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探析
2017-06-05徐梓荣
文 徐梓荣
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探析
文 徐梓荣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是指当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检有异议时,为验证原抽检的结果是否正确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法》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抽查异议处理是否规范有效,将不仅仅关系到被抽检单位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而且还影响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公信力。《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因此,抽查异议处理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公开程序、正确处理,以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质量。
在多年处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的实践中,我们会遇到被抽检单位对抽检对象、抽检程序、检验数据处理和抽检结论判定依据等各种各样的质疑、抱怨、申辩或投诉,我们都应以礼相待、认真倾听、细心核实,对提出的异议,按相关程序依法依规正确处理。为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树立正确的异议处理思想观念,是做好抽查异议工作的前提。
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被抽检单位提出的异议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检验机构自以为是产品质量检验权威机构,对企业提出的异议敷衍了事;有的检验机构甚至对被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不予答复。《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均明确规定,被监督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如何理解与处理被监督者的异议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公平、公正的关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正确理解《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有关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从思想上树立正确的异议处理观念。
二是按照规范要求仔细认真抽好样品,是减少抽查异议工作的基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依法在生产(流通)领域对产(商)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活动。有的抽样工作人员未能认真阅读抽样文件,随意抽取企业的样品,如要求抽取数控车床样品而抽取了数控机床等;有的抽样工作人员在抽样过程中,未按抽样标准要求进行随机抽样而采用随便抽样;有的检验机构委派了未持证人员抽样,或抽样人员未到现场由企业人员代抽,或仅只有1名抽样人员在现场抽样;有的抽样工作人员对抽取的样品分装不均匀、包装封口不可靠等可能引起样品挥发或样品包装容器污染等;有的抽样工作人员对样品储存或运输条件不当致使样品存有安全隐患;有的抽样工作人员对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生产日期和批量等不作详细了解,而造成抽样单上填写的相关信息错误;有的抽样工作人员把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委托加工产品、试制品或者处理品当作样品抽取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抽样全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包括抽样前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理解、抽样用品的准备、现场取样、封样、抽样单填写、现场取证、现场检验结果和样品的确认、特殊情况的上报、样品的包装、运输和贮存等,严格按照抽样文件的要求仔细认真抽好样品。
三是妥善科学保存检验过程各种数据,是做好抽查异议工作的保障。
判定抽查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是检测数据对照判定规则而科学作出的。有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不能保存有效的纸质记录、电子记录、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有的检验机构在现场检查的检验项目未让抽查企业进行有效确认;有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随意丢弃原样(备用样),造成可以在原样(备用样)上检验的项目无法再现;有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对样品预处理时间不准确,导致试样制备不符合相关要求;有的检验机构对检验过程记录不全,选择的检验方法不正确;有的检验机构数据修约处理不规范,如标准要求值为>10,实测值为10.1,经数据修约处理后得出值为10,结论判定为不合格。要妥善保存抽样时原始的各种记录、通知书、抽样单等文书或抽样时拍摄的照片和录像等,检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合理,判定规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判定依据和评价规则等相关规定。
四是建立完善科学抽查异议受理流程,是做好抽查异议工作的路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因此,不合格检验报告最好是当面直接送达,并妥善保存好《送达回执》,等待15日异议期过后,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受检企业默认检验结果。有的受检企业仅只是口头提出异议,通常只会给出口头回复,口头回复缺少记录,并且往往因考虑不周而引起纠纷;有的受检企业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没有正当理由,便盲目地提出异议;有的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态度含糊,模棱两可,不反馈《检验结果确认回执》,推托企业还在研究讨论之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能勤与企业沟通,请受检企业先查找产生不合格原因,积极主动协助企业,并参与分析可能产生不合格的各种原因,如果确认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再让企业书面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应及时向下达任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或请示领导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完善检验结果确认、抽查异议受理处理工作流程。
五是正确处理抽查异议复检科学规范,是做好抽查异议工作的保证。
受检企业确认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向受检企业发送《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上应详细记录样品信息和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事实描述,以表明受理异议,并耐心细致向受检企业介绍异议处理的流程,复验结果表达方式,并要求受检企业对通知书内容进行确认并回执;同时告知受检企业向检验机构交纳复检费用。待检验机构收到复检费后,及时与受检企业沟通落实复检的时间和方式。检验机构应通知受检企业代表到现场对备样进行确认,确认备样封条是否完好,当面现场拆封样品,确认备样的样品状况有无发生变化,再确认样品信息与抽样单内容等是否一致后,填写《复验样品现场确认书》。按照相关标准方法对备样进行检测,法律、法规、标准和评价规则等对复检另有特殊规定的,要从其规定。检验机构可以邀请受检企业代表到实验室现场对复检工作进行现场观察。如果受检企业无法到现场进行样品确认和检验现场观察,受检企业可发送复检委托书,检验机构应对备样进行拆封并留下记录。复检结果出来后,应及时向受检企业发送《复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复检结论。
综上所述,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是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异议处理得当与否,将会严重影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生产企业双方的声誉,可谓关系重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建立一套科学的检验结果异议处理工作流程,按照工作流程开展严谨求实、公开透明的一系列异议处理工作,树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结果的权威性,给予企业和社会一个科学公正的产品质量评价,维护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
作者单位:浙江省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