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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造林投入的影响研究

2017-06-05郑旭理吴伟光

林业资源管理 2017年2期
关键词:有林地经济林产权

杨 铭,朱 烨,郑旭理,吴伟光,3

(1.浙江农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浙江 临安 311300;2.浙江省安吉县灵峰寺林场,浙江 安吉 313300;3.浙江省农民发展研究中心,浙江 临安 311300)

林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造林投入的影响研究

杨 铭1,朱 烨1,郑旭理2,吴伟光1,3

(1.浙江农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浙江 临安 311300;2.浙江省安吉县灵峰寺林场,浙江 安吉 313300;3.浙江省农民发展研究中心,浙江 临安 311300)

林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的造林投入是否有显著影响,目前研究文献尚无一致结论。基于浙江省107户农户232块地块的调查数据,采用统计描述与计量经济学方法,考察了农户在自有林地、自有耕地、转入林地等具有不同产权稳定性特征地块上的造林投入差异。结果表明:林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用材林造林投入有显著影响,对经济林造林投入无显著影响;造林面积、政府补贴等因素对农户经济林造林投入有显著影响。基于研究结果,针对如何激励农户的造林投入提出建议。

林地产权;产权稳定;造林投入

0 引言

造林投入是最为重要的林业生产经营行为,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随着新一轮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集体林区已经基本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的多元林业产权制度,农户成为了真正的经营主体[1]。因此,农户的林业经营行为,特别是造林投入行为,对集体林区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户收入增长均有重要影响。

农户造林投入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林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林业经营行为的影响是学界关注的热点。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因此产权制度会对农户的投资决策产生显著影响[2]。稳定的林地产权能够通过减少不确定性、降低风险促使农户参与造林投入。当前国内外学者对土地产权稳定性对土地投资的影响已有不少研究,但不同学者的研究结论尚未统一。多数学者研究认为产权的稳定能够激励土地投资[3-4],但也有部分学者研究认为产权与土地投资之间并无显著联系[5-6]。同时,学术界对地权稳定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耕地,对林业投入的影响研究鲜有涉足。因此,对林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造林投入的影响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浙江省是我国南方集体林区重点省份,也是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省份,林业生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本研究以浙江省为例,在对已有的参考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说,并利用农户调研数据的统计描述及计量检验探究林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的造林投入是否有显著影响,以及林地产权稳定性对不同林种造林投入是否存在不同的影响效应,以期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集体林区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1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说

1.1 地权稳定性对农户投入影响的相关文献综述

已有的地权稳定性对农户投入影响研究中主要以农业用地为研究对象,多数学者认为稳定的地权有利于促进农户在土地上的投资。Besley[7]指出,稳定的土地产权可通过确保投资得到回报、提高信贷的可获性、交易获利的可能性来激励农户在土地上的投资。大量研究验证了这些激励作用的存在,如:姚洋[3]认为频繁的土地调整造成土地产权的不稳定,影响农户对未来土地使用权的预期,阻碍农户进行更多的农业生产投资;叶剑平等[8]认为地权不稳定阻碍了土地成为抵押品的可能性;钱忠好[9]、田传浩等[10]研究指出地权不稳定降低了土地流转需求,限制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和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还有很多学者关注了地权稳定性对农地保护性投资的影响,如马贤磊[11]、郜亮亮等[12]研究认为稳定的农地产权能够激励农户自发地进行土壤保护性投资。但部分学者认为产权的稳定性与土地投资之间并无显著联系。Place[13],Brasselle等[14]学者研究表明土地产权稳定性对土地上的投资影响不大。许庆等[5]研究发现地权稳定性对土地上的长期投资,如农家肥使用量并无显著影响;钟甫宁等[6]在分析地权稳定性不影响农户收益稳定性、农户贷款可获性的基础上,指出地权的稳定性对农户农业投资总量没有显著的直接影响。

在少量研究林地产权稳定性对林业投资影响的文献中,学者们采用不同方法分析了两者之间有无显著关系。蒋海等[15]通过林业投资利益主体之间的投资博弈分析,指出稳定的林地产权有利于形成林农经营主体的投资激励;王洪玉[16]利用农户调查资料分析了农户在自留山和拍卖山上的造林投入有无显著差异,并指出林地产权制度影响农户造林投入行为,稳定的林地产权有利于农户增加造林投入;吉登艳等[17]通过构造农户对林地产权完整性和安全性的感知变量,分析了林地产权对农户林地投资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农户在预期未来更不可能被征收或调整的地块上投入的可能性和水平更高。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以下3个原因,就林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造林投入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第一,对于土地产权的稳定性是否影响农户投入尚无定论;第二,多数学者的研究对象是农用土地,对于林地产权稳定性的研究较少;第三,当前林地的获得方式逐渐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更多的人参与了林地流转甚至在耕地上进行林业生产。不同类型林地的产权稳定性不同,而当前文献对此尚未有详细研究。

1.2 研究假说

表征产权稳定性有多种指标,其中林地获得方式是决定林地产权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农户经营的林地从获得方式上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从集体分得的自留山和责任山,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自留山与责任山的界限已经逐渐模糊,本文将其称为自有林地;二是通过流转获得的林地,本文将其称为转入林地;三是农户在自家耕地造林所形成的林地,本文将其称为自有耕地造林地。

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与政策,上述三类林地类型在经营承包期限上有较大的不同,其产权稳定性也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对造林投入的影响也将不同;同时,由于不同林种的经营周期不同,对林地产权稳定性的反应也将存在差异。为此,本文提出并检验以下研究假说:

假说1:林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的造林投入有显著影响,即林地产权越稳定,农户的造林投入越多。

假说2:林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在不同林种上的造林投入有不同的影响,即经营周期越长的林种对产权稳定性反应越敏感,经营周期越短的林种对产权稳定性越不敏感。

2 农户造林投入的统计描述

2.1 数据来源与样本说明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国家林业局集体林区民生监测项目课题组于2015年7月组织的对浙江省集体林区的农户调查。调查依据分层抽样原则,对浙江开化、临安、龙泉、永康4县市8个样本乡镇16个样本村,192户样本农户进行了村级问卷与户级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家庭人口规模、劳动力数量及受教育程度等人口统计学信息,家庭林地资源,造林抚育等林业经营行为,农户对林业相关政策的评价与需求等内容。

在林地地块层面上,共调查192户农户的738块林地,其中107户农户的232块林地上近10年有造林。本文所用数据,即是有造林的107户农户及其232块有造林地,旨在研究农户在不同类型的地块上造林投入是否有差异,进而揭示林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造林投入的影响。

2.2 样本农户与样本地块的相关状况

表1是107户有造林农户的基本特征情况。在年龄方面,户主的平均年龄为56.6岁,造林时年龄平均为51.9岁,表明参与造林的农户年龄偏大,造林农户以老年人为主;在受教育年限方面,农户平均接受过6.2年的教育,相当于初中未毕业水平,说明造林农户的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造林农户的家庭劳动力人数平均为3人,人均收入为24 082.6元,造林农户的总体收入水平较高,但内部差距较大,收入最低农户的人均收入仅有1 418.1元,收入最高农户的人均收入高达77 527.3元。

表1 造林农户的基本特征

表2是232块有造林地块的基本情况。有造林的地块共232块,1 466亩。从地块类型上来看,自有林地为100块共670.4亩,自有耕地为81块共128.9亩,转入林地为51块666.7亩;从种植林种上来看,经济林为105块共430.55亩,用材林为106块共1 003.9亩,竹林较少仅有21块共31.55亩。在自有林地和转入林地上种植最多的为用材林,面积占比分别占自有林地和转入林地的76.0%,70.8%;在自有耕地上种植最多的为经济林,面积占比达75.6%。数据表明,整体上农户造林主要以用材林为主,但在自有耕地上农户造林更多选择经济林。

表2 造林地块的基本情况

2.3 不同类型林地上农户造林投入的比较分析

表3是农户在不同类型林地上的造林投入情况。由于农户的造林投入在不同林种上差距非常大,在不控制林种的情况下不同地块上的造林投入没有可比性,因此表中分别列出了地块数较多的经济林和用材林的造林投入情况,竹林由于地块数较少没有列出。数据表明,自有耕地上经济林和用材林的造林投入明显小于在自有林地上的造林投入,具体为自有耕地上的经济林造林投入为每亩3 021元,自有林地上为4 349元,其中的差距主要因为自有耕地上经济林的资金投入较少;自有耕地上的用材林造林投入为每亩311元,自有林地上为450元,其差距主要体现在劳动力投入上。而对于转入林地来说,农户在其上的经济林造林投入相比自有林地较多,用材林造林投入相比自有林地较少。

表3 农户在不同类型林地上造林投入情况 元/亩

鉴于农户在转入林地上的造林投入与在自有林地上相比较高或较低并不固定,表4列出转入林地的相关情况用以解释可能的原因。从合同形式上来看,100%的转入林地均有合同,其中书面合同占74.5%,口头协议占25.5%;并且有62.7%的地块有固定期限。这两个数据表明农户在转入林地的流程上较为规范,大多数转入方的权益有所保障。而从转入期限时长上来看,转入期限最短为15年,81.2%的地块转入期限在30年以上。对于经济林来说,15年的时间一般能够为农户提供较长时间的经济回报,而30年以上的时间足以提供用材林的生长周期。因此综合转入林地的合同形式、有无固定期限及期限时长等因素,发现转入林地的产权比较稳定,转入林地上的造林投入可能和自有林地并无显著差异。

表4 转入林地的相关情况

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3.1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本文考察的被解释变量是农户的造林投入,是一个连续变量,因此可以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具体模型如下:

Y=β0+β1R+∑βjXj+ε

(1)

在模型中((1)式):

Y是被解释变量,即农户在单位面积林地上的造林投入,考虑到解释变量对不同林种造林投入的影响机制可能不同,本文将分别对经济林和用材林样本进行模型回归。

R为本文重点研究的解释变量,即林地的产权稳定性,用林地类型来设置虚拟变量表示。通过上文的统计描述,农户经营的林地类型主要分为三类:自有林地、转入林地、自有耕地造林地。不同类型的林地由于其经营承包期限的不同,产权稳定性存在差异。自有林地的承包期限法律规定为70年,承包期届满后可以依照规定继续承包,因此自有林地对于农户来说是永久产权;转入林地的经营期限一般由流转双方签订合同中的流转期限决定,通过本文对转入林地相关情况的介绍,转入林地的经营期限普遍在30年以上;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明显短于自有林地,并且农户在耕地上经营林业是自主的、未得到批准的,农户需要承担被强制终止林业经营行为的风险。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转入林地和自有耕地的产权稳定性相比自有林地较差。

Xj为其他控制变量,在参考已有文献[18-20]的基础上,本文将控制变量分为4类,分别是农户特征、地块特征、政策支持及地区控制变量。其中,农户特征包括户主造林时年龄、户主受教育年限、家庭劳动力人数;地块特征包括地块离家距离、离公路距离、土壤肥力、坡度、高度、造林面积。具体解释变量的定义取值与预期影响如表5所示。

表5 解释变量定义与预期影响

注:“+”表示正向影响,“-”表示负向影响。

3.2 模型回归结果与分析

表6和表7分别是经济林样本和用材林样本回归结果。模型R2分别为0.46和0.57,作为截面数据来说,模型总体拟合程度较高,多数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造林投入的影响与理论预期一致,总体上模型估计结果较好。

1) 经济林样本回归结果分析。

表6 经济林样本回归结果

注:“*”表示在10%水平上显著,“**”表示在5%水平上显著,“***”表示在1%水平上显著;地区控制变量和常数项回归结果因表格篇幅原因省略。

表7 用材林样本回归结果

注:“*”表示在10%水平上显著,“**”表示在5%水平上显著,“***”表示在1%水平上显著;地区控制变量和常数项回归结果因表格篇幅原因省略。

从关键变量林地产权稳定性来看,自有耕地和转入林地上的造林投入均小于自有林地,但是差异并不显著。根据本文的“假说2”,农户种植经济林获得效益较快,对林地的产权稳定要求较低,因此回归结果中林地产权稳定性对经济林的造林投入没有显著影响是符合理论预期的。

其他控制变量中,对经济林造林投入有显著影响的有:农户造林时的年龄对经济林造林投入中的劳动力投入有显著正影响,边际系数为31.31,即农户造林时年龄每大1岁,经济林每亩造林劳动力投入多31.31元;农户接受教育的年限对经济林造林投入有显著正影响,边际系数为440.9;农户家庭劳动力人数对经济林造林投入中的劳动力投入有显著正影响,边际系数为335.1;地块的坡度和高度均对经济林造林投入有显著负影响;造林面积对经济林造林投入有显著负影响,边际系数为-141.1,即造林面积越大,单位面积上的造林投入越少,这说明造林投入具有规模效益;造林补贴对经济林造林投入有显著正影响,表明政府的补贴政策对农户的造林投入有激励作用。

2) 用材林样本回归结果分析。

从关键变量林地产权稳定性来看,自有耕地上的造林投入显著小于自有林地,边际系数为-736.8,其主要差异体现在劳动力投入上,回归结果证明了本文的假说1。转入林地与自有林地没有显著差异,可能的原因是转入林地因流转程序的规范和流转期限较长使其产权稳定性较高,与自有林地的产权稳定性相差不大。

控制变量中,对用材林造林投入有显著影响的有:农户造林时年龄、家庭劳动力人数、地块坡度等。与经济林造林投入不同的是,造林面积和造林补贴对用材林造林投入并没有显著影响。

4 结论与讨论

本文通过已有文献的归纳与分析,提出研究假说,并基于浙江省107户农户232块地块的调查数据,采用统计描述与计量经济学方法,考察了林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造林投入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

第一,林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造林投入有影响,但不同造林树种对林地产权稳定性的反应敏感程度有差异。即林地产权稳定性越高,农户造林投入越多;同时,经济林造林投入对产权稳定性的反应程度要小于用材林。表明增强林地产权稳定性将有助于增加农户造林投入积极性,从而起到进一步促进林区林业发展的作用,这也说明我国当前推行的以进一步稳定林地产权为导向的林权制度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当然,不同林种对林地产权稳定性的反应敏感程度并不相同,这可能与不同林种经营周期长短不一有关。

第二,造林面积、政府补贴对经济林造林投入有显著正面影响。表明造林存在明显的规模效益,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林地流转,实现规模化造林,并辅以政府造林补贴,可以获得较好的效果。

基于上述结论,针对如何激励农户的造林投入以及以农户为经营主体的集体林区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应继续深化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增强林地产权的稳定性,从而为农户造林及其相关林业生产活动,提供稳定的预期与激励;

第二,在稳定林地产权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引导鼓励林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并给予必要的政府补贴,从而进一步提高林业经营效率;

第三,在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耕地抛荒日益普遍的情况下,农户通过自有耕地造林,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耕地利用效率,并改善当地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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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fluence of the Stability of Forestland Property Right on the Farmers’ Afforestation Investment

YANG Ming1,ZHU Ye1,ZHENG Xuli2,WU Weiguang1,3

(1.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ZhejiangA&FUniversity,Lin’an311300,Zhejiang;2.LingfengsiForestFarmofAnjiCounty,Anji313300,Zhejiang,China;3.ResearchCenterforFarmers’DevelopmentofZhejiangProvince,Lin’an311300,Zhejiang,China)

Whether the stability of forest land property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afforestation investment of farmers,there is no conclusive conclusion about it.Based on the survey data of 203 plots of 107 households in Zhejiang Province,this paper uses statistical description and econometric methods to investigate input differences about afforestation on the land with different property right stability,such as free forest land,farmers’own cultivated land and forestland.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stability of forest land property had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afforestation investment of farmland,and had no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afforestation of economic forest.Afforestation areas,government subsidy and other factors had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farmland afforestation investments.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he study,this paper propounds proposals on how to encourage farmers to implement afforestation.

forest property right,stability of property right,afforestation investment

2016-12-28;

2017-04-16

国家林业局重大调研项目“浙江省集体林区民生监测研究”(ZDWT-2014-11)

杨铭(1992-),男,安徽来安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森林资源与环境经济。Email:770677577@qq.com

吴伟光(1972-),男,浙江缙云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森林资源与环境经济。Email:wuwgccap@126.com

F326.2

A

1002-6622(2017)02-0001-07

10.13466/j.cnki.lyzygl.2017.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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