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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思考

2017-06-05胡美娥

审计与理财 2017年5期
关键词:村务三资代理

■胡美娥

经济新常态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思考

■胡美娥

经济新常态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要明确村级财务管理范围;建立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财务审批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制度,会计、出纳代理管理制度;建立财务资料管理制度,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经济新常态;规范;财务管理

经济新常态下推行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作,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农村民主管理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是夯实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基础、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的有效抓手。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村级财务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一、村级财务管理范围

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积累及发包、经营、租赁、投资、资产处置、土地征用补偿、上级拨入资金等各项货币性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及投资时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长期投资及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含耕地、宅基地、荒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货币资金管理

1.现金管理。

(1)严格现金使用范围。为了方便村级支出,建立村级备用金,各村备用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村级备用金主要用于办公费、差旅费、购置零星用品等支出。日常零星开支严格执行备用金会计核算制度,超过备用金的大额开支,按大额开支结算流程办事,每笔开支在3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否则会计代理中心不予拨付。

(2)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各村备用金限额为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报账员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最迟须在次日缴入银行,并由村财务负责人或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监督,严禁坐收坐支,备用金不足时,及时到镇三资服务中心结报。

(3)严格执行现金内部控制制度。经济学家张五常、郎咸平、刘劲哲、林毅夫、吴敬琏、厉以宁、张维迎、茅于轼、樊纲、邹恒甫指出:所有现金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现,不准私存公款。因公款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在公务活动结束七天内及时结清。对支出凭据,除支付农户误工费、农户补偿款、干部报酬及一次性在两百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在支付过程中确实难以取得正式发票的)外,一律凭财政税务部门正式发票入账,严格杜绝白条进账。

2.银行存款的管理。

(1)各村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都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所有收入必须入账,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2)各村实行账款分管制度。报账员负责保管备用金,负责办理收支结报业务,报账员原则上不得由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兼任,由于工作原因,确需由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兼任的,需报镇纪委同意。经济学家刘劲哲指出: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出纳受理报账员报账业务,收支情况录入三资管理系统。各村总账、明细账由镇三资服务中心核算。

3.其他资金的管理。

(1)各项承包款、租赁款、拍卖金、集体股红利等必须严格按合同(章程)或有关规定收缴。对沉淀欠款要落实责任,及时清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由村提出书面意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三资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核销。

(2)严格控制出借集体资金。各村资金不得外借,不得用于商业保险,不得以集体资产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未经政府倡议的,不得对外捐赠。

(3)严格票据管理。经济学家文力在产业中国高峰论坛上指出:要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和核销制度,村级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凡开具统一收据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自制或购买收款凭单作为收入凭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统一收据实行限量领用制度,除特殊情况外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到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统一收据的核销手续后方可领用新的统一收据。

(4)村级接待、福利和借款等有关事项、村干部报酬及通讯补贴按有关文件执行。

(二)资产、资源管理。各村应建立各类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档管理,每年进行清产核资。村对资产、资源的处置、变动及年终清查结果要及时登记,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各村各类资产、资源、财产物资购建、出让、租赁及发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以上项目的文书资料(招投标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决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会议签到单、开标清单、中标结果公示单、合同等)交镇三资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方可拨付或收取资金,并作为会计档案存档。各村土地征用应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实行逐笔登记,并专款专用。对土地征用费的使用,须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财务审批管理。各村财务实行联签审批制度。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报账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要与证明人共同签字并注明用途,同时经村主任审批,村支书审核,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签字,最后由镇分管村级财务领导审核盖章后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各类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盖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或盖章,确保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开支不合理的,村财务负责人不得审批,报账员不得付款,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村务监督小组人员或村两委会成员对有异议的票据,要坚持合理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经镇批复的村干部报酬等支出,村务监督小组人员应予审核签名,超过镇批复额度支出的,应予以拒审。各类工程款的支付要求。所有工程在开工前须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统一招标后方可施工。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开具税务正式发票,由镇长“一支笔”签字审核,同时有招投标手续、合同、工程预决算文本及工程验收单等作为附件。有聘请监理公司及监理人员的,必须有监理人签署意见书。代理会计必须严格审核,按合同、验收结算单、正规工程发票进账。大额采购款的支付要求。采购项目涉及资金并且一次采购额达2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采购办办理采购手续,代理会计必须严格审核发票及相关资料后方可进账。

(四)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的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制度,议事规则清楚明了,重大村务事项能按规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做到一事一议,一事一决。重大村务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出让和出租、建设项目的投资、集体举债、村民公共福利以及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会议记录必须完整有效,应注明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和表决结果。村级财务一年一公开上墙并拍照存档,同时与党务、村务一并在村公示栏上公开,每半年一次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口头公开。凡上级有要求和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群众普遍关注的建设工程、集体资产去向、大额资金使用、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明细等同财务项目,都要及时在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务公示栏向村民公开,并做好公开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五)会计、出纳代理。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各村收支项目,加强对收支款项的审核监督。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收支款项审核后,应将审核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度规定的收支项目,应及时反馈意见,督促整改。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的管理,对统一收据实行限量领用、登记核销制度。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每月与村报账员核对货币资金余额,每月抽查盘点报账员现金,确保账款相符。对村大额现金支取及转账支出应严格审核监督,并实行登记。对不正常的大额支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加强与各村的联系沟通,积极关注各村经济业务事项,为村级经济发展提供便利服务。

三、财务资料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资料指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收益分配方案、工程招投标资料等。各村报账员应将各类收支每月上报镇三资服务中心。镇三资服务中心人员按年按月做好会计资料的审核、入账、整理、归档、保管工作。财务资料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管人员离任须办好移交手续。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财务资料不准出借、销毁、泄漏,未经批准,财会人员不得对外提供查阅、复印。

四、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

(一)如果有未执行财务制度,导致贪污、挪用行为发生的;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违反规定任免村报账员、安排非村报账员管理现金或者非村报账员办理票据的;收入不入账,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连续三个月以据抵现、领借款、挂宕账超过限额的;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的;未按规定及时逐项逐笔公开“三资”管理情况及村级财务造成群众投诉或上访的;对上级或村财会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打击报复村财务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不接受上级审计和监督管理的;因领导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三资服务中心报账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失的;未按规定程序,签订长期或低价经济合同,造成集体利益受损的;未建立健全“三资”管理档案,造成“三资”管理混乱的,要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责任。

(二)如果有现金保管账实不符的;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以据抵现、领借款、挂宕账超过限额未向主管领导提醒的;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未按规定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未按规定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坐收坐支的;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未采用大额现金支付的;未按规定及时报账的;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故意泄漏、遗失、损坏、销毁原始档案资料的;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或记账混乱致使余额不清的;其它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规定的,要追究村报账员责任。

(三)如果有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未及时书面记录、反馈原始凭证的审核情况,影响代理村“三资”正常工作的;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未按规定对村报账员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的;未按时做账的;未按时提供农村“三资”公开资料的;违反规定将代理村档案提供外单位人员查(借)阅的;因保管失职造成档案资料遗失或损毁的;对村统一收款收据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情况,擅自拨款的;发现“三资”管理异常情况,未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的;未按操作要求开展村级财务电算化及网络化管理,造成核算错误和电子数据丢失损坏的,要追究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责任。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村级“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各级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形式有: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赔偿损失、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党纪政纪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受到上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追究的,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减发或扣发年度绩效工资,减发或扣发村干部离任时相关待遇,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镇(含)级以上先进单位。

[1]王嘉程.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建设[J].消费导刊,2014,(12):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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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劲哲.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1,(10):3-5.

[4]王艳兵.农村财务管理难点问题分析[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5,(4):38-38.

[5]申黎英.当前我国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4(2):46-48.

(作者单位: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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