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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反思和优化

2017-06-05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公法强制性民法

周 倩

(100048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北京)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反思和优化

周 倩

(100048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北京)

民法属于自治性法律,但是为了保障该项法律能够顺利适用,实行中也会存在有一定的强制性规范,以此来增强民法对人民的约束。然而在民法强制性规范实施过程中,也会存在有对司法自治造成的侵害的风险问题。因此考虑如何对民法强制性规范进行优化和反思是十分有意义的行为。本文主要是对民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含义作出分析,然后从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问题所在,提出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反思。

民法;强制性规范;局限性;思考

强制性规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依照特定形式产生法律效力、合同自由作出限制、保护弱势群体以及提供最低保障等规定上。相比较于其他任意性规范而言,强制性规范体现出更多的是其具有的约束性效力,但是其中也存在有一定的风险问题。民法强制性这一基本形式很容易被利用,成为剥夺人民自由的工具。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阶段的民法强制性规范作出预先判断,保障该项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人民。

一、民法中强制性规范含义及正当性

(一)强制性规范含义

一般而言,法律规范也即国家通过某种强制性手段对特定违法行为作出限制,并且对于违法该种强制手段的人予以制裁。法律规范往往都是具有强制色彩的。任何法律秩序的建立都是通过强制性制裁所体现出来的①。在实践中强制性规范往往能够通过不同形式体现出来。当行为主体出现某种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时,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我国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的特色,因此民法作为一种基础性的法律,其本身就具有强制性效力。

(二)民法中设置强制性规范的局限性

在民法领域中设置强制新规范并不是一种空谈,想要真正发挥法律效力就必须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裁方式。但是就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来看,其具有明显的多变性和复杂性,设立者必须要不断依据社会状况对民法强制规范作出调整,另外还需要注意制裁同时需要注意适应社会发展的整体进程,并且此种社会制裁是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各个层面的。除此之外,民法对人们的生活还具有指导性和引领性,能够规范人们行为,但是如果人们对法律条款的规定本身就具有抵触信息的话,其强制性规范就不会真正实现。不仅如此,该种情形甚至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致使违法犯罪出现,对社会治安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法律本身所具有滞后性特征,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这种滞后性也愈发明显,此时强制性规范所发生的作用大大降低,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法律的空白问题。为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立法者往往会通过制定强制性惩罚的手段②。但是这种方式所带来的效果并不明显。强制性本身具有的严厉具有特定的限度,通过制裁的方式手段取得效果远不如引导公民自觉接受法律法规的方式有效果。在对公民进行引导的同时,也需要依据不同制裁手段和不同情形分别对待,如果统治者使用同一标准对违背法律规范的行为作出制裁,可能会出现更加严峻的后果。

二、优化强制性规范的策略分析

(一)公法性质的强制性规范的优化策略

民法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因此其中不宜设置过多的公法规则。在将来的民法典设置当中,有必要对其中干预私法领域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减少。就我国物权法而言,其中关于不动产规定的条款应当作出保留,而其中关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则是需要经过不动产登记法律作出修改和规定。再例如在民法通则的49条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公法责任等,也有必要在民法典专门的公法条款中作出规定。

(二)私法性质强制性规范优化策略

立法者应当对某些特定的强制性规则进行修改和论证,对于某些不合理的法律作出必要删减。特别是在将民法基本原则在将来制定的民法典中做出统一表述,将传统的重复条款尽心适当删减合并,实现最大化的法律规范简单具体。另外对于某些规则性较强的规范需要不断推陈出新,不断对规范性问题进行梳理,此时可以按照权利的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本身等作出分类,并结合时代发展对任意性和强制规范进行重新修正划分③。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通过对法律内容进行修正,增加法律本身的公正性。另外在将要出台的民法典中重新制定强制性规范内容,通过举例的形式提醒公民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最后还需要对某些强制性规范作出整理和规范,明确其概念和条款的适用范围,使得民法本身的强制性规定更加清晰。

注释:

①钟瑞栋.民法中的资格型强制性规范及其效力[J].法治论丛,2016(2):21

②黄燕.强制性规范如何“进入”民法领域[J].法制与社会,2015(3):42-43

③王轶.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33

[1]田土城,郭少飞.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探析[J].河北法学,2015(6).

[2]张晋芳.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与正当性研究[J].办公室业务,2015(4).

[3]韦超.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M].西南政法大学,2012.

[4]胡亚伟,张兆臻.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2(1).

周倩(1994~),女,汉族,山东省济宁市,学生,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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