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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野草”获刑 何以不再无辜

2017-06-02夏先清杨倩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7年17期
关键词:秦某卢氏县蕙兰

夏先清+杨倩

近日,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被卢氏县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据报道,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随后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

这一事件引起人们广泛讨论,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农民秦某在整个过程中显得相当“无辜”。其实,不只是秦某,不少人根本不了解具体哪些物种属于国家保护动植物,不了解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量刑标准。这就暴露出一个问题: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还不到位。

由于栖息地缩减、人为活动干扰等原因,我国87.7%的野生动植物种群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不少濒危物种的重要栖息地、鸟类集群活动区域及迁飞通道面临威胁。同时,乱捕滥猎滥食、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等现象也对野生动植物种群构成威胁。因此,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宣传,让大众清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是保护野生动植物多样性的迫切需要。

此前多年,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执法不严和监管不力等问题,也助长了人们潜意识里的投机心态。有网友提出質疑,为什么农民秦某不挖其他野草,偏偏将这几株蕙兰带回家。2012年的中国秦岭金丝峡兰花节上,由金丝峡景区提供的一盆秦岭蕙兰“金丝牡丹”曾拍出105万元的天价。不可否认的是,农民秦某是认识兰草的,或许他不清楚蕙兰,但他又觉得自己不会因为顺手采了3株就受到惩罚。如果秦某知道他的不当举动会受到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3000元的严厉处罚,秦某当时很可能就不会采摘。

保护珍惜野生动植物,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只有宣传到位,切实树立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才能有效避免群众的无心之过,也不给投机心理生根的机会,避免某些人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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