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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經營系列談十五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實務Q&A(一)

2017-06-05

台商 2017年4期
关键词:經營銷售價格

由於涉及海關、外匯、出口退稅、剩餘資金匯出等諸多事項,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流程要比內資企業相對複雜得多。以企業自行解散進行清算為例,現結合操作實務,筆者就大家普遍關心的一些問題整理如下:

Q1:外商投資企業提出清算申請後,就不可以從事經營活動了嗎?

A1:清算申請是外商投資企業向審批機關即所在地商務部門報送提前解散申請書,並得到商務部門做出的批準企業解散的批復,成立清算組依法開始清算的第一步。鑒於只有在商務部門批准成立清算組後,企業才真正開始進入清算流程,清算組方開始進行資產處置、員工安置、債權債務的處理等,因此,對於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訂單、發票開具、貨款回收、供應商款項支付等正常的業務往來,企業仍可照常進行。但既然已提出清算申請,企業就應對上述事項給出一個預估的結束時間,尤其是訂單的承接及履行上,需適當考慮是由企業自身全部履行完畢,還是需要轉讓給其他關係企業承接相關權利義務。

Q2:企業是否必須在所有債權債務清零後,才能提出清算申請?

A2:往來賬款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講都是頭疼的問題,有的應收款掛賬時間長,有的是關聯企業間之往來,但實際上已無法收回。企業大可不必急於將往來賬款清理乾淨再向商務部門提出清算申請,畢竟提出申請後還需進行45天的清算公告,且在公告後才涉及向債權人進行債務清償等事宜,合理的做法是可以在清算申請得到批復並進行公告的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整理,以加快清算進程。

Q3:企業清算時,是否可以先保留土地廠房不做處理?

A3:土地廠房因涉及資產較大,難以短時間內找到合適的買家,因此有企業提出是否可先進行清算,土地廠房再另做處理的設想。要知道,企業一旦完成清算,就意味著主體消亡,日後進行不動產轉讓時,相關的手續無法辦理。故企業在清算結束前必須對土地廠房進行轉讓處理,有些企業因為時間關係則直接與當地政府洽談土地回購,也不失是沒有辦法的辦法。當然,基於稅收考量,土地廠房轉讓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出售或作價出資,亦可通過整體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其優劣比較可參考之前的專欄分析——賣地還是賣廠。

Q4:企業清算時,機器設備、原物料、半成品、成品及辦公設備等如何處理?

A4:首先,機器設備、原物料、半成品、成品及辦公設備系企業資產,並非股東所有,故不可能在清算時歸還給股東。企業可通過銷售轉讓,或者以作價出資另行設立新公司的方式進行處置。由於該等處置方式均涉及增值稅,如交易對象為關聯企業時,要注意定價的合理性,售價過低則可能被稅務機關核定調整。

Q5:機器設備、原物料、半成品、成品及辦公設備等擬轉讓給關聯企業時如何作價?

A5:企業在處置使用過的機器設備、原物料、半成品、成品及辦公設備時,均需繳納增值稅。根據有關規定,稅務核定價格的順序如下: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簡單理解,即若企業銷售給關聯方的貨物為自產;應參考其近期的銷售價格,若外購原材料,可按平均採購成本價銷售;若為機器設備或辦公用品,參考市場價及成新度。當然,在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估計與其成新度基本統一時,也可參考固定資產的賬面淨值。

Q6:關聯企業之間的往來款是否可以不用歸還或不要求對方歸還?

A6:企業之間的往來款是否一定要收回或支付,主要從稅收角度分兩種情形討論:

(1)關聯應收款項無法做壞賬進行稅前扣除

應收賬款壞賬損失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要求,否則不能在稅前扣除,根據25號公告第四十六條,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藉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可見,當關聯方還在正常經營時,清算企業無法做壞賬處理。

(2)關聯應付款項需計入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關聯企業可做壞賬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根據稅法規定,此部分為應稅收入,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不過,對於列為應收的關聯企業來說,因為債務人清算完成並工商註銷,可憑其註銷證明申請壞賬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Q7:企業現有財產無法償還所有欠款時,是否需要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A7:首先,應明確破產清算的概念。根據《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發佈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破產清算的申請可以由債務人即企業自身提出,也可以是債權到期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人。一般情況下,除非是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企業自身出於經營不善而由股東自行決議進行的解散,無需申請破產清算。

同時,破產清算作為由法院主導成立清算組進行接管,並帶有嚴格程序規定的清算方式,通常都針對虧損嚴重且社會影響較大的企業,無論是官方還是企業都建議謹慎適用。大多數的企業清算,是股東決議自行結束經營的一種方式,企業在通知債權人具體的清償日期及流程,收集並核對債務資訊後,應按:(1)清算費用;(2)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3)所欠稅款順序進行清償後,再按債權人的債權比例進行支付。(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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