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地区失火案频发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2017-06-05王芳
王 芳
(342400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 兴国)
我国农村地区失火案频发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王 芳
(342400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 兴国)
一、农村地区失火案的一般特征
1.以案为例
失火罪一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指由于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下面,我们以案例的形式先引。
(1)黄某某失火案。67岁的黄某某在自家山场扫墓时,用火柴点燃香烛,并在其未熄灭的情况下离开。最终燃烧的香烛将周围杂草点燃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100余公顷,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50余万元。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黄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曾某某失火案。64岁的曾某某在自家附近的山场稻田内焚烧稻草,后火顺风势烧向山场,导致该山场发生森林火灾,林地过火面积达25公顷左右,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3万余元。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曾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失火案的一般特征
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失火案件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失火案的发生较为频繁,在很多类似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寻觅到一些共通点。
(1)犯罪主体的特定性。现阶段,随着社会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部分流向城镇务工,留在农村地区生活的大多为留守老人、儿童。上文案例中,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都已年近70,从农村地区失火案的犯罪主体上看,大多数为60岁以上的老人,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一般为文盲或小学文化。
(2)失火原因的共通性。被告人黄某某引起森林火灾的原因为扫墓时点燃的香烛未熄灭,曾某某案的原因则是在山场稻田燃烧稻草引发火灾,这种原因出现在绝大多数的农村失火案件中。农村生活中野外用火的情形中,涉及老人的主要是在扫墓祭祀祖先过程中的点火行为、在田野中燃烧茅草行为。而在满是树木、杂草的山场上,未熄灭的火源往往极易造成森林火灾。
(3)后果发生的严重性。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失火罪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农村地区山场、林地较多、范围广阔,失火案件一旦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往往巨大,再加上扑救措施的不利,最终造成的森林资源破坏、经济损失是不可估量的。例如在黄某某失火案中,过火面积达100余公顷,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人民币50余万元。
二、我国农村失火案频发的原因
1.思想意识上的防范不足
农村地区由于天然的地理因素及普法宣传力度的欠缺,村民的文化程度不高,思想防范意识不足。法律意识的淡薄,缺乏对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失火罪这一认识。没有认识,自然不会有警惕,在这种思想环境下,失火案的频发也就有迹可循。
2.农村地区用火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在用火管理制度上,农村地区也存在较多盲区,森林防火资金投入的不足,防火组织的不健全,专业力量的缺失,都会影响用火管理的最终成效。一旦出现森林火灾,扑救力量难以形成组织合力,成效显微。
3.失火犯罪打击的力度不大
从上文中的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农村地区失火案件的打击力度一直不大,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大,经济上也未有任何赔偿。一是由于农村失火案件的发生一般都伴随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形,主动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是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被告人以务农为生,基本上无赔偿能力,最终在经济上也无法弥补损失。
三、预防失火案发生的对策分析
1.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
防治农村地区失火案的不断发生,从思想源头入手是极其重要的。
一是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每年的普法宣传活动中,深入农村的法律宣传要成为着重点。定期下乡开设宣传点,发放图文并茂的宣传册,向村民讲解失火罪的构成及危害,让村民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二是村级组织积极作用的发挥,村委会、村干部一般与村民的联系较紧密,由村干部加强沟通,走村入户,在交谈中渗透提升防范失火案件发生的意识。
2.完善农村地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据相关数据表明,截止日前,全国已有100多个城市实行烟花爆竹禁放,5000多个城市出台限放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原因在于防治环境污染,也在于防范安全隐患。但在农村地区,由于各种传统因素的制约,完全禁火的做法显然不现实,但是对于野外用火的制度上可以有所加强,例如规定野外祭祀扫墓后要将隐患火源排除,稻田燃烧稻草一定要注意最后明火的熄灭;每年的清明节左右,加强对农村地区防火宣传,拉横幅印标语等方式,提示村民祭拜时注意用火安全,等等措施。
3.加大打击力度
要充分发挥打击力度对群众的警醒作用,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和教育;对重大失火案件检察机关要与森林公安部们密切配合,提高打击合力;并适当提高失火犯罪实刑处罚率,探索出失火犯罪主体的弥补积极措施。
农村地区失火犯罪案件的频发,将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森林资源的破坏,引发的严重后果也难以弥补,应当引起人们的更多关注。守护青山绿水,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生态检察”职能。分析失火罪频发的共通性,从原因入手,对症下药,预防更多的类似案件发生,还农村地区公共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避免损失的发生。
[1]陈东升,陈静,邵全健.“农村留守老人何以成失火罪主体”,《法制日报》,第004版,2012年6月2日。
[2]曾鹏.“失火犯罪的调查研究”,《赤子》,2013年11月。
王芳,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