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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7-06-06中原工学院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李国洋

河南科技 2017年4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法设计者

中原工学院 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 李国洋

我国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中原工学院 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 李国洋

服装设计及其设计过程

服装设计是整个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服装设计的效果图、结构图和服装设计的成衣样式更是被赋予了更多的样式以及更大的商业契机。服装的设计有很多细节需要设计师们仔细关注,包括设计的美化效果、服装设计的市场以及材料的要求。服装的设计不仅是要求设计思路的创造,而且也对服装设计的整体布局有很高的标准。同时也可以看出,设计是指设计者把自身的设计思想完整地表达出来的一种行为。综合以上内容可知,服装设计的整个过程就是服装设计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应该受到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服装设计的过程是一个服装设计自身的表达过程,实现了服装设计者内心的复杂想法向现实表达的一个过程。主要包括几个过程:

第一,服装款式设计阶段,即“设计者通过形象和立体思维,全方位设想服装款式与造型,并以此为基础绘制草图。这个草图即服装设计效果图”。

第二,服装结构设计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设计服装样式的结构与形式,如衣片、规格、尺寸等,从而产生服装结构图”。

第三,服装工艺设计阶段,该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工业化生产,主要包括缝制工艺、操作流程、辅料选用等内容与程序”。

第四,服装样品制作阶段,即根据上述三个步骤的要求,选取合适的材料,通过特定的裁剪和缝制工艺最终制成成衣。

现行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及比较

我国现行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我国,很多学者就一些关于服装设计侵权案例中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展开了讨论,学者楼佳蓉于2002年发表在知识产权期刊中的《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法律初探——从中国服装设计第一案谈起》中就谈到,服装设计应该受到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法的保护,以及把商标法的保护作为一个次要的保护途径使用。追溯到1998年,学者郭蓓溦在知识产权期刊中发表的《浅谈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也是一样,都是强调应该从知识产权的三个基本途径进行保护。本文主要从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法的外观设计作比较为着手,并从中提出本文的建议。

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是设计师根据内心的想法和创意来进行的智力劳动,展现了服装设计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应该说这些服装设计是具有《著作权法》上强调的艺术性和独创性。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指定服装设计是《著作权法》受保护的客体,但《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美术作品是属于作品范围,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美术作品是指由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对于那些设计有新颖性和实用性较强的,同时是设计者原创的作品,在设计完成之时便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的著作权是由权利人的作品的完成之时产生,无需进行登记注册。如果服装设计需要由著作权进行保护,那么就需要完善以下两点的不足:一是在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的大背景下,由于我国的著作权的权利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没有在作品完成之后及时将作品公之于众,导致在后期维权中处于举证艰难的尴尬时期;二是著作权的权利人在运用著作权进行保护时,只能禁止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抄袭模仿,无法禁止他人在有证据证明自身是通过独立完成的与原作品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故服装设计的著作权在很大程度上都无法进行全面的保护。

服装设计的外观设计保护。专利保护是对发明创造最为有效的保护方式。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综上可知,服装设计是属于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同时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当一款服装设计符合实用性强、设计新颖的条件,且适于工业生产时,就可以通过申请获得外观设计权利,从而得到我国专利权的保护。

我国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比较。通过以上两种保护方式的比较,可以知道我国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保护有很大的差别,并可以从中可以知道这两种保护模式在服装设计的保护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的地方:

知识产权保护在服装设计中失去了时效性的保护效果。一个服装设计的好与坏,是根据其受到大众市场的认可度来决定的。不管是著作权还是外观设计,都没有很好地保护服装设计的时效性,失去了保护的根本意义。这样的维权即没有效果同时也是在浪费司法资源,给社会形成一个效率低下的市场环境。

服装设计的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维权意识低下。现今服装设计师的设计意图,主要是盈利为主,在设计完服装效果图之后就把服装设计交给一些服装生产厂商,就不再关心其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就造成了服装卖场里不同品牌屡屡“撞衫”,明星们的“山寨礼服”大同小异。知识产权保护服装设计的主体没有自己的维权意识,再多的法律制度也就是形式的设计,也没有其实际上的作用。

服装设计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保护力度不均匀。著作权法由于独创性原则的规定,著作权的权利人在运用著作权进行保护时,只能禁止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抄袭模仿,无法禁止他人在有证据证明自身是通过独立完成的与原作品相同或相似的情形。而专利法中由于外观设计独占性、排他性的规定,服装设计的外观设计保护有利于合法排除他人为营利而进行的抄袭模仿,保证设计者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完善我国服装设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从上述的简述可以知道,服装设计的著作权虽然可以较为及时地保护设计者的权力,但不能排除他人在有证据证明自身是独立完成的相关服装设计也可以取得同样的权利。而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由于其保护力度与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不平衡,导致了服装设计在一个时间段内有没有其他的创新点,在市场上出现了很多相同或者类似的服装设计作品,完成丧失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所以,我国服装设计不能单纯地以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为主要知识产权保护途径进行保护,以下便是本文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服装设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为服装设计者提供一个可行的、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这两种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上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一个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新颖性的服装设计,这就难免会失去保护的意义。在一个设计者完成其服装设计时,应该在让服装设计者在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同时,第一时间到相应的著作权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完成实实在在的著作权保护。而在完成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对其自己的服装设计进行了双重保护,这才是一个可行的、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成立服装设计著作权协会。对于完善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如果说是统一对服装设计者进行统一的培训,是完全不现实的建议。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相关活动。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协会与1992年12月17日共同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直到现在,音乐的创作人仍然受益于此集体协会,得到的等多的创作帮助以及权力保护。反观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多年来一直徘徊在知识产权基本方式的保护模式之下,没有一个集体性质的权利保护组织,导致了服装设计的保护力度不足,影响了设计者乃至大众的权利利益。

由此,政府理应依照法规成立一个服装设计著作权协会,这也是针对提高服装设计者们维权意识不高的一个可行性解决方法,也是解决服装设计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保护力度不平衡的有效途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由著作权人为了实现其意志和合法权益所创设的自治性组织。由此可知,服装设计著作权协会是由服装设计者们为了实现其意志和合法权益所创设的自治性组织。

服装设计著作权协会可以通过一些积极的方式手段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在服装设计完成之时,只要是协会中的设计师,便可以以组织的方式进行对作品的及时性保护,以免造成服装设计失去其自身的时效性。对于服装设计著作权协会的建立,可以说是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突破性举措,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服装设计者的权利保护提供一个更加有效、可行的保障。所以,成立一个服装设计著作权协会,可以提高服装设计的保护力度,尽可能让服装设计得到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

结束语

服装设计著作权协会的产生与发展,是当今服装设计界应该着手去实施的事情,只有拥有一个好的社会性质的集体管理,才能在服装设计中保护设计者们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在此过程中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市场氛围,并在一个集体的平台中表达自己的意志,形成一个更加完善与健康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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