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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媳离婚时可否分割

2017-06-01广西律师协会执业律师周一海

长寿 2017年1期
关键词:方某何某名下

文/广西律师协会执业律师 周一海

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媳离婚时可否分割

文/广西律师协会执业律师 周一海

何某和方某曾是一对夫妻,婚内,何某的母亲刘某出钱买了一套房,登记在何某名下,后刘某过世时也没留下遗嘱对该房产表态。后来,何某和方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后,方某要求分割该房产。家婆出钱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媳是否有份?

何某、方某家在南宁市邕宁区,两人于1993年登记结婚。2001年年初,何某的母亲刘某买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某镇的一套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成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刘某的身份证不慎丢失,该房屋便登记至其儿子何某的名下。

因该房屋买卖的各项材料上,都是何某的名字。2001年3月底,该房办好了房产证,房产证上也是何某的名字,未记载有共有人。

房子买下来后,一直由刘某进行管理,并将房屋出租,所得租金也由刘某收取、支配,直至刘某于2012年3月病故。而在购房时,刘某并未明确表态该房屋是买给何某的。病故前,刘某未立有遗嘱。

2013年,方某起诉要求和何某离婚。2014年,邕宁区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到了2016年4月,方某突然将何某告上邕宁区法院,要求分割何某名下的该套房产。

方某的理由是:当初两人离婚时,法院对该套房产未作分割。该房产是她与何某婚姻存续期间,何某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30万元。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应该归她和何某共有。现在她要求分割该房屋,房产归何某所有,何某须补偿她15万元。

对此,何某称这套房子是他母亲刘某购买的,并非夫妻共有财产。何某的兄弟姐妹也纷纷指证说房子是由母亲出资购买。何某的妹妹说,母亲买房时,何某夫妻结婚8年多,刚生了孩子,方某又没有工作,何某的工资也很低,根本就没有积蓄买房。母亲只是因为身份证丢失了,这才借用何某的身份证办理过户。该房产一直是母亲的遗产,不可能是何某夫妇的共有财产。

法院认为,方某提出该房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房产,也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材料进行证实,但方某主张该房是由何某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何某也不予认可。且何某能提供房屋出卖方赵某陈述的意见、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该房屋由其母亲刘某出资购买、过户至何某名下的事实。所以,法院对方某关于该房屋系由何某出资购买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方某主张分割上述该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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