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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家干预经济”的确切内涵

2017-06-02王兴斌

中学政史地·教学指导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穆特胡佛岳麓

王兴斌

很多老师将2013年全国文综Ⅰ卷第31题定性为典型的“超纲”题,并倾向于认定该题得分率低(河北,难度0.32)亦应归咎于此。但是,若从国家干预经济概念内涵的角度认真分析该题,则不难发现,上述意见其实掩盖了高中历史教学的一个知识死角。

原题如下:

有些学者认为,美国总统胡佛并不是自由放任政策的典型代表,他也对经济进行了有限的干预,且为后来的罗斯福新政提供了借鉴。胡佛采取的干预措施是

A.斡旋劳资双方达成保持工资水平和不罢工的协议

B.通过霍利-斯穆特法以提高关税和保护国内市场

C.发起自愿减少耕地运动以维持农产品价格

D.成立复兴金融公司向一些银行和公共工程贷款

显然,该题考查的重点,即在于把握究竟什么才属于真正的“国家干预经济”。

人教、人民及岳麓三个版本的高中历史教材,在讲到罗斯福新政的内容时,基本上都提到了“颁布《工业复兴法》规定最低工资”“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减少耕地面积”及“政府补贴减产减耕农民”等措施。因此,如果学生比较娴熟地掌握了罗斯福新政的内容,则不难通过“斡旋”和“自愿”两词将A、C排除。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霍利-斯穆特法,或“提高关税和保护国内市场”为何不属于国家干预经济的范畴?

进一步说,是不是一定需要在课堂上补充有关霍利-斯穆特法的知识,才能让学生不靠猜测或“碰运气”即可做对题目?毕竟,人教版和岳麓版高中历史教〖HJ1.85mm〗材都没有明确提及霍利-斯穆特法,而人民版教材则提到了D选项中胡佛成立复兴金融公司的史实,这也正是本题被指责为“超纲”或“不公平”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补充霍利-斯穆特法并无必要。换言之,试图通过补充“超纲”知识以解决高考卷中的所谓“超纲”题,由于课外历史知识的浩繁,往往事倍功半。

重新回到前述問题,我们若能对课本知识做深入的挖掘,不难认定霍利-斯穆特法或提高关税的具体措施,并不属于“新政”意义上的国家干预的范畴。原因在于:人教版和岳麓版教材,在讲到美国制定1787年宪法、实行联邦制的背景时,均提到一大诱因是美国没有“统一的对外关税”,以至于在与欧洲各国的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给英国的商品倾销以可乘之机。由此,我们不难推定:早在美国立国之初,统一关税,或更准确地说,提高关税以保护国内产业及市场,至少在美国开国元勋的心目中,就属于理应如此的措施。

甚至,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推动自由贸易时代到来之前,重商主义的实质就近似于关税壁垒下的贸易保护主义。所以,霍利-斯穆特法通过提高关税保护国内市场的做法,丝毫不“新”。至此,错误选项A、B、C均得以排除。

现在,我们进一步讨论:罗斯福新政中的社会福利措施,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干预呢?结合全国高考真题,答案恐怕也是否定的。

理由一2013年全国文综Ⅱ卷“中外历史人物评说”题,材料中提到了俾斯麦政府颁布《疾病保险法》《事故保险法》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法律以及为老年人、伤残者提供养老金和津贴的相关史实。

理由二2016年全国文综Ⅲ卷第40题,引用陈晓律《英国福利制度的由来与发展》,指出了英国早在17世纪就已颁布《济贫法》的史实。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严格的“新政”意义上的国家干预经济呢?

在这里,岳麓版必修2《大萧条与罗斯福新政》一课的框格“看不见的手”,提供了关键性的信息。其中提到,自由放任主义认为,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生产收益如何分配,都无须政府干预,政府唯一的作用就是当好“守夜人”。由此可见,罗斯福新政恰恰是“干预”了“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等企业内部的微观经济活动,而这才是“新政”之真正“新”的地方,也就是“罗斯福新政开创国家干预经济新模式”的本意所在。

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最能体现“新政”实质的措施,正是企图“干预”生产规模、价格水平及工资标准等企业内部经营活动的《工业复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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