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商品条码是否需要备案
2017-06-05黄瑞发
文 黄瑞发
该商品条码是否需要备案
文 黄瑞发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3日,某市市场和质监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的商品进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对标签上标注生产厂名为广东A公司(厂址为广东省佛山市某工业区)、代理商为美国某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淮海路XXX号)的某产品,委托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对该产品的商品条码653569XXXXXX进行确认。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出具了《商品条码确认报告》,认定条码号653569XXXXXX中厂商识别代码未经核准注册,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第一条第四款“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市市场和质监局依据该《商品条码确认报告》,依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认定某超市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拟依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某超市3000元的罚款。
12月26日,某超市收到某市市场和质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广东A公司依法进行了陈述、申辩,对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出具的《商品条码确认报告》提出了异议,认为653569XXXXXX采用的是美国12位UPC条码,并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方网站的国外条码信息查询能够查到该条码为美国某公司(美国某商贸(中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所有。后某市市场和质监局将该条码申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予以协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653569XXXXXX条码属美国编码机构分配,但未查询到在中国物品编码机构的相关备案记录。2016年3月6日,某市市场和质监局经复核、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及时向某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某超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广东A公司已就该条码向中国物品编码机构申请了备案。
争议焦点
本案例是涉及到国内生产企业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问题。案件处罚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一、该产品是否属于进口商品
广东A公司认为该产品是进口商品。提供了代理商美国某商贸(中国)有限公司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但未提供《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出口证明材料。
某市市场和质监局认为该产品是在国内生产、未经出口的进口商品。因该产品是由国内广东A公司生产,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厂名也为广东A公司;没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出口证明材料,就意味着该产品未经出口,而事实上该产品又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又表明该产品是进口商品。按常识,没有出口怎么又会有进口呢?对此,广东A公司也解释不清。
二、该条码是否需要向中国物品编码机构备案
广东A公司认为不需要备案。广东A公司认为自己与美国某商贸(中国)有限公司是委托生产关系,并提供了《委托生产协议》,且认为该产品是进口商品,亦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第三条第二款“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的规定,认为使用该境外注册商品条码653569XXXXXX无需在国内备案。
某市市场和质监局则认为需要备案。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第四条第一款“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规定,一是广东A公司应当使用美国某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在美国注册的商品条码。二是该条码是美国编码机构分配的,属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三是广东A公司既然与美国某商贸(中国)有限公司是委托生产关系,那么该产品标签上企业名称的标注就应当“被委托生产企业:广东A公司”和“委托生产企业:美国某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以此来表明该产品是委托生产,而且产品是由委托方美国某商贸(中国)有限公司销售。但标签上并未标注“委托与被委托”的内容。四是该产品标签上不应直接标注“生产厂名:广东A公司”,因如此标注就无法体现该产品是委托生产,反而表明该产品是广东A公司生产、销售。由此,从标签标注来看,并没有表明广东A公司与美国某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生产关系,更显示不出该产品是委托生产的产品。广东A公司与美国某商贸(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仅企业双方知道,消费者并不知晓他们存在委托生产的关系。因此,广东A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不标注“委托与被委托”的内容,存在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消费者、逃避监管部门监管的意图和目的。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文件中第一条第四款“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行为,属于违反了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规定,某市市场和质监局认定广东A公司“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境外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行为违法,其生产的产品使用美国某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必须向中国物品编码机构备案。
某市市场和质监局认为该条码653569XXXXXX需要向中国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备案。事实上广东A公司在收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出具的《商品条码确认报告》后就该条码向中国物品编码机构申请了备案,中国物品编码机构也受理了该条码备案申请。由此广东A公司接受某市市场和质监局的行政处罚也就在情理之中。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市场和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