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链视角下融资租赁企业税务筹划研究
2017-06-05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孙永杰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孙永杰
价值链视角下融资租赁企业税务筹划研究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孙永杰
基于价值链的税务筹划方法有助于融资租赁企业拓展税务筹划思路,促进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文以价值链理论深入企业管理为基础,深入探析融资租赁企业的内外部价值链的税务筹划活动,通过讨论融资租赁企业不同税务筹划方案的税负差别、优劣势,从而发现融资租赁企业在价值链视角下进行税务筹划具有的优势。
价值链 融资租赁 税务筹划
融资租赁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特点,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发展备受政府的重视,发展也十分迅速。如果从价值链视角出发在融资租赁企业中运用税务筹划理论,将对企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助推作用。而且,我国税法在日益完善,税收管理的功能越来越重要,融资租赁企业对税务筹划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此外,基于价值链视角来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将促使企业克服当前的困境,实现新的发展,这对融资租赁行业意义深远。
一、价值链视角下税务筹划分析
在价值链理论看来,企业的全部业务都致力于产生价值,如果无法产生价值,相关的业务应当放弃或者进行变革。换言之,不但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来产生价值,还要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最大限度地增加价值。因此,价值链理论和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此外,税务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标也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由此可知,价值链理论和税务筹划在目标上是一致的。价值链理论认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划分成众多和价值创造相关的活动,税务筹划伴随着企业生产运营和财务管理的全过程。由此,价值链和税务筹划可以有效地融合,为从价值链视角出发开展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行性条件。因此,以价值链为指引的税务筹划指的是企业借助经营改革、组织结构优化以及外部合作等方式,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以先进的理论为指导来对价值链中的税负加以合理安排,最终确保企业及其价值链能够实现价值最大化。
二、融资租赁企业外部价值链的税务筹划
任何一个企业都属于价值流动网中的一部分,价值通过流动实现增值。融资租赁企业的外部价值链见图1。
图1 融资租赁企业的外部价值链
(一)融资租赁企业纵向价值链上的税务筹划
(1)上游价值链—租赁物购买的税务筹划。因为融资租赁兼具融资和融物双重特点,所以融资租赁企业的重心在于购买租赁物。采购租赁物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和企业价值存在紧密联系,所以应当强化对租赁物购买过程中的税务筹划。然而,在价值链理论看来,买入租赁物的重点在于企业能够和供应者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从而增强风险承受力,实现双赢。
融资租赁企业与供应商需要进行全方位的合作,特别是应当构建信息共享的系统平台,供应商能够不受限制地对产品信息进行更新,融资租赁企业则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公布购买信息,然后结合承租人的使用情况向供应商提供产品的相关改进意见,这极大地降低了相关支出,创造了较大的价值。此外,融资租赁企业应当重视现金流。现金流对企业而言十分关键,支撑了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必须和供应商进行谈判,尽可能减少资金的支出,这属于融资租赁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关键部分。
一是供应商的选择。自从实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面临了新的挑战。特别是进行租赁物的采购时,营改增之前,企业只需缴纳营业税,买入租赁物无需考虑进项税。然而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必须缴纳增值税。如果想要获得进项税的抵扣,必须让供应商开具发票,所以租赁企业实行税务筹划时必须慎重选择供应商。至于供应商的选择,具体的政策如下:
当租赁企业的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时,就能够享受进项税抵扣,比例高达17%,但是当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其进项税抵扣仅有3%,而且如果不开具发票就无法抵扣。然而小规模纳税人在租赁物报价上存在价格优势,这就需要将进项税抵扣和价格进行对比,从而确定一个合适的供应商。详情如下:
情形1:仅考虑增值税。若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优惠大于一般纳税人的报价/1.17×17%,此时最优的供应商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情形2:考虑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假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不包含税收的合同总额是S,销项税率是RI,能够抵扣的税率是RI,含税购买价是P,由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时的抵扣税率是R2,无差别均衡点是X,购入小规模纳税人的租赁的含税价格时PX。此外,净利润=租金总额(不含税)一采购价格(不含税)一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一企业所得税。
若由一般纳税人买入租赁物,其净利润为:
净利润I={[S-P/(1+R1))]-[S×R1-P/(1+R1)×R1]× (7%+3%)}×(1-25%)
若由小规模纳税人买入租赁物,其净利润为:
净利润II={[S-PX/(1+R2)]-[S×R1-PX/(1+R2)×R2]×(7%+3%)}×(1-25%)
当净利润I等于净利润II,可以计算出X=(1+R2)×(1-R1 ×10%)/(1+R1)×(1-R2×10%),这就是无差别均衡点,计算步骤见表1。
表1 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价的无差别平衡点(含税)
根据表1可得,如果选择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而且能够获得税收部门的增值税发票,其含税报价不应当低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报价的13.21%。若未能获得增值税发票,其报价不应当低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报价的15.98%。如果低于,供应商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在选择供应商时,不应当仅仅考虑报价因素,还应当考虑产品地质量和提供的售后服务等。
二是付款方式的选择。付款方式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付款方式不同,其缴纳的税也存在差异,这就是税务筹划的着力点。当租赁企业对付款方式实行税务筹划,其对资金的利用效率将会大大提高,这能够极大地缓解企业在资金方面的困境。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可选择的支付方式包括现付与延期支付两种。
现付包括预付、货到付款等。现付要求企业必须储备足够的现金,或者能够在较短时间内筹集所需的资金。对于资金短缺的企业而言,应当和供应商进行协商,尽可能不进行预付,或者减少预付的金额;若选取的是货到付款,也应当尽可能采用银行代付,或者汇票支付。
延时支付包括赊购、分期付款等。若融资租赁企业和供应商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就可以采用赊购,企业按照约定来支付货款。当供货商资金充足时,融资租赁企业应当选择延时支付,获得资金的时间收益。若供应商资金短缺,融资租赁企业资金较大,而且增值税销项税率较高,用于抵扣的进项税较低,此时最优的付款方式就是现付,这能够帮助融资租赁企业获得进项税抵扣,还能够减少供应商的资金困境,有助于加深彼此的互信合作。此做法更加注重长远利益,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开展税务筹划。
(2)下游价值链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在营改增条件下,融资租赁企业除了缴纳增值税外,还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人,以便于承租人获得进项税抵扣。因此,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做如下工作:
一是租赁方式的选择。租赁通常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类。经营性租赁指的是设备租赁,所需租金高昂,融资租赁兼具融资和融物双重特点。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因为营改增所增加的税收缴纳,政府制定了相关的退税政策,当一般纳税人开展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时,承担的税负超过3%的,应当进行退税。所以,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尽可能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再加上一般纳税人的17%的进项税抵扣,能够较大幅度地降低租赁的费用,这就实现了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的双赢。
二是租赁方案的制定。对于融资租赁,租赁方案也会影响融资租赁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此处选择ABC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析。2015年4月,该公司根据D公司提供的材料购入一台数控机床,在购入时获得了增值税发票,货款是50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设备使用年限是10年,其它税率为10%。ABC公司将设备租给D公司,可选择的方案有两种。
方案1:租期10年,10年后,设备无残值,D公司取得设备的所有权,租金是1170万元,分10年支付。
方案2:租期8年,租金是936万元,D公司分期支付租金117万元,10年后,ABC租赁公司收回设备,而且设备使用8年之后,可变现净值是200万元。
对于选择何种方案,公司给出了如下的选择过程。
方案1:AB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获得进项税抵扣,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1170/1.17×17%-85=85(万元);需要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是85×10%=8.5(万元);公司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1170/1.17-500-8.5)×25% =122.875(万元);公司获得的实际净利润是1170-585-85-8.5 -122.875=368.625(万元)。
方案2:ABC公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936/1.17× 17%-85=51(万元);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是51× 10%=5.1(万元);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936/1.17-500 -5.1)×25%=73.725(万元);公司获得的实际净利润是936-585-51-5.1-73.725+200=421.175(万元)
因此,考虑到设备8年之后变现数额是200万元,所以方案2利润更高。但是考虑到技术革新十分迅速,设备使用8年后残值若是0,此时方案2将比方案1的利润低。所以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要与时俱进,结合所处环境的变化来决定。
三是收款方式的选择。收款方式有三种:预收、现收和延期收款。预收是融资租赁企业在出租设备之前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营改增后,预收的缴税时间是货款到达的同一天,现收的缴税时间是租赁款或者相关凭据获得的时间,延期收款的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的同一天。尽管延期收款使得企业可以延迟缴税,但资金的时间价值却丧失,此外企业的货款存在难以回收的风险,所以融资租赁企业应当选择现收方式收款。当然,如果承租人资金不足,融资租赁企业在自身资金充足的条件下可以采用赊租以及分期收款。此时,融资租赁企业一定要做好相关工作,尽可能降低货款难以回收的风险,这不但有助于承租人经营的正常进行,还能够加深彼此的互信合作。
四是关注税负跨期效应。尽管营改增使得企业在整个租赁期缴纳的税金比原有的营业税要多,但是在租赁初期,企业缴纳的税金却在降低,这是因为税负的跨期效应。当租赁物交易之时,融资租赁企业能够从供应商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承租人分期从融资租赁企业处获得相应的发票,因此在租赁初期,增值税的销项税低于进项税,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然而在租赁后期,企业需要集中缴纳增值税;若融资租赁企业业务发展迅速,随着业务量的提高,其进项税将会大于销项税,这导致企业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若融资租赁企业业务下滑,其进项税额减少,导致进项税低于销项税,此时,企业将不得不缴纳大量的税金,这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动状况,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必然会影响其正常经营。
以ABC公司为例。2015年元月1日,该公司和D承租企业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租金高达1亿元,租赁期是5年,公司从D企业每年获取的租金是2000万元,ABC买入设备耗资9000万元。详情见表2。
表2 ABC企业每年税费表单位:万元
由表2可知,公司在租赁期的前四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仅在最后1年需要缴纳170万元,这充分反映了税负的跨期效应。如果企业经营缺乏稳定性,税负垮期效应会导致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负担,所以融资租赁企业必须要事先做好税费的预测和评估,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防止由于资金紧张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难以正常进行。
(二)融资租赁企业横向价值链上的税务筹划2010年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出现了飞跃式的发展,但是发展极不稳定,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融资租赁业过于依赖税收政策,未能从宏观的视角进行统一规划和发展。因此,成立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就显得十分有必要。2014年元月,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成立,主要负责搜集行业信息和数据,构建行业信息系统,为行业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就传统横向价值链而言,该协会的成立必然会推动价值链中企业的税务筹划朝着更好地方向发展。
由于从价值链角度进行税务筹划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限度的增加,所以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但要做好节流,更重要的是做好开源工作,生产尽可能多的价值,这才能够为企业生存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也和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相一致。
以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例,在2001~2009年间,公司业务年均增长率为30%,公司先后成立了医疗、印刷、船舶等事业部,特别是在医疗和印刷领域居第一,所占市场份额均超过50%。远东租赁公司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公司和厂商建立了联盟关系,形成了横向价值链,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尽管缴纳的税金增加,然而没有悖逆税务筹划的目标,原因在于合作带来的价值高于多缴纳的税金,企业价值仍在增加。
在欧美等国,银行、租赁公司均有专业化的机构在运营。和银行贷款不同,融资租赁的专业化能够提高企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对于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所以,构建基于横向价值链的专业化合作联盟必然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所产生的价值也是不菲的。这值得国内融资租赁企业借鉴。
除此之外,融资租赁企业也可以紧跟时代的脚步,引进先进技术,实现信息化。2015年,相关专家认为融资租赁和互联网结合是必然的趋势,这能够为融资租赁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对整个租赁行业也具有积极的意义。比如构建的融资租赁A2P平台,在这个平台中,融资租赁企业把其债权转给别的投资者,这不但提高了优良资产的利用率,而且还丰富了投资种类,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因此,若融资租赁和互联网金融彼此结合,这将大大减少融资租赁的业务环节,减少企业所缴纳的税金,推动融资租赁企业朝着全新的模式发展。
总之,基于横向价值链的企业税务筹划目的在于实现价值链中成员的共赢,这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十分重要,对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融资租赁企业内部价值链的税务筹划
(一)融资租赁企业辅助价值活动的税务筹划
(1)企业类型。就资金来源而言,融资租赁企业包括内资与外资两种。尽管外资类融资租赁企业增长迅速,但其母公司仍然是中资企业,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我国在对待内资类融资租赁企业和外资类融资租赁企业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外资类融资租赁企业在各方面享受优惠,具体包括:能够审批外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单位高达210家,而拥有内资类融资租赁企业审批权限的单位较少;外资类融资租赁企业在注册资本额度方面要求较低,只有1000万美金;外资类融资租赁企业能够较容易进行负债融资。总之,不但外资优先考虑开设融资租赁公司,国内的企业也十分愿意借助外资的形式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尽管国家的政策在逐步调整,这种状况必然会减少直至消失,然而在一段时间内是难以改变的,这无形中为组建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机会。
进行企业注册时,可供选择的企业种类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合伙制企业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股东在得到股利时还要缴纳所得税。就中国的实际而言,租赁行业在企业注册时选择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实行的却是有限合伙制,原因在于中国还没有法律允许能够注册有限合伙制融资租赁企业,而且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发展前途并不明朗。总之,在组建企业时,必须慎重考虑选择注册何种企业。
(2)分支机构。我国的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出台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设子公司,并且没有资本数额要求。就缴税的视角而言,成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差别显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盈利要并入母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缴纳税收和母公司分开进行,而且子公司的股利分配来源是税后利润。所以,若预期在成立之初能够获利,此时子公司就可以获得所在地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若在成立之初无法获利,此时分公司就能够减少总公司所缴纳的税金。
(二)融资租赁企业基本价值活动的税务筹划
(1)对外融资的税务筹划分析。就目前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单一,局限于企业自有资金、股东的资金以及银行贷款。由于融资租赁所需资金较多,当业务量增加时,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作保障,否则业务增加就难以持续。企业从外部获取资金的方式包括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因为中国税法明确指出利息属于成本,股利不属于成本,这使得债务融资的成本低于股权融资的成本。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来确定最优的融资方式。通常而言,若企业支付的债务利息少于投资收益,此时选择负债融资就能够减少缴纳的税金。当前的会计准则明确要求,企业的借款支出属于财务费用,应当用来抵扣损益;那些属于固定资产,但固定资产还没有使用的费用,属于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需要分期抵扣。所以,企业必须想方设法缩短资产的组建时间,同时将相关的融资费用来抵扣损益,这样就实现了税务筹划的目标。
除此之外,发行企业债券和实行资产证券化对企业融资而言十分重要。2014年,天津渤海租赁公司获准发行35亿元公司债,这充分表明政府部门十分重视债券的发行,这对于税务筹划而言,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债券发行有三种:溢价发行、平价发行、折价发行。把债券的名义利息变成实际利息,实质就是进行债券利息的摊销,可用的摊销方法有直线法和实际利息法。对于直线法而言,各期利息相同。当债券溢价发行时,债券的账面价值随着摊销的进行逐步降低,当债券折价发行时,账面价值则逐渐增加;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时,各期的利息与债券的账面价值均不同,对于溢价发行的债券而言,利息费用和账面价值随着期限的增加而降低,对于折价发行的债券而言,利息费用和账面价值则在提高。所以,当债券进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类方法来降低应缴纳的税金。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还可以发行金融债来筹集资金,然而受到各种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募集的资金较少,难以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尽管融资租赁公司能够使用租赁资产证券化以及上市的方式筹集资金,但是企业的筹资渠道仍然较少,而且存在较大的风险,政府部门也未能出台相关的政策加以扶持。
(2)对外投资的税务筹划分析。本文对外投资指的是企业通过购买有价证券或者直接提供现金来投资非主营业务,旨在取得更大的利润。尤其是以横向价值链为指引组建联盟时,对外投资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对外投资的税务筹划就显得尤为必要,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对投资地点进行慎重选择,事先调查好投资地点的税收政策以及政府出台的相关措施。比如,上海成立的自贸区,在自贸区内,企业能够获得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会优先考虑该地区。此外,各地设立的保税区、经济开发区等也是重点考虑的投资地点。
二是投资产业的选择。政府为了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会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比如,当前中国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资、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实行税收优惠,对高污染行业实行较高税率,企业投资何种产业,其缴纳的税收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影响其利润,这必然会对企业在投资产业的选择上产生影响。
三是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有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两类。进行直接投资时,企业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中国的政府部门在税率、税收抵扣、退税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投资者必须对各种税收优惠措施进行通盘考量,确保直接投资的收益不降低并且稳定。然而债券投资与股权投资在缴纳的所得税方面存在差异,如国债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企业进行间接投资时,必须充分考虑税后收益。
总之,尽管以价值链为基础的税务筹划在落实时十分复杂,不但需要企业内部进行优化,还需要链中企业进行合作,所以落实的难度不低。虽然如此,以价值链为基础的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仍然高于传统的税务筹划。
[1]王玉、杨怀宏:《营改增下租赁企业外部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研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2]张大龙:《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及对策探讨》,《财会月刊》2014年第1期。
[3]刘立华:《横向价值链的价值创造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1年学位论文。
(编辑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