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用论辩理论的语境化拓展*,†
2017-06-05陈彦瑾
陈彦瑾
中山大学哲学系
chenyj239@mail.sysu.edu.cn
语用论辩理论的语境化拓展*,†
陈彦瑾
中山大学哲学系
chenyj239@mail.sysu.edu.cn
通过关注语境化拓展的问题,文章探讨了语用论辩理论如何对论证的分析与评价等研究范式予以发展,进而更为精致地处理真实论证实践在特定情境下的复杂特性。首先,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语用论辩的标准理论和扩展理论予以概要性介绍。其次,分别梳理会话性语境和制度性语境在这两个阶段的具体介入方式。继而,借助学术领域的一个案例分析,直观展示了在特定制度性语境下进行典型论证模式分析的主要程序。最后,基于语用论辩理论的语境化拓展,探讨了相应的合理性评价问题。
语用论辩理论;制度性语境;制度性惯例;典型论证模式;合理性
1 引论
近年来,西方论证研究已呈现出显著的语境化趋势。1参见[4],第5页。该文指出,当前论证研究的三个发展趋势在于经验化、语境化和形式化。一方面,修辞学进路根据历史语境条件提取语篇特征,进而将修辞性情境看作“人物、事件、目标、关系和引起表达需求的自然语境”。另一方面,论辩术进路下的语境分析又可以分为两种典型范式。其中,第一种范式主要是由沃尔顿(Douglas Walton)和克拉伯(Erik Krabbe)所提出的。通过区分对话类型,他们将语境维度纳入论辩性框架。第二种范式指的是,语用论辩学派针对论辩性语篇中的会话性语境所进行的论证重构([7],第141–149页)。
作为当代论证研究中一个颇具影响力的研究理论,语用论辩理论首先基于规范的论辩性框架,将逻辑视角下的推理模式应用到特定的论证结构中。进而,藉由取效性(effectiveness)因素的引入,又对描述的修辞性维度予以补充整合。因此,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语用论辩理论也就得以兼顾论证研究领域的三种主要进路,即逻辑学、论辩术和修辞学进路。有鉴于此,本文拟选取语用论辩理论作为范例,以期展示西方论证研究领域的一种语境化拓展脉络。
整体而言,藉由语用论辩理论的语境化拓展,本文将探讨其如何对论证的分析与评价等研究范式予以发展,进而更为精致地处理真实论证实践在特定情境下的复杂特性。首先,笔者将简要介绍语用论辩理论的两个发展阶段。其次,梳理会话性语境和制度性语境在这两个阶段中的具体介入方式。再者,通过学术领域的一个案例研究,展示该理论如何在制度性语境下进行典型论证模式分析。最后,基于语境化拓展,探讨合理性评价的相关问题。
2 从标准理论到扩展理论
20世纪70年代末,为了改进观点的辩护质量并对其进行批判性反思,凡·爱默伦(Frans H.van Eemeren)和荷罗顿道斯特(Rob Grootendorst)共同提出了语用论辩理论。这一时期的理论又被称为语用论辩的“标准理论”,其研究目标是“探讨论辩双方能否针对某个立场的可接受性达成共识”([3],第129–130页)。标准理论主张发展一个包含冲突阶段、开始阶段、论辩阶段和结束阶段的“四阶段”理想模型2与论证研究中的其它理论相比,语用论辩理论提出的“四阶段”模型不仅包括与解决分歧直接相关的“论辩阶段”,也包括诸如提出立场、明确起点和消除分歧等相关步骤。从这个意义上看,该理论模型所涉及的“论辩性语篇”的范围也更广([8],第57–62页)。,且该模型兼具分析与批判的双重功能。一方面,从解决意见分歧的视角出发,它既包括论辩性语篇的重构,也涉及恰当分析相关语篇的可能路径;3论辩性语篇的重构主要包括:增添语句、删减语句、替换语句和重新排列语句顺序([8],第100–109页)。,4分析相关语篇的路径主要包括:(1)分析单个论证所使用的论证图式(argument scheme),包括征兆型论证图式、类比型论证图式和因果型论证图式;(2)分析各个论证之间的组合结构。即,根据组合结构的复杂性差异,论证又可分为单个论证和复合论证。其中,复合论证又可分为多重型论证、并列型论证和从属型论证。此外,语用论辩的标准理论还分析了不同语境中的索引词(indicator)在解决意见分歧的过程中所实现的功能([9],第69–72,95–101页)。另一方面,通过为批判性讨论设定规则,该模型也确立了双方在解决意见分歧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讨论规范。5语用论辩的标准理论提出的讨论规则共10条,分别是:自由规则、举证责任规则、立场规则、相干规则、未表达的前提规则、出发点规则、论证图式规则、有效性规则、结束规则和用法规则([9],第82–183页)。
随着标准理论的不断完善,语用论辩学派指出,理想模型中各阶段论辩目标的实现都应产生某种最优的结果,即实现相应的取效性。由此,基于原有的论辩性框架,他们主张同时引入修辞维度([6],第776–777页)。进一步地,为了平衡分处于论辩与修辞维度的基本目标,该学派认为参与主体会采取一系列的策略性操控(strategic maneuvering)([2],第93–96页),即实施具体的论辩步骤(包括选择话题、适应听众和展示设计等)。
所以,较之于标准理论,语用论辩学派又把20世纪末以来的研究称作“扩展理论”([3],第137–138页)。其中,扩展理论明确阐述了三个基本的理论要求。第一,在某种程度上,日常论证者明确地知晓自己具有何种论辩性义务。第二,日常论证者假定,批判性讨论的另一方也会遵循与之一致的论辩性义务。第三,日常论证者偏好于认为,那些未能遵守共有标准的论辩步骤都会被视为“不合理的”([6],第790页)。
从原则上看,语用论辩的扩展理论所期待的是,论证的合理性能够产生相应的取效性;但他们也承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理性并不是产生取效性的唯一条件([6],第782页)。
3 从会话性语境到制度性语境
在以上两个阶段,语用论辩理论也采取了不同的语境介入方式。一方面,标准理论在会话层面上讨论了语境因素对论证分析的意义。他们认为,进行论证分析的首要步骤即是论证重构,而实施重构的重要途径则是添加未表达的前提。对此,标准理论主张通过呈现会话蕴涵(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来处理这一问题,并由此给出了明晰未表达前提的一般步骤:6笔者曾在[12]中(第70–72页)讨论了关于会话性语境因素的引入,此处不再赘述。
(1)从不确定的中立语境出发,构造单个论证;
(2)所加入的未表达前提能够使说话者的论证有效;
(3)所加入的未表达前提是最富有信息量的;
(4)所加入的未表达前提符合说话者的论证承诺。
另一方面,基于策略性操控的分析,扩展理论实施了一种更具有语境敏感性的论证研究。为了精致刻画各种现实交际活动,扩展理论主张考虑论辩性语篇所涉及的制度性语境(institutional context)([10],第217–226页)。以下,笔者谨将其对制度性语境的考察归纳为五个基本步骤([3],第141–142页):
(1′)确定论辩性活动所发生的交际领域;
(2′)确定交际领域中的特定宏观语境;
(3′)明晰宏观语境的制度性目标;
(4′)指出基于某种(或某些)制度性目标而形成的相关制度性惯例7制度性惯例的表征方式往往会有所区别。例如,法庭判决的惯例表现为明确且高度形式化的建制性和调控性规则;而日常闲聊中的惯例则显得隐晦、含蓄而松散。;
(5′)根据制度性目标和制度性惯例,确定交际活动类型。其中,实际的交际活动往往会包含多种交际类型。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3′)、(4′)中的“制度性目标”和“制度性惯例”共同构成了实施策略性操控的“制度性先决条件”。因而,由此确定的“交际活动类型”也就构成了策略性操控的外在约束。通过引入制度性先决条件和交际活动类型,语用论辩的扩展理论主张依次对四个阶段的策略性操控进行特征刻画,进而揭示其典型论证模式(prototypical argumentative patterns)。其中,典型论证模式主要包括特定论辩交际活动中典型的立场、论证结构和论证图式。
从质的角度看,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典型论证模式分析:第一,意见分歧的种类,如单一/多重分歧,混合型/非混合型分歧;第二,立场特性,如描述性/评价性/规范性(prescriptive)立场;第三,单个论证的论证图式,如因果型/类比型/征兆型论证图式;第四,论证结构的复杂性特征,如单个/多重型/并列型/从属型论证([5],第15页)。从量的角度看,某些典型的论辩模式会出现得更为频繁,甚至更具有支配性。因此,扩展理论又主张根据典型论证模式的出现频率来确定更为稳固的“定型论证模式”(stereotypical argumentative patterns)([5],第16页)。
4 基于制度性语境的典型论证模式分析
当前语用论辩的扩展理论主要关注政治、法律、医疗和学术等四个领域的论辩性交际活动。考虑到前三个领域的讨论均具有较为明显的欧美文化特征,因而本文拟关注学术领域中一个更具中西方共识的典型论证模式分析,以期在有限的篇幅内展示制度性语境因素在扩展理论中的实际介入方式。为了兼顾研究成果的时效性和分析程序的全面性,以下将以魏格曼斯(J.H.M.Wagemans)的《为科学解释的论证模式辩护》([11],第97–108页)作为示例。
针对科学家为科学解释所作的辩护,魏格曼斯旨在描述由此产生的典型论证模式。他首先澄清的是,为什么可以采用语用论辩理论来研究“科学解释的辩护”?这个问题也可以转化为:在科学解释的辩护中,为什么我们能够提取出符合语用论辩理论所定义的“论证”?
对此,魏格曼斯的回答要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某专业领域内的“科学交际”可以被表述为,旨在使同一领域的其他科学家信服地接受其新主张的一种专家间的互动。这里所涉及的“新主张”与该领域内已被接受的其它既有主张是存在意见分歧的,并且它们共同构成了该领域的知识主体。第二,虽然科学主张主要是描述性的,但也包含了对所观察到的事实所作出的新解释。为了回应(或预测)其他同行的质疑或批评,科学家们会援引已被广泛接受的方法论、涉及所观察内容的信息以及现有知识体系中的其它信息,以期支持自己的新主张。第三,为科学解释辩护的过程即是解决专家间意见分歧的过程,因而可以采用语用论辩理论对相关语篇进行论证分析与评价。
其次,基于该文对制度性语境的描述,可以按照前述的五个步骤将相关描述程序简要呈现为:
(1′′)拟予考察的论辩性交际领域是学术领域;
(2′′)学术领域中的宏观语境被限定为科学实践和科学哲学的理论著述;
(3′′)宏观语境下的制度性目标是,回答“科学主张和科学理论的本质是什么”;
(4′′)基于上述制度性目标而形成的制度性惯例是,科学哲学家提供了某些形式的科学解释;
(5′′)根据上述制度性目标和制度性惯例,科学哲学家所使用的交际活动类型是争议和讨论。
需要注意的是,“科学解释”的提出与辩护在以上五个步骤中始终是一个关键的考察因素。因此,基于上述制度性语境,魏格曼斯给出了为科学解释辩护的基础论证模式,见表1([11],第102页)。
根据相关的制度性先决条件,魏格曼斯进而提出了基础论证模式的两类批判性问题:第一,“好的”解释应该满足哪些必要条件?8第一个问题主要是通过分析其他科学哲学家对亨普尔(Hempel)科学解释的质疑和批评而提出的。第二,应当如何确定“最优”解释的准则(criteria)?9第二个问题是基于科学解释中“回溯推理”(abductive reasoning)的作用而提出的。根据这两类问题的回答,他又分别给出了基础论证模式的两种扩展形式,见表2和表3([11],第104–105页)。
由此可见,在争论科学主张与科学理论之本质的学术语境下,根据扩展理论所分析得出的基础论证模式是具有显著的语境依赖性的。例如,其中所涉及的“事实”、“观察”、“定律”和“初始条件”等语词均表征了制度性学术语境的典型特征。其次,关于解释质量的扩展论证模式扩充了早期的语用论辩理论在论证分析中所划分的三种主要的论证图式,尤其是其中的因果型论证图式。最后,较之于之前所关注的论证结构、论证图式等,关于选择最优解释的扩展论证模式则引入了一种决策模式分析。
表1:证成科学解释的基础论证模式
表2:关于解释质量的扩展论证模式
表3:关于选择最优解释的扩展论证模式
5 合理性评价的转变
从基本的理论视角来看,语用论辩理论首先是一种规范的论证理论,而它的规范性标准又是通过“合理性”确立起来的。其中,仅当论证主体根据关注的情况恰当使用理由时,所作出的论证才能被看作“合理的”([2],第29页)。
语用论辩的标准理论认为,仅当一个论证遵守了批判性讨论的所有规则(rule),该论证才是合理的;否则,这个论证就是不合理的。然而扩展理论提出,由于论证的合理性是针对策略性操控中某个特定的论辩步骤而言的,所以需要使用两种评价标准,即应当兼顾规则10在某些情况下,虽然道义层面上的制度性惯例与10条讨论规则并不一致,但语用论辩学派仍然认为,这10条规则普遍适用于发生论辩活动的所有语境。和准则(criteria)。
一方面,规则规定了论辩实践的参与主体在批判性讨论中的权利和义务,即自由规则、举证责任规则和立场规则等10条不具有语境依赖性的讨论规则。另一方面,准则规定了是否应该将某个论辩步骤“视为”(count as)遵守(或违反)了相关规则。亦即,准则规定了出现在规则里的某个词项的意义(或适用范围),或者某个论辩步骤应当满足所在语境的何种条件。质而言之,规则具有规范性和道义性(deontic),而准则具有定义性、构成性和非道义性([10],第217–226页)。那么,又应当如何使用“规则”、“准则”来评价一个论证(步骤)的合理性?
对此,语用论辩的扩展理论表明,合理性评价也须考虑制度性语境因素,尤其是制度性先决条件。如前所述,制度性先决条件由制度性目标和制度性惯例构成。从表现形式看,制度性惯例具有更易于刻画的外在特征。所以,在引入制度性语境以进行合理性评价时,扩展理论重点讨论了制度性惯例的两种介入方式([10],第217–226页)。
第一,在“道义性规则”的层面上,制度性惯例的表现形式为:
(R1)规定无条件的义务:x应该实施y;x应该避免y。
(R2)规定有条件的义务:如果情况z是切实存在的,那么x应该实施y;如果情况z是切实存在的,那么x应该避免y。
第二,在“非道义性准则”的层面上,制度性惯例的表现形式为:
(C1)作为一般准则:x“视为”y。
(C2)作为特殊准则:在语境z中,x“视为”y。
在某个特定的制度性语境中,扩展理论对论辩步骤所作出的合理性评价又依赖于制度性惯例的性质,即道义性惯例或者非道义性惯例。以下将分情形讨论。
情形1(“道义性”惯例):
子情形1:某论辩步骤不违反批判性讨论规则,则该步骤是合理的。
子情形2:某论辩步骤违反了某批判性讨论规则,则应对其合理性作进一步的分情况讨论。
子子情形1:
如果限制(或扩展)相关的讨论规则,就可以弥补某个(或某些)未满足的高阶条件11语用论辩学派对“阶”的讨论来源于形式论辩术理论([1])。此处的“一阶讨论规则”(或“一阶条件”)指的是用以规范批判性讨论的规则;“二阶条件”指的是论辩者的“内部”心智(“internal”mental);三阶条件则是论辩性活动所发生的“外部”环境(“external”circumstance)。。在这种情形中,拟予讨论的论辩步骤即是合理的。
例如,在医患交际领域,医生的专业性决定了论辩双方的关系是不对称的。因而,该语境下的二阶条件则是关于患者不具备自动实现双方批判性讨论的内部心智能力。为了满足这个二阶条件,医生的义务就应作出相应的扩展,即医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的制度性义务(即主动向患者展示所有可能的诊治方案及相关证据),而不仅仅是遵守“举证责任规则”(即在对方提出要求时,主张某个立场的一方有义务为该立场作出辩护)。由于这种扩展能够弥补患者较为有限的内部心智能力(即二阶条件),所以医生实施的这个论辩步骤就是合理的。
子子情形2:
如果继续使用相关的讨论规则,就可以弥补某个(或某些)未满足的高阶条件。在这种情形中,拟予讨论的论辩步骤就是不合理的。
情形2(“非道义性”惯例):
子情形1:某论辩步骤不违反某批判性讨论规则,则应继续使用该惯例。
子情形2:某论辩步骤违反了某批判性讨论规则,则应根据特定的制度性语境(尤其是制度性目标)来讨论该步骤的合理性。
根据交际类型的差异,这个准则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在英国首相质询环节的语境下,A并没有直接表达立场P,但其同党派成员B之前已经表达了这一立场。此时,如果C对A的立场P作出攻击,那么也不能将C的攻击视为一种“稻草人谬误”。原因在于,虽然语用论辩理论认为应当遵守“立场规则”(即,一方对立场的攻击必须是与另一方切实提出的立场相关的),但根据相关制度性语境下的特殊准则(即,在首相质询环节中,某成员所提出的立场可以“视为”同党派的其他成员已经表明的在先立场)。所以,C对A所作出的立场攻击就是一个合理的论辩步骤。12此案例中,道义性层面的立场规则仍然有效,非道义性层面的准则所确定的仅仅是:在首相质询环节的特定语境下,究竟在何时作出某个步骤才能“视为”遵守(或违反)立场规则。
6 结语
由于语用论辩理论的语境化是在其自身的扩展过程中实现的,因而本文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首先在整体架构的层面上讨论了该理论的两种形态,即语用论辩的标准理论和扩展理论。随后,基于标准理论的抽象模型,文章简要介绍了该理论在发展初期如何将会话性语境因素初步引入论证分析。另一方面,基于扩展理论所涉及的具体论辩实践,文章着重考察了制度性语境因素的嵌入方式与讨论程序。继而,通过解释语用论辩理论在学术领域的一个新近示例,文章较为直观地展示了在制度性语境下分析典型论证模式的操作程序。最后,根据“规则”、“准则”和“道义性”、“非道义性”的概念划分,本文呈现了扩展理论如何将制度性语境因素纳入其论证评价的视野。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本文关注的是不断拓展的语境因素如何介入一个论证理论的分析与评价框架。结合当代论证研究的语境化趋势,语用论辩理论的相关讨论显然是颇具启发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种研究对现代西方文化背景下的建制性制度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而其使用范围也会受到相关的社会文化限制。据此,如何批判地借鉴这些研究成果并发展一种适用于非西方文化的论证分析和评价方法,也将是笔者希望继续探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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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F.H.van Eemeren,R.Grootendorst and A.F.Snoeck Henkemans,2002,Argumentation:Analysis,Evaluation,Presentation,Mahwah,NJ: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10] A.F.Snoeck Henkemans and J.H.M.Wagemans,2015,“Reasonableness in context:Taking into account institutional conventions in the pragma-dialectical evaluation of argumentative discourse”,in F.H.van Eemeren and B.Garssen(eds.),ReflectionsonTheoreticalIssuesinArgumentationTheory,pp.217–226,Cham,Switzerland: Springer.
[11] J.H.M.Wagemans,2016,“Argumentative patterns for justifying scientific explanations”,Argumentation,30(1):97–108.
[12] 陈彦瑾,“试析论证研究中语境及社会性因素的介入”,逻辑学研究,2012年第4卷,第61–76页。
(责任编辑:罗心澄)
On the Contextualization of Pragma-Dialectics
Yanjin Chen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Sun Yat-sen University
chenyj239@mail.sysu.edu.cn
B81
A
2016-09-17
本研究受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0JZD0006)、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6CZX053)。
†致 谢:感谢鞠实儿教授对本文写作的审阅与指导;感谢谢耘博士、何杨博士和刘海林博士的评论与建议。
With the focal point of“contextualization”,this paper would examine how Theory of Pragma-Dialectics develops the paradigms of argument analysis and argument evaluation,and further tackles the complexities of real practices in the specific context.I first briefly introduce the“standard theory”and“extended theory”of pragma-dialectics accordingtothedifferentperiodsofitstheoreticaldevelopment.Secondly,Imakeaclarification of the intervention ways of“conversational context”and“institutional context”in these periods.Then,based on a case analysis within the academic domain,I present the essential procedures of revealing the prototypical argumentative patterns in the specific institutional context.Finally,I discuss the evaluative issue of reasonableness with respect to the contextualization of pragma-dialec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