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相关法律问题
2017-05-31裴凡星韩璐
裴凡星++韩璐
摘 要: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展服务,拓宽了服务对象的范围,从而使高校图书馆在服务过程中面临着多种风险。通过分析现行法律和风险类型,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的建议,从而保护高校图书馆的利益,同时服务广大社会读者。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社会化服务 法律 法律風险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b)-0128-02
1 关于社会化服务的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的有关要求主要见于《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教高[2015]14号)(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于2015年12月31日印发,是对2002年版的修订。《规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有:“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以上规定并没有具体指出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应开展哪些服务,但是从高校图书馆原有的职能可以推测出,面向社会的服务应该也是围绕馆藏资源,其中包括纸质资源和数字资源,开展以借阅、文献传递、信息发布等服务。
2 社会化服务中的法律风险
2.1 馆藏资源
2.1.1 纸质资源
图书馆在采购出版物的过程中可能会因未能有效辨别而购入抄袭他人作品的出版物,也可能由于经费有限,对于一些高价的外文图书,主动购买盗版或者自行翻印。以上都构成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这是在面向社会开展借阅服务中仍然要面对的法律风险。
2.1.2 数字资源
数字资源服务包括购买各类数据库的使用权,也包括纸质图书的复制和存储。高校除了自行将纸质资源电子化作为数字馆藏,也可能通过网络上传或下载相关资源。在面向社会开展服务时,高校需要在技术上克服数字资源使用对象和地点的不确定性,否则可能触犯原作者的发行权,从而产生法律风险。
2.2 专业服务
2.2.1 文献传递
如果高校开展面向社会读者的文献传递服务,可能会面对巨大的工作量,因此传递时可能首选数字资源。但是数字资源由于其传播范围难以控制,因此传递时面临着较高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在社会化服务中,通过文献传递是否导致了不特定读者对于文献的接收从而达到“公众”的规模,决定了数字文献的传递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2.2.2 信息发布
高校图书馆为了更好地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有时还要做文献的加工者,例如编辑专题资料综述,服务于广大读者需求。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六款)规定了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汇编其作品的,可产生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3 法律风险防范中的问题
3.1 主观方面
3.1.1 对社会化服务的形势认识不足
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服务,导致高校图书馆的馆藏资源可能在非工作时间和校园外部被使用,同时高校图书馆的服务对象更加多元化,其法律意识可能并不都在较高水平。因此高校图书馆过去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已经不足以应对现今的发展,更容易发生自身及读者利用其条件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3.1.2 工作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高校图书馆如果对社会化服务的形势认识不足,工作人员可能也就相应缺乏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或者有意识但不知如何作为。同时高校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多为图书馆相关专业出身,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培训学习机会,因此无法在具体工作中做到有意识地防范法律风险。
3.2 客观方面
3.2.1 防范风险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用户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用户满意度。”其中“图书馆保护用户合法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可以理解为高校图书馆不保护用户非法利用图书馆,利用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属于非法利用图书馆的应有之意。
《规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其中“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要求图书馆通过自己的规章制度,主动防范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但是以上两条规定都不是强制性的,图书馆应该这样做,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这样做的后果,因此图书馆可能存在侥幸心理,怠于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以上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办法与限度,例如图书馆对用户行为的干预可以达到何种限度,这就使图书馆在对用户的管理与服务中难以平衡,很难将法律风险防范落到实处。
3.2.2 缺乏硬件和技术支持
法律风险的防范除了需要敏锐的意识和明确的法律规范,还需要硬件和技术的支持。尤其是对于数字资源,需要有专业的数据库平台和网络管理人员,利用限定IP地址等手段,对资源使用的地域范围做出限制,以防止资源向没有知识产权的地域或用户传播。以上这些做法都需要人员和资金的支撑,开展面向社会读者的服务将需要极大地增加法律风险防范的强度,对于收入来源有限,主要依靠学校拨款或国家补贴的高校图书馆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4 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
4.1 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
高校图书馆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或组织,全社会对于其发展都通过税收手段做出了贡献。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要求高校图书馆回馈社会,开展面向社会的服务。但是具体到服务的过程,也不能一味满足社会读者的要求,而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使自身因提供服务而陷入侵权的境地。
4.2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方面是提高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以适应现今高校图书馆的现代化发展。具体可以邀请校内或校外法律专家定期对馆员开展培训,督促馆员学习与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相关的法律知识,使馆员意识到风险的现实性和严重性,从而在工作中更加注意风险防范。有条件的图书馆可以与学校法学院合作,或者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岗位,邀请法学学者作为图书馆的法律顾问,或者聘用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馆员,负责解答馆员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通过观察和答疑梳理风险防范中的漏洞。
另一方面是提高社会读者的法律意识,以减少社会读者通过高校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通过对全社会持续、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正确的价值观的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还可以长期坚持对社会读者进行有关图书馆各项新服务、新技术使用方法的培训,引导读者正确利用图书馆的各项服务,合法、高效地完成资源收集和整合,而不是毫无章法地搜索文献资料并非法下载。
4.3 加大投入、完善技术
高校图书馆的经费来源有限,大部分经费都用在书籍采购、购买数据库、环境建设等传统方面,大部分并没有专门用于防范法律风险的资金。但是风险一旦变为现实,面临诉讼或者索赔,实际的损失可能无法估计,因此先期投入是十分必要的,这种投入类似于保险,用较小的投入来避免更大的损失。而资金的具体用途,则是对馆员和读者的教育、培训以及专业人员的聘用等,也就是说上述解决对策的实现都需要资金投入作为后盾。
除了宣传教育、人员布置之外,先进的科技手段也是法律风险防范中可以利用的。高校图书馆利用网络管理,可以设置读者使用馆藏数字资源的权限,从而避免不特定公众的无授权使用。还可以通过限制IP地址,同时可以与学校网络安全部门合作,监测读者在馆内非法下载数字资源的情况。而这些目的的实现,都离不开图书馆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4.4 建立有层次的防范机制
高校图书馆要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首先要有一套自己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对读者合法使用图书馆的引导和建议、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馆员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的行为准则和具体工作要求以及相关的奖惩。只有存在具体可行的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应对社会化服务的新形势,使馆员和广大读者的行为都有据可依,并且形成一定的威慑和对自己行为结果的预期。
然而各高校图书馆的具体规章制度最终还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来说服读者和馆员,图书馆在规章制度的尺度把握上也容易失准,从而引发与读者之间的矛盾,使得社会化服务成为空谈,或者束手束脚,无法真正达到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因此要形成图书馆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最根本的对策还是由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使得高校图书馆在具体工作中有法律可以依据,读者有法律可以引导,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法可以倚靠,三者的利益得到均衡。只有这样,高校读书馆才能够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充分发挥作用,面向社会开展服务,促进全社会阅读和知识水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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