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何淡看“捕鸟案”
2017-05-31司徒伟智
司徒伟智
沸沸扬扬,网上前些时候处处可见围绕“大学生闫亮掏鸟窝获刑10年半”是耶非耶的争执。
争一争,不碍事,我看还大有好处:法條愈争愈清,真理愈辩愈明。须知普及法律不易,就文本说文本,往往听众寥寥。一条捷径,是具有戏剧性的案例突发,众目睽睽、七嘴八舌之际,专业人士结合案例宣讲法理。此刻寓理于事,恰在兴头上,针对兴奋点,包管人人肃静,个个凝神,声声入耳。
口说无凭,实例为证。譬如,在上海浦东新区,几个场合听闻议论“大学生闫亮捕鸟获刑”,鸣冤叫屈的激动就少,爱莫能助的淡然则多。何以故?因为争来论去的早争过了,认知早就趋同了——3年前,在浦东滴水湖畔非法捕猎14只鸳鸯的陈某获刑5年,当时也曾议论纷纭,形成热点。当地报纸和网站抓住机会,及时推出法律专家的细说缘由:5年,不属重判。相反,捕猎14只鸳鸯业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的重罪,应处10年以上徒刑。鉴于陈某被当场抓获时,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其全部犯罪事实,他主动供述,属于自首,故此轻罚。前车之鉴高悬,既然明了陈某之所以坐牢于前,自然就理解闫亮难免刑责于后(或许在具体刑期上犹有微调的空间吧)。借用泰戈尔《飞鸟集》中的名句,就叫“那场风雨吹散了真理广播的种子”。
但愿这场“大学生捕鸟案”的风雨,也一样能将法理的种子播撒到嫌疑人家乡河南辉县,乃至更加纵深广阔的地域。大家都来记住“掏鸟不好玩”,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会入刑。这才是学费没白缴,才合乎“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变成好事”的道理。
“一定条件”者,即晓之以法,喻之以理。要第一时间给予叽叽喳喳的争论以专业的解释。一桩又一桩捕鸟案警示我们,这类普法工作还有巨大的空间亟待推进。
“啊哟,不就捕捉了几只鸟,过去乡下捉鸟的多啦,怎么现在就揪住不放了?”诸如此类浅薄认知,提醒我们普法不宜止于解释刑期短长,要做得更细致,更深入。要讲清楚保护野生动物的刻不容缓,要讲清楚作为生态链的重要一环,鸟儿捕食昆虫和小型啮齿类动物,抑制后者的密度,又担负种子及营养物的输送,维持大自然的平衡的重要作用。对于人类的“生态盟友”,得千方百计扶助,岂容一点伤害?这是说生态的道理。
还要说法律的道理。那就是要说清楚今时不比往日。曾几何时,的确惭愧,我们人类保护野生鸟类的概念阙如。从先秦《弈秋》的“一心以为有鸿鹄将至,思援弓缴而射之”,到现代《故乡》的闰土介绍“用短棒支起一个大竹匾,撒下秕谷,看鸟雀来吃时,我远远地将缚在棒上的绳子只一拉,那鸟雀就罩在竹匾下了。什么都有:稻鸡,角鸡,鹁鸪,蓝背……”;以至于我们的成语,什么“一石三鸟”“惊弓之鸟”“鸟尽弓藏”,说到“鸟”都是喊打喊杀,视作猎物。法无禁令即可行。过往的年代,没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就怪不得我们的前辈。问题在于,过去没有的法律,现在有了。法有禁令则不可行,切不可袭故蹈常,以昔律今。禁令高悬之下,要用俗语“不知者不怪罪”来做挡箭牌,也是行不通的。因为这不合现代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有法必依,是“不知法律不免责”。
让我们记取捕鸟案给予的种种警示。
(选自《杂文月刊》2016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