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安定性与国家治理
——从济南老火车站被拆谈起
2017-06-05胡建淼
法的安定性与国家治理
——从济南老火车站被拆谈起
胡建淼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最近我到济南为山东省有关领导干部作法治报告,发现不少人私下表露出对济南老火车站被拆的惋惜。济南老火车站是指“津浦铁路济南站”,由德国著名建筑师赫尔曼·菲舍尔设计,1992年被拆除。济南老火车站当初不该拆,但拆了也不必重建。我们要记住的是教训,要树立的是新理念,这一理念与法的安定性有关。
法的安定性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一项法治原则。国际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第一个比较详细探讨了法安定性原则。他将法律理念概括为三要素:一为正义性;二为合目的性;三为安定性。他还提出了“法的安定性高于正义性”的“拉德布鲁赫公式”。拉德布鲁赫的学生考夫曼进一步提炼了法的安定性含义的要素。他认为法的安定性的含义包括三个元素:实证性、实用性、不变性。对于法的安定性的具体内涵,可概括为“法律关系及法律文字权利义务规定的安定性”。
中国学者也自古强调法的安定性及作用。韩非子曰:“治大国而数变法者,则民苦之。”清代的申涵煜甚至说,“法制数变,国家之大患。”法的安定性的基本涵义随社会发展而不断演进,当下的基本内容是:法必须有效地实施,使社会符合法的秩序;而法必须是正义的,这是法的安定性基础;法是一切法治的基础,它不能朝令夕改,否则人们会因为其不可预期而无所适从。法的安定性又通过诚信、信赖利益保护和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得到体现和贯彻。
法的安定性原则与国家治理密切相关。由于我们在一段时间在某些地方不够坚持这一原则,并且片面地理解“创新”,以为凡“变”就是“创新”, “新”的就一定比“旧”的好,“创新”就要推翻“现有”的,产生了一些错误做法。城市改名、道路改名、街道改名、高校改名的热情屡屡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种所谓“创新”的管理方式也层出不穷,凡事都可上“黑名单”;“限贷限购限行限号”;甚至“限制子女上学”;整治闯红灯者让其穿黄马甲、戴绿帽子,强制“全家交通安全教育”等,对科学性和合法性无所顾忌。为“求变而变”的活动往往造成对现有秩序的破坏,劳民伤财,得不偿失,导致社会怨气和经济下滑。
法的安定性原则并不否定“创新”。它只是提醒:一方面,“创新”是一种“变”,但“变”不全是“创新”。创新无疑是破“旧”立“新”,所以叫“不破不立”。创新无疑是对现行秩序的“改变”,“变”是“创新”的一种表征。但是,不是任何“变”都属于“创新”。只有符合客观规律的、趋向文明的“变革”才是“创新”。另一方面,“创新”不全是“否定”,“肯定”也是一种“创新”,创新是在传承基础上的发展。比如在企业和品牌中,没有传承就不会有百年老店和世界品牌。
法的安定性原则也不排斥法律的修改。法律和制度是社会客观存在的反映,而社会是在发展的。对照法的安定性原则,我们并不绝对地反对任何改变,只是要求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杜绝乱变、瞎变、随意变,防止“片面之变”、“无序之变”。“乱变”、“瞎变”比“不变”更加糟糕、更具有破坏性。在中国轰轰烈烈改校名的热潮中,国外的百年名校并未在名称上“较真”。创建于1895年的英国伦敦经济学院(LSE),尽管校名与其学科名不符实(除了经济学,还有哲学、历史学、社会学、法学、语言学、管理学等),但它121年来未曾改名。创办于1861年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被誉为“世界理工大学之最”,155年来它未曾有过改名的打算。所以,当下的中国,强调“稳为重,变为慎”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