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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应该让谁受益多?

2017-06-01

中国生态文明 2017年1期
关键词:红线保护区落地

生态补偿,应该让谁受益多?

江苏的导向是,让保护地重要的、保护面广的、保护效果好的多收益,一类管控区重点补助,二类管控区适当补助

对生态空间划出红线加以保护在江苏早有探索。2004年江苏即展开相关研究及试点工作;2009年2月,江苏省环保厅公布《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并正式执行。

2013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划出生态红线;确定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15类、779块生态红线区域,区域面积达2.41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48%。通过科学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的要求。2016年,江苏省又将红线保护面积进一步增加1800平方公里。

生态补偿,是与落实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相配套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苏州正是全国最早试行生态补偿制度的城市之一。2010年,苏州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明确,要让生态环境的守护者,通过生态补偿机制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基本农田,按照每亩不低于400元标准补偿;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行政村,每年按每村100万元给予生态补偿;对太湖、阳澄湖及各市、区确定的其他重点湖泊的水面所在行政村,每年按每个村50万元给予补偿。

经济率先发展的苏州,比较早地认识到,需要设置一部分生态保护区,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并且兼顾这些区域的发展富民,实施生态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苏州的生态补偿一开始就是由人大推动的,并且积极探索立法。以立法的形式将生态补偿确定下来,更具有刚性,生态补偿涉及部门众多,在一些地方是由环保部门牵头来做的,可这样的政策,环保部门往往牵不动。在苏州,生态补偿工作由财政局牵头推动,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统筹,农委、环保、水利、国土、规划等部门协同参与,从而确保政策真正落地。

为确保红线成实线,2013年江苏制定了《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实现“三个落地”。责任落地,明确属地政府责任及部门分工;措施落地,市县政府落实确界立标、执法监管、生态修复要求;考核落地,制定考核细则,明确23项量化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考核结果与补偿资金直接挂钩。《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也随之出炉。补偿坚持三个导向:谁保护的重要,谁受益多;谁保护的面广,谁受益多;谁保护的绩优,谁受益多。对不同区域、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生态红线区域,采取不同标准进行补助,一级管控区给予重点补助,对二级管控区给予适当补助。

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具体分为补助和奖励两个部分,其中补助是主要组成部分。经过初步测算,省级财政共安排近10亿元补助资金,支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此外,省级财政准备每年另外再安排部分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上一年度各市、县(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分配奖励资金。但是,如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或考核不合格的,将会取消该地区年度考核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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