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利用特别贸易关注策略的SWOT分析
2017-06-05周树华潘洋于俊
文 张 鑫 周树华 潘洋 于俊
我国利用特别贸易关注策略的SWOT分析
文 张 鑫 周树华 潘洋 于俊
绿色技术壁垒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兴技术壁垒,面对层出不穷的技术壁垒,特别贸易关注无疑是一种强有力的应对方式。本文通过剖析具体的特别贸易关注磋商案例,分析发达国家对WTO相关规则的掌控及对我国的启示:根据WTO成员间的集团化现象归纳,利用SWOT手段分析我国利用特别贸易关注的策略选择。
绿色技术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是禁止贸易的措施,其中包括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补贴等。而发达国家就是利用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借环保之名,实际是为维护本国利益,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设置“绿色技术壁垒”。对转基因生物贸易的限制是“绿色技术壁垒”的一种,也由此引发了下文中的“欧共体生物技术产品案”。
欧共体生物技术产品案
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都是转基因生物的主要研发和生产国,并反对任何对转基因生物贸易的限制。而欧盟一直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实施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自1998年10月至2004年6月,欧盟一直没有批准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向欧盟出口转基因农产品或食品的任何申请,这两个国家对这种状况非常不满,认为欧盟的做法等于事实上禁止进口。2003年8月,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对欧盟就其针对转基因农产品的“事实上的禁止”正式向WTO提起申诉,WTO专家小组经过漫长的审理于2006年9月29日,向争议双方提交了其报告。专家组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要求欧盟在其暂停准许措施(或特定产品法规)尚未中止存在的情况下将其调整至与TBT协议项下的义务相一致”的建议。
一、美国等提出特别贸易关注的国家对WTO相关规则的掌控
在欧共体生物技术产品案中,申诉方将在种植范围之外的转基因农作物认定为杂草,从而也就属于虫害的范畴。转基因农作物与本地植物展开竞争,也就威胁了属于植物范畴的野生植物的健康,有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考虑到生物技术产品引起的道德争论,《TBT协定》似乎更为合适。而美国之所以未将《TBT协定》作为依据提起诉讼,主要是因为其他协定对相关措施监管更为严格,例如要求措施以科学评估为基础,那欧共体就很难证明措施的合法性,失去为自己辩护的空间。此时美国等申诉方要求欧盟对其措施的正当性进行举证,而欧盟对此持有异议,最终专家组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二、被特别贸易关注国欧盟对WTO相关规则的掌控
对于美国对欧共体生物技术产品监管制度提起诉讼,欧共体认为美国低估了生物技术产品的风险,原因在于自欧共体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生物技术产品的批准和许可以来,相关问题变得日益复杂,需要成员国和欧共体层面的共同参与,综合评估转基因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
“欧共体生物技术产品案”对我国运用WTO相关规则的启示
一、科学评估
在科学评估这方面,笔者认为科学证据的界定是一个理想化的状态,要想做到需要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当面临一些可能发生的情况时,可以延后科学证据的界定这一环节(即可以先处理该情况,再进行这一环节,也可以同时完成)。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将风险防范原则融合到了WTO科学证据的界定中。
二、举证责任
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认为,存在损害一方当事国提出申诉后,则应由被申诉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损害其贸易利益或者构成倾销。从这方面看,WTO的举证责任制度对我国而言相对不利。因为在2015年,中国和欧盟是被特别贸易关注次数最多的国家。但它又是相对公平的,所以我国可以将其转化为动力,在其督促下,加快发展的脚步。
三、非歧视性原则
虽然转基因产品已经出现一段时间了,但由于人们没有完全掌握它的性状,仍存在一定的安全性问题,所以从这方面看,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是有必要的。但是一旦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势必会将其与普通产品区分出来,引导大众的消费理念,这又与WTO的非歧视性原则相违背。笔者认为WTO的相关规则都是经过历史沉淀的,一般情况下都能处理好各种争端,但在处理新兴的事物争端时,特别是在涉及转基因产品的争端解决案例中,我国可以选择并行非歧视性原则与强制标识制度,将非歧视性原则建立在强制标识制度的基础之上,更加注重环境原则的贯彻和协调,顺应社会的发展。
我国利用特别贸易关注的策略选择
一、WTO成员间的集团化现象
目前,WTO成员间组成集团和联盟的现象越来越多,有时他们甚至使用一个发言人或同一支谈判队伍,以一个声音说话。这些集团大致可以区分为区域型集团和议题型集团。区域型集团包括欧共体、东盟、非洲集团等。议题型集团则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进攻型集团,如(G20)、凯恩斯集团、反倾销谈判之友等;另一类是防御型集团,如G10、G33、非农谈判11国协调组(NAMA—11)等。从组织能力看,又可以区分为组织严密的集团和组织松散的集团。组织严密的集团,如凯恩斯集团和非洲集团等,通常利用更加正式和高级的协调机制,能够获得专业化的支持和组织上的支持;组织松散的集团,如渔产品之友和反倾销谈判之友等,通常围绕日内瓦的官员和来访的高级官员,并针对日内瓦的具体磋商过程展开,试图建立统一战线。
二、我国在特别贸易关注中所处的位置
我国在特别贸易关注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被特别贸易关注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措施相对较多,而主动提出的特别贸易关注相对较少。出现这种现象的表面原因是与我国的生产能力、发展水平和国家实力有关,实际上根本原因是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同时新兴大国形象没有站稳脚跟。改变这种现状最有力的途径之一就是与WTO成员组成集团和联盟,将自身的实力壮大,国际地位提高,从而在特别贸易磋商中拥有更多话语权。
三、利用SWOT手段分析我国利用特别贸易关注的策略选择
特别贸易关注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个热点话题,如何应对并为我国所用是当前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有话语权,再者说出来的话要有分量,让世界听见并重视我们的声音。要做到这一点靠中国一个国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我们国家现阶段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身份和地位还远不能和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抗衡。这时,我们利用SWOT手段进行分析,通过综合考量四因素——威胁、机会、劣势、优势,与WTO内的其他成员组成集团或是联盟。
1.威胁
首先,我们要考虑的是安全威胁。我国面临的安全威胁主要是在市场安全领域,突出表现为要求我国大幅开发市场的威胁。安全威胁是我国现在组建集团提升自身在特别贸易关注磋商中地位的首要原因。根据这方面原因组建特别贸易关注集团时,要尽可能选择受到相同安全威胁的国家,这样形成的集团才有凝聚力,在市场安全领域受到安全威胁时,更愿意站出来表明自己的立场,保护自己的国家,这时组建这个集团的目的就达到了。
2.机会
发展利益的重要性仅次于安全威胁,或是说在安全威胁得以解决的基础之上最应该考虑的问题。换个角度来看,发展利益是安全威胁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这也是我国现在这么重视特别贸易关注的本质原因。它包括两方面,一是“硬实力”层面的利益,如经济利益,二是“软实力”层面的利益,如国家身份和地位的提高。就“硬实力”层面而言,我国可以选择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结为集团和联盟。因为虽然发展中国家的综合国力远远比不上发达国家,但在某些方面,如劳动力、国土面积等,还是具有一定优势的,最重要的是,它们试图改变现状的欲望更加强烈,希望在利益分配上获得更多的话语权,所以将这些国家聚集在一起利用特别贸易关注,未来的发展是不可限量的。就“软实力”层面而言,我国亟需巩固新兴大国的地位,虽然在此之前中国也有参加其他的WTO集团,但基本上都是以追随者的身份,希望在可能会组建的特别贸易关注集团中,中国能够做一次主导者。因为虽然在集团整体地位提升的基础上,追随者自身的地位也会提高,但提升的强度不是非常明显。如果想要追求大国地位,必须得牢牢抓住这次机会,改变我国之前在国际上一贯扮演的追随者角色和行事的谨慎态度,以领导者的身份,明确我国的主张,让世界看到我国的态度,完成一次质的蜕变。
3.劣势
我国现阶段所处的劣势主要来自于对自身参加集团设置的限制——集体认同,它是我国决定是否参加该集团的首要考虑因素。从之前的情况看,在已参加的集团中,均存在集体认同;在未参加的集团中,尽管有些符合安全威胁和发展利益,例如,雄心之友和反倾销之友集团,但我国依然选择不参加,其主要考虑是存在集体认同问题。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发展,尤其在多元文化交汇的今天,我国不可能只与发展中国家交流合作,在利用特别贸易关注时,应该慢慢打破之前固定的决策模式和处事原则,试着接受之前没有尝试过的行事方式。从我国参加G20情况来看,只要这些集团能够更好地平衡南北关系,我国都可以视情况参加。虽然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出现各种挑战,但相信更多的还是机会。
4.优势
我国对于集团本身效率的关注并不多,既参加数量庞大的集团,也参加成员数量较少的集团,这反而是一个优势。外部原因是制度效率更多的是由多边贸易体制本身所决定的,单个国家改变它的能力有限。而根本原因是我国在利用特别贸易关注时,需要聚集有同一诉求的国家,这时国家越多,在国际上的声音越响亮。至于集团本身效率,既然各个国家的诉求的都是一样的,那大家努力的方向也是一致的,这样看集团中成员数量的多少并不会影响集团本身效率。
结束语
特别贸易关注是解决国际事务的一个更为合理有效的方法,如何利用特别贸易关注决定了我国将面临的是机遇还是挑战。本文根据对WTO成员间的集团化现象归纳,利用SWOT分析了我国利用特别贸易关注的策略选择,希望能够对我国更好地利用特别贸易关注有所帮助。
作者单位: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