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充分性研究
2017-06-02杜剑王肇刘晓燕
杜剑+王肇+刘晓燕
摘 要:企业基于多重原因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而为保证自身利益,会有选择地传递有利信息并隐藏不利信息。这种行为使得利益相关者获得的信息不充分、不准确,导致其错误的判断和决策。因此,针对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和保证社会责任信息质量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通过对2012年-201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进行统计分析,探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足的现状及政策完善途径,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构建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传递机制;充分性研究
文章编号:2095-5960(2017)03-0060-10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一、 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作为企业经营的关键资料,其信息质量高低对于利益相关方的经济判断有重要影响。然而,经过统计研究以及查阅相关资料,可以发现我国企业公布的社会责任信息存在很多问题,大量社会责任报告仅依靠文字进行描述,缺少实质内容,信息不全面,缺少关于社会责任履行的较为具体的行为及数据记录。关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没有保障,社会责任年度报告的实用性也大打折扣。2001年开始,我国不断出台相应规定,各公司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数量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其信息传递的质量仍距国际标准及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期望有较大差距。以某食品上市公司为例,其“瘦肉精”事件爆发之后,本应通过其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说明事实真相,并承诺给予受损害消费者相应赔偿,但在当年公司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未能找到一句和“瘦肉精”相关的表述[1]。诸如此类事件反映出我国传统的“报喜不报忧”、“家丑不可外扬”等管理思想仍大量存在,阻碍企业信息的公开披露,影响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关于企业的相关决策,进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因此,从上市公司整体出发,分析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探索其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并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无论是对企业本身,对利益相关方,还是对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基于此背景,对2012年—2014年所有A股上市公司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逐一进行分析。从企业性质、行业分类、企业规模、地区分布等视角区分文字性披露和数据性披露内容分类统计,结合我国现行法规、国际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探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充分性不足的现状及原因,以期为相关部门规范化管理和企业经营信息公开透明化提供证据支撑。
二、文献综述
(一)相关法规发展历程
在考察上市公司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向利益相关者传递的信息是否充分时,首先需要考虑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法律规定及政府强制性要求的发展状况。2002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涉及相关规定。但由于规定概念模糊,该准则指导和规范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的效果并不明显。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同样存在惩戒措施缺位的问题。其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06年公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此后,深交所和上交所也先后提出相应指引并进行细化。根据指引的主要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履责行为,如保护员工健康及人身安全、保护相关社区及支持社区活动、保障产品质量合格;(二)公司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的义务工作与公益性工作,例如控制与净化排放物情况、合理利用水资源及其他能源,在不影响当地居民生活与生物生存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开展可持续发展的公益活动;(三)公司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履责行为,例如服务客户、支持员工发展以及回报股东等。
考虑到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规范性文件仅仅是部门规章,法律级次较低,所以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效力较低,强制力不足。以《指引》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本身的强制性和法律执行力就低于法案条例,更多的是对企业进行指导和引领。另外,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规范性文件都未能量化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使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并不能得到准确评价,也反映出上述《指引》强制力度不足的问题。200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在资源环境、安全生产、员工保障等方面履行责任。2009年,中国工经联发布了《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2011年,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单独针对高危行业和高污染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规定。虽然经过不断努力,我国社会责任规范体系初具雏形,但指引或规范中仍存在疏漏,其执行力、法律效力仍有待提高。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
总结前人研究成果,本文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文献丰富,为本文统计分析的分类和分析方法提供了坚实基础。结合本文研究思路,将前人研究阐述如下。
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
毛洪涛和张正勇(2009)[2]总结指出企业财务绩效对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有重要影响。Mills和Gardner(1984)[3]、Gray等(2001)[4]、杨静(2013)[5]和万寿义等(2011)[6]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发现发展能力较强、盈利能力较好的企业更热衷于披露企业责任履行的信息。Joyce等(2005)[7]认为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重要影响,杨汉明和吴丹红(2015)[8]从理论角度论证了政府及政策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万寿义等(2011)[6]、吴丹红等(2015)[9]通过实证验证将Joyce等国外学者的思想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发现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质量和数量方面均有较好表现。 Patten(1991)[10]、Brammer和Pavelin(2004)[11]研究发现公司规模与企业社会责任有正相关关系。Patten(1991)[10]、李正(2006)[12]发现行业类型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重要影響。
2.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质量现状研究
由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领域起步较晚,制度方面不甚健全,很多学者为完善相应制度而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但我国现有研究多数是基于法律规范的理论分析或小样本的统计,很少有学者从A股市场所有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分析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例如毛洪涛和张正勇(2010)[13]综合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提出社会责任界定混乱、披露不完全、缺乏审核机制等问题。沈洪涛和李余晓璐(2010)[14]从上市公司年报出发,分析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披露问题,发现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很少有公司披露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李正和向锐(2007)[15]、许家林等(2011)[16]、王青云和王建玲(2012)[17]通过分类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一定进步,但仍然有较强随意性。
3.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方法及内容框架
目前用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披露的方法中,内容分析法是较为常用的方法,此外还有指数法。例如Richardson和Welker(2001)[18]、张玲玲(2013)[19]、李正(2007)[20]等学者采用指数法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分析描述,而当前学者大多采用润灵环球社会责任评级指数,如何贤杰等(2013)[21]、汤晓建(2016)[22]。Joyce等(2005)[7]、齐丽云和魏婷婷(2013)[23]、万寿义等(2011)[6]则采用内容分析法(广义)进行统计。指数分析法的优势是结果直观,但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具体内容的分析是缺失的。内容分析法工作量较大,分析结果详细,但由于缺少第三方审验,不能保证社会责任信息质量,所以分析结果可能出现偏差。
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上,国内外学者各持己见,但大部分学者的观点都集中在产品、环境、员工、消费者、社区、政府、公平运营等几个方面。例如Brammer和Pavelin(2004)[11]认为企业应在年度末披露产品、环境、社区、员工等方面社会责任内容,Mark和Martin Freedman(1994)[24]统计发现大股东所需要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应包含企业道德、员工关系及社区参与等内容。葛家澍和林志军(2001)[25]、李正和向锐(2006)[15]认为企业应该披露产品、环境、社区、员工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齐丽云和魏婷婷(2013)[23]根据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提炼出责任治理、经济发展、人权、劳动实践、环境、公平运营、消费者问题和社区发展等八项社会期望主题,也值得借鉴。
4.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经济意义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经济意义的研究丰富,且涉及较多领域,如财务管理、税收以及金融等。Anderson 和Frankle (1980)[26]认为资本市场对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有积极反应。杨熠和沈洪涛(2008)[27]、孔玉生和李菊(2010)[28] 、池勤伟(2014)[29]发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财务绩效有积极影响。郑军和阿依努尔(2012)[3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企业价值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刘桂春和杨露希(2011)[30]发现二者关系不显著。沈洪涛和杨熠(2008)[32]发现企业社会责任能够影响股价,权小锋等(2015)[33]发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加剧了股价崩盘的风险。杨杨等(2014)[34]通过对中小民营企业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更倾向于规避税收。
三、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传递披露总体情况
本文资料来源于巨潮资讯网。在按照具体披露内容进行分析之前,为充分了解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本文按照上市交易所、企业规模以及企业区域等分类统计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数量情况。据统计,2012年单独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A股上市公司为593家,其中深市266家,占比为44.86%,沪市327家,占比为55.14%;2013年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A股上市公司数量有所增长,总计达到641家,其中深市264家,占比为41.19%,沪市377家,占比为58.81%;2014年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A股上市公司为665家,其中深市284家,占比为42.70%,沪市381家,占比为57.30%。2012年到2014年,我国上市公司单独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呈稳步上升态势。究其原因,与相关规定及指导文件的陆续出台关系较大。同时可推断,上市公司向利益相關者报告社会责任信息的意愿呈增强趋势。而相比深市来说,沪市的增长趋势更为明显。
本文按照企业规模进行分类,对不同规模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质量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样本公司中大型企业占比较高,达到91.15%,其社会责任报告数量达到1731份,披露信息的意愿和能力最强,文字和数据披露的综合质量也比小型企业高,内容更为全面。除此之外,相比小公司来说,有较多大型上市公司为验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会聘请第三方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社会责任报告的真实可靠。从地区角度来说,华东地区上市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数量最多,为792个,其次是华北和中南地区,分别有402、396个。而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和东北地区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数量较少。
除以上统计外,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内容,设定考察项目,区分披露方式,进行如下分析。基于ISO26000①①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瑞士日内瓦正式公布了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该指南第6章为社会责任核心主题指南,提出了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营实践、消费者问题、社区参与和发展等七大核心主题。 整理的数据分类考察项目,如表1所示:
(一)文字性披露方面
本文针对样本的文字披露方面细分为9个部分14个要点,若样本所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涉及相关要点的内容则记录为1,反之为0,同时记录相应年份的得分,并对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得到下表2的统计分析结果。
从表2可以看出,三年内容披露得分均值从7.1046、7.6381到7.8574 ,呈稳步增长态势,能够达到总分55%左右的水平,说明上市公司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在逐渐提高。但这三年的极小值均为1,反映出部分企业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浮于表面。
图1为2012年—2014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文字性信息披露得分统计图,详细说明了三年整体社会责任定性披露的得分与频率情况。从图1可以看出,2012年的峰值在7分左右,相对折线的波动比较和缓;2013年的峰值保持在7分左右,但折线的波动相对更大,说明虽然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数量增长,但社会责任报告的水平仍然参差不齐;2014年得分频率集中在5到9分之间,在7分处达到峰值,在11—12分处呈现小的峰值,且出现15分满分的企业,反映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更加认真全面,所涉及的内容愈加广泛。
本文针对各细分项目的得分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各企业在消费者责任项目中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安全”这一细分要点的披露,各企业得分均值为0.64分,而针对“真实的信息”和“公平交易”的关注度要低得多,均值只有0.279和0.306。相对而言,员工福利、环境责任、政府责任、股东责任、社区参与的披露就更为简略甚至缺失。
(二)数据性披露方面
数据性披露方面的分析与文字性披露方面类似,在项目和细分要点上是一致的。在统计记录时,有相关内容数据披露的记值为1,反之则记为0。本文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表3。
表3中数据披露得分极小值均为0,反映出各年度均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只采用文字形式,而没有任何数据支撑;极大值逐年上升,说明越来越多企业能够出具较为完备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均值和中值在4分附近,说明披露社会责任数据性信息的企业分布比较均衡,没有过多地受到个别异常值的影响;但标准差显示三年数据的波动性较大,说明数据性信息方面内容披露严重不足。
本文对2012年—2014年样本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数据信息披露情况统计如图2。纵观图2,可以发现三年间数据性信息披露的水平总体呈现上升态势,甚至在2014年开始出现了少量得分15分的数据性披露水平很高的社会责任报告。但2014年的峰值区间得分高于2013年,低于2012年。具体而言,2012年在8分出现峰值,2014年各分值的频率持平,但4—7分频率更高,说明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数据性信息披露仍然不足,且波动幅度较大,并非稳步发展。这也反映我国在数据性内容披露方面规定不足。
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传递的具体情况分析
本文在整体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性质、行业状况、国际标准与我国现状对比等三个角度来阐述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传递现状。我们对14个要点又进行细分,统计每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质量,因内容过多,细分评价标准不在文中列示,仅将统计分析结果在下文进行说明。
(一)按企业性质分析社会责任信息传递的充分性
我国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经济角色不同,其性质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应该起“带头表率作用”,同时应该发挥其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价值,而前人研究也证实这一点。因此,本文从企业性质角度分别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表现进行分析。我们将国企及非国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数量进行统计,其所占比例如下图3所示。通过统计图可以直观看到国企的社会责任报告数量逐年稳步增长;而非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近三年变动幅度较小,在绝对数量上远小于国有上市公司的披露数量。
接下来我们分析两类样本的具体信息质量。从定性文字披露来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披露信息最少的是负面信息项(如2014年的统计结果中,仅有3个样本以文字阐述形式披露了企业的负面信息)。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生产质量和产品安全方面表现都非常好,大部分企业均对产品安全方面进行文字性描述。究其原因可能是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使得企业更愿意用文字对这些强制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然而,二者对其他方面社会责任的披露意愿有所欠缺。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在公平交易、管理者政策、组织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更为充分,表现更好。分析结果意味着国有企业在所有样本中更注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其信息披露更完善,但相比总分来说仍有较多不足。
从定量形式披露来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其社会责任报告中数据性披露最好的是股东责任方面,其次是產品质量安全方面,而其他几方面的数据披露则少之又少,这说明传统的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思想仍然在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虽然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各项数据披露得分均值比非国有企业高,但距离其应达到的结果仍旧相差甚远,甚至部分内容得分几乎可以忽略。例如分项统计中环境责任数据披露满分9分,但国企和非国企的得分均不超过1分,而大部分数据也仅仅集中于企业提取的环保基金或者引进的治污减排设备价值;员工政策和消费者方面的数据披露则接近0。数据形式的社会责任披露严重不足反映出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主动性较低,仅为完成规定任务,而且社会责任报告可用性差。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在文字内容的披露上比非国企广泛,但并不充分、全面,国有上市公司和非国有上市公司采用非量化的文字叙述比重较大。虽然部分项目存在量化困难的问题,但不可否认,存在大量企业对社会责任报告重视不够,部分企业浮于表面文章,想以较小的数据量达到从形式上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目的。
(二)按行业状况分析社会责任信息传递的充分性
我们认为行业分类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显著影响,现有理论和实证研究也验证了这一点。而且,不同行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的重点不同。例如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重点是环境责任,而劳动强度较大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重点是保障员工权益。故本文对样本企业按照不同行业进行了分类,以期从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具体表现来探索信息披露制度和责任履行的管理制度构建。不同行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发布情况如下表4所示。
如上表4,样本企业中制造业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为957个,数量最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位列其后。我们不难看出,这些行业或者有相关法律对其社会责任履行做了规定,或者涉及较大公众利益,比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针对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的环境报告进行规定①①《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要求重污染行业每年度均应公布环境报告,定期披露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使得统计中采矿业表现较好。
对分行业按照文字披露得分和数据披露得分两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发现,2012年—2014年金融保险业(利润水平最高)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员工政策文字披露最全面,其次是具有高污染性质的采矿业、劳动强度大的房地产业和制造业。高污染行业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分数也高于其他行业(采矿业的环境责任文字披露得分高于5分,而非高污染行业如银行等服务业得分仅为1.7分)。排除部分行业的强制性披露外,大多行业未能详细披露报告使用者最为关心的内容,例如制造业对于消费者责任、经销商责任披露得分均值在1分以下,而内容上更多的是诸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等没有实际意义的内容,忽略了产品真实信息的详细披露。
从数据披露方面得分统计结果来看,各行业得分均值小于1,说明定量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仍需改善。例如制造业企业对于消费者“产品质量安全”的披露不足10%,对于“真实的信息”披露量不足1%,对于“公平的交易”披露量不足5%,其他分项目的披露也以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和股东责任为主。且这几部分在披露内容中也倾向于只披露能够维护企业形象的正面内容,例如积极履行环境责任,投入一定的环保维护费用;或积极履行社区责任,在公益活动中有一定的捐赠款额等等。然而,缺少对于消费者责任、供应商责任等与企业经营关系密切的相关责任履行等信息的披露。
(三)国际标准与我国现状对比
本文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状进行对比分析。由于此前已经以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这一国际社会责任标准为蓝本对社会责任披露的现状进行过分析与介绍,为避免重复,增强分析的可信性,本文在大量查阅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选用国际上利益相关者普遍认可的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G3标准(即G3《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来进行比较分析。
在社会责任报告质量原则的相关规定方面,GRI针对报告应具备的质量水平制定了如下原则:平衡原则、可比性原则、准确性原则、时间性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可靠性原则。平衡原则要求在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时,既包括积极部分,也包括消极部分,使得责任报告能够获得公正、真实地评价。而我国现存社会责任报告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于积极信息描述过多,消极信息一笔带过或存在失真,绝大部分社会责任报告对负面信息采用回避的态度,如在所有样本中,仅有19个样本披露了企业的负面信息。可比性原则要求对问题和信息的选择、编辑和报告应当采取一致的方式,报告信息陈述的方式能使利益相关者分析随时间变化的企业表现,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2014年三年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基本内容与编写的形式都未进行明显变更,基本与相关规定吻合。准确性原则即企业在编写责任报告时,内容应当详细准确,不能夸大与缺失,但从前文相关内容中可得出,我国社会责任报告普遍存在积极内容被夸大,文字性描述所占比重大而相关数据证明缺乏,真实性与客观性均存在问题,不符合此项原则的要求。时间性原则即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段内及时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而从前文相关分析看,我国上市公司每年都会披露相关社会责任信息,提供报告,符合本原则要求。透明度原则即要求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简明易懂,便于利益相关者理解与快速获取相关信息,目前我国深市和沪市上市公司一般选择在证交所网页上公布其社会责任报告,利益相关者下载即可获得,编写方法上一般多采用图表形式,便于阅读者理解,因而此方面较为符合相关原则要求。可靠性原则即报告当中涉及的所有信息,其收集、记录、编辑、分析和披露流程都要能够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但我国只有少数大规模的上市公司能够通过审核并能够公布审核结果,因而这方面并不能够完全符合可靠性原则的要求。
在具体内容披露标准方面,GRI的标准格式分为三部分,分别为简介、相关管理办法以及评价指标。目前我国已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都能涵盖GRI标准中关于简介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大部分社会责任报告都包含公司簡介、董事长声明、公司所有权性质方面的内容。但是,我国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并没有严格对业绩评价指标中的核心指标与一般指标进行区分,并且社会责任报告上市公司文字性描述占比重较大,缺乏相关数据支撑,这是不规范,也是不充分的。
《社会责任指南》要求上市公司在报告发布时标注其GRI报告框架的等级(A级、B级和C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应用标准或覆盖范围),即对于报告撰写中所涉及的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而我国上市公司提供的社会责任报告中普遍对此并未涉及,少数大规模的上市公司在报告后面附有GRI指标对照表,但是并未标明应用等级,这也是不符合规范的。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数据统计得出如下结论:(1)国有企业、制造业企业、大规模企业以及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群体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数量相比其他群体多。(2)在披露方式上,上市公司都会采用文字描述方式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但很少使用更为实际的数据方式披露信息。(3)在披露内容上,我国上市公司重视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保障员工权益、完成政府规定的义务、环境责任以及对社区进行捐赠的总体情况,而缺乏报告使用者所需要的真实产品信息、债权人责任以及负面信息等相关资料。(4)我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与国际标准尚存在一定差距。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往往缺乏数据支撑,而且涉及审核报告时,大多选择不披露;另外,对定量信息的披露不完善,存在回避消极信息的情况,且执行第三方审验规定的上市公司数量甚少,报告缺乏可靠性。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构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判断应由各方共同监督和配合,不应只依靠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公布。我国应当尽快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制定完整的社会责任报告体系,在内容、形式、结构、模式等各方面进行完善。同时,对相应指南进行细化,区分企业性质,分别编制适合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引;区分企业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社会责任的侧重点编制有差异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引和监管制度;区分企业规模,按照企业能力和规模分别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指引和监管制度。(2)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估。完善相关规定,要求大型企业、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必须提交第三方的审核意见。(3)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利用效率。首先,提高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中消极信息、数据性信息等较实际的信息披露的监督,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实际作用;其次,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规范性,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更为详细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最后,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管理规定的法律效力,例如将要求企业及时、准确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规定写入《公司法》。
参考文献:[1]赵景文,孟俊龙.从双汇“瘦肉精”事件看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J].财务与会计,2011(9):25-27.
[2]毛洪涛,张正勇.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研究述评[J].科学决策,2009(8):87-94.
[3]Mills DL,Gardner MJ.Financial profiles and the disclosure of expenditures for socially responsible purposes[J].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1984,12(4):407-424.
[4]Gray R.,Javad M.,Power D.M,et al.Social and environment mental disclosure and corporate characteristics:A research note and extension [J].Journal of Business Finance and Accounting,2001(28):327-356.
[5]杨静.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基于沪深上市公司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J].财会通讯,2013(3):85-87.
[6]万寿义,刘威,李笑雪.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我国沪市A股的实证检验[J].会计之友,2013(21):23-31.
[7]Smith JVDL,Adhikari A,Tondkar RH.Exploring differences in social disclosures internationally:A stakeholder perspective[J].Journal of Accounting & Public Policy,2005,24(2):123-151.
[8]杨汉明,吴丹红.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制度动因及路径选择——基于“制度同形”的分析框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1):55-62.
[9]吴丹红,杨汉明,周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制度动因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5(22):179-182.
[10]Patten DM.Exposure,legitimacy,and social disclosure[J].Journal of Accounting & Public Policy,1991,10(4):297-308.
[11]Brammer S,Pavelin S.Voluntary social disclosures by large UK companies[J].Business Ethics:A European Review,2004,33(2-3):1168-1188.
[12]李正.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研究——来自沪市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06(2):77-83.
[13]毛洪涛,张正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J].会计之友,2010(6):89-91.
[14]沈洪涛,李余晓璐.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2010(6):51-57.
[15]李正,向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J].会计研究,2007(7):3-11.
[16]许家林,周超,冯丽丽.企业社会责任持续履行的现状与思考——基于国家电网2005—201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解析[J].财政监督:财会版,2012(20):12-16.
[17]王青云,王建玲.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研究——基于沪市2008—2009年年报的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2012(3):74-80.
[18]Richardson AJ,Welker M.Social disclosure,financial disclosure and the cost of equity capital[J].Accounting Organizations & Society,2001,26(7):597-616.
[19]張玲玲.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20]李正.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21]何贤杰,肖土盛,朱红军.所有权性质、治理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基于分析师盈利预测的研究视角[J].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2013(2):57-120.
[22]汤晓建.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6(2):85-104.
[23]齐丽云,魏婷婷.基于ISO26000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模型研究[J].科研管理,2013,34(3):84-92.
[24]Epstein MJ,Freedman M.Social Disclosure and Individual Investor[J].Accounting Auditing & Accountability Journal,1994,7(4):94-109.
[25]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
[26]Anderson and Frankle.A Voluntary Social Reporting:An Iso beta Portfolio Analysis[J].The Accounting Review,1980(7):467-479.
[27]杨熠,沈洪涛.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与财务业绩关系的实证研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0(6):60-68.
[28]孔玉生,李菊.企业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相关性研究——以沪市A股制造业为例[J].财会月刊,2010(15):14-16.
[29]池勤伟.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研究[J].昆明:云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30]刘桂春,杨露希.社会责任披露与企业价值关系研究[J].财会通讯,2011(22):14-15.
[31]郑军,阿依努尔.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关系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2(31):82-83.
[32]沈洪涛,杨熠.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价值相关性研究——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当代财经,2008(3):103-107.
[33]权小锋,吴世农,尹洪英.企业社会责任与股价崩盘风险:“价值利器”或“自利工具”?[J].经济研究,2015(11):49-64.
[34]楊杨,汤晓建,杜剑.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抑制还是促进了税收规避——基于我国深交所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数据检验[J].税务与经济,2015(4):8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