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龙泉寺碑记所见明代寺院经济
2017-05-31冯金忠
冯金忠
【关键词】河北高阳;龙泉寺;碑记;明代;寺院经济
【摘 要】龙泉寺为高阳古刹,始修年代不详。明成化中,在文上人主持下进行了一次大规模重修。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图书信息中心收藏的《重修龙泉寺碑记》为研究明代小型佛寺的寺院经济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特别是其中龙泉寺承租民户土地进行经营的史实,可对寺院土地利用方式增加新的认识。另外,在明代限制寺院经济,严禁寺院土地买卖的背景下,龙泉寺购买土地是明代商品经济发展,土地买卖频繁的一个缩影。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图书信息中心藏有一方有关明代高阳县龙泉寺的《重修龙泉寺碑记》拓片。该碑刻于弘治十八年(1505),内容较为丰富,记载了明成化中龙泉寺在文上人的主持下所进行的一次重修工程,为研究明代小型佛寺的寺院经济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特别是其中龙泉寺承租民户土地进行经营的史实,可对寺院土地利用方式增加新的认识。
一
拓片呈长方形,长156厘米 ,宽75厘米。正上方中间题曰“皇图永固”。碑文楷书,凡22行,满行 50字,总计约1000余字。保存基本完整,间有破损磨泐之处(图一)[1]。为便于研究,现依照拓片的行款、格式,参考图书信息中心所作录文,加以标点,重新移录如下:
1.重修龙泉寺碑记
2.赐进士出身文林□知山阳县事邑人 王琮 撰文
3.赐进士出身鸿胪寺少卿前刑部主事
4.赐进士出身奉训大夫知汝州事邑人 李师儒 书丹
5.去旧高阳东南三里许,有河曰猪龙。自南下流,傍砍(坎)尾村之右,转而东,
6.因河而得名焉。尝考之志,闻之故老,往时□台前有颓垣废址,瓦砾满目。过而览者,指点之曰:此□寺废久,其址尚在,盖□河之岩,
7.而为唤渡者之□依其创建。信有自□,而竟不知其为何年也。天顺初年,淋涝涨□,□不退,民难渡,病涉为甚,北□尾□□冀,
8.协力成桥,以便往来。甫为之初,议复故守,访僧人以主之。是时,文上人已住榆□清凉寺矣。故吏部解稽勋与上人有□□戚,力举
9.往就。上人既至,见其颓废,即奋然□缘,业动远近人。不半余载,高垣辟门,供佛栖僧之舍完数间,规模略具。披剃来从者五七人,□
10.授释家书,仍租邻寺民家地数十亩耕种。获收粟麦,可给用,遂买牛力耕,有马代步,仍得滋息之利。日用漸裕,积有白金□斤余,欲
11.广殿宇,思得大木,乃自挺身,过边关,入灵丘深山,筏木顺奔湍而下,不眠者三四夜。自出而返,过半载,众皆意其漂没不存□。及归,
12.见其胼胝憔悴,既哀而复异之,非强志坚诚,能如是哉?复鸠王陶瓦,会计从庸,阅三年,始成佛殿四楹,塑像妆金,辉煌骇视。又阅年,
13.架寝屋北三间,西如之。又阅年,起东楼,耸观一方。又阅年,构伽蓝祖师堂,对峙□右。又十余年,以米易砖石,建山门。崇垣之外,绕植
14.榆柳,内隙地仍
15.次,而上人年已七十矣,衰病侵寻,虑泯泯于后,乃请诸乡先生李公,公属余为记。余闻上人道始末,而叹息之。夫创业之与守成□
16.孰难乎?当废坏之余,而立可久之业。一砖一瓦,一草一木,皆自勤苦中来,不有坚持卓立如上人者,安能至此?后之人可□思□
17.自而保守之乎?务祖风,修戒行,勤农业,以守清规,思益充拓前人之业,庶其能保守之。若但□而勿失,未必其能不失也。成□登□,
18.坏如燎毛,自古有国□者皆然,而况僧家者乎?聚异姓同缁衣,以求日用饮食,苟不合志同谋,如家人之□□相亲□□□之共济,
19.其不自取隳败者几希。李公无恙时,逢上人话谆谆以此戒□,□其□徒。公今逝矣,言犹在□耳。惜哉!上人自谓老病□已深,唯欠一
20.死。余将去上人,而为薄宦所縻,数年之后,其□复得见上人否乎?旧□游之地,回首已成陈迹,后之继□□者,其加念之,其敬守
21.之。上人名月,俗姓李,先祖讳原名,洪武中为礼部尚书。父讳四,母韩氏。成宣、成果、成端其徒。佛臻、□□、□□铠、佛华,又其徒孙云。
22.弘治十八年 月吉日立石 石氏 李福镌
第2行,撰者王琮,高阳人,其身份为“赐进士出身文林□知山阳县事”。 “□”字由于碑文磨泐,难以识读,考之史籍当为“郎”。 文林郎,散阶官,始置于隋开皇中,唐、宋、元、明诸代沿置。《明史·职官志》载,“文之散阶四十有二,以历考为差”。原注曰:“正七品,初授承事郎,升授文林郎,吏材干授宣议郎”[2]1736,以授正七品文官。明代知县,正七品[2]1850,王琮以“文林郎知山阳县事”,正与《明史·职官志》所载相合。山阳县,明成化十二年(1476)置,属商州,治今陕西山阳县。王琮,史籍无载,民国《高阳县志》卷3《人物》“廉介”条云:“王琮,字玉振,少有才名,里中雅器重之,以进士尹山阳。明恕而断,擢刑部主事,执法不挠如山阳。”[3]215同书卷6《人物》“进士”条云,王琮为“宏治丙辰”进士 [3]349。“宏治”,即弘治,“宏治丙辰”即弘治九年(1496),均可以与碑刻相互参证。
第4行,书丹者李师儒,史籍亦无载。奉训大夫,散阶官,明代以授从五品之文官。弘治《保定郡志》卷11《高阳县进士》条著录有李师儒,但未言其官[4]25。正德《汝州志》卷5《仕宦》“本州知州”条记载,李师儒“直隶保定府高阳县人,由进士弘治十六年任”[5]9。民国《高阳县志》卷3《人物》“廉介”条载:“李师儒,字宗正,少从吴先生
第5行,猪龙河,即潴龙河,又称龙化河。据弘治《保定郡志》卷22云,在郡治一百五里,属高阳县,东流至冯村,而北入白洋淀,故老相传颛顼时,有猪化为龙,以开河道,故以为名 [6]17。民国《高阳县志》卷1《地理》载,潴龙河在高阳县内蜿蜒四十余里,水流湍急,携带泥沙,往往暴涨至十余尺,时常决口,高阳县境深受其害[3]71。
第8 行,提到了清凉寺及文上人。清凉寺之名,来源于宋人张商英所著《清凉传》。中国各地以此为名的佛寺甚众,最著名的莫过于山西五台山之清凉寺。“上人”,原指持戒严格并精于佛学的僧侣。《释氏要览》卷上云:“古师云‘内有智德,外有胜行,在人之上,名上人。”[7]839后成为对长老、和尚的尊称。“文上人”,据碑文俗姓李,名月,原为清凉寺主持,后应邀至高阳龙泉寺,主持了龙泉寺修缮中兴之业。民国《高阳县志》载鲁海《清凉寺记略》有记,清凉寺在高阳县治东十里许于堤村,明正统元年(1436)进行了重修,成化十七年(1481),“主持文僧恐泯前人之功,请余(即鲁海——引者注)为记”[3]667。此清凉寺主持文僧是否即文上人呢?据《重修碑记》,碑立于弘治十八年(1505),文上人“经营积累(龙泉寺)至四十年”。以此推算,文上人离开清凉寺,初掌龙泉寺在1465年,即明成化元年。而上揭鲁海《清凉寺记略》,成化十七年(1481),文僧仍为清凉寺主持,故在时间上并不相合。再则,文僧所住清凉寺位于高阳,而文上人所住为“榆□清凉寺”,虽然由于碑文磨泐,“榆□”不详地望所在,但可以肯定两清凉寺并非一地。综上可知文僧与文上人并非一人。另,光绪《畿辅通志》卷180“高阳县”条记载:“寿总寺,在县东南二十五里,宋咸平间建,明正统中僧文澄重修。” [8]500此文澄是否即文上人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弘治十八年(1505)刻立龙泉寺重修碑记时,文上人“年已七十矣”,以此推算,文上人当生于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明英宗朱祁镇前后两次即位,正统为其第一个年号,使用了14年。如果文上人即文澄,即使是在正统十四年(1449)修缮寿总寺,当时他也不过15岁,从一般常理而言,佛寺绝不可能以15岁之孺童主持修缮大业。因此,光绪《畿辅通志》中的文澄绝非文上人,殆无疑问。文上人,先祖李原名,《明史》卷136有传,字资善,安州人。洪武十五年(1382),“以通经儒士举为御史。二十年,使平缅归”,以奏言称旨,擢礼部尚书,二十三年以老致仕[9]3938。但此后家道沦落,至文上人祖上已全无冠冕。
第 11 行灵丘,明属蔚州,位于蔚州西南,即今山西灵丘。据《明史》卷41《地理志二》称,灵丘“东南有隘门山,西北有枪峰岭,即高是山也,呕夷水出焉。又有枚回岭,滋水出焉”[9] 969。灵丘地处太行山区,境内层峦叠嶂,山高林密。明代时华北平原地区森林几乎被采伐殆尽,但太行山山区仍有相当的森林分布。故文上人在创修寺院需要大木时,不得不溯唐河而上,千里迢迢,远至灵丘。
第13 行“伽蓝祖师堂”,一般称为伽蓝殿、祖师殿。按照中国汉传佛寺布局,大雄宝殿两旁的东西配殿,东为伽蓝殿,西为祖师殿。祖师殿多属禅宗系统,是为纪念该宗奠基人(祖师)而建的殿堂。大多情况下,正中塑初祖达摩,左塑六祖慧能或马祖禅师,右塑百丈禅师。明太祖继承了南宋、元代以来对佛教寺院分类管理的经验,将其分为禅、讲、教(瑜伽)等三類,“禅”即禅宗,“讲”指禅宗以外的其他教派,包括华严、天台、法相等宗,“教” 指专门从事法事仪式的“经忏僧”或“应赴僧”,要求僧人集众为寺,各承宗派,各司其事,不得随便改变,即“禅者禅,讲者讲,瑜伽者瑜伽” [11] 936。从伽蓝祖师堂等建筑来看,高阳龙泉寺应为典型的禅宗寺院。
二
明代君主专制主义空前强化,理学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佛教日益衰微,在理论建设上罕有建树,失去了隋唐时期那股磅礴的气势。但这个时期佛教同道教乃至民间宗教相融合,以一种更为百姓喜闻乐见的面貌出现,几乎渗透到民间社会的每个角落,与中国民间社会血肉相连,完全融入了百姓日常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明代佛教并未衰落,从社会影响力来讲,比起前代来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有明一代,从太祖朱元璋起,历代诸帝对佛教的态度基本上都是推崇、扶植与利用、管制并重。从京师到地方,“营建寺观,岁无宁日”,“僧尼道士,充满道路”12]。河北向为佛教兴盛之地,“燕赵之俗,崇尚浮图,庵观寺院,星列棋布,虽穷乡下邑,香火不绝”[13],仅以高阳县为例,即有开元寺、兴福寺、楞严寺、福兴寺、寿恩寺、兴化寺,等等。《重修碑记》所记的龙泉寺亦为其一。
龙泉寺,中国各地佛寺以此为名者甚众,河北境内鹿泉、蠡县等地均有龙泉寺。高阳龙泉寺,不知创修于何时,弘治《保定郡志》、光绪《畿辅通志》、民国《高阳县志》及《河北通志稿》《河北省志·宗教志》等对此寺和此碑均无著录,故此《重修碑记》可补史志之阙。但此碑意义绝不止此。近些年来,在社会史研究热潮的影响下,明代佛教史研究已经超越了云栖
首先,碑记提供了佛教寺院承租民户田以耕之的史实。
明洪武三年(1370),因潴龙河泛滥,高阳县城被毁,县治由龙化村移于二十五里之外的城西。洪水之后,特别是随着县治的迁离,旧城区迅速衰落,繁华不再。明人韩旦有诗咏古高阳城:“荒城高下断秋蓬,王气消沈帝业空。败壁乌栖苔藓碧,重
《重修碑记》所在的北坎尾村位于高阳“县东二十五里”,因此龙泉寺应在高阳旧城内或其左近。民国《高阳县志》卷2《教育·历代文化》云,高阳县“自明洪武三年旧城沦为水国,县治西迁,以前文物湮没殆尽,征考无由”[3]127。龙泉寺作为一方古刹,在重修前“颓垣废址,瓦砾满目”[1],很可能即是毁于洪武三年的水灾。这场水灾使高阳旧城成为一片泽国,其中的佛寺当然也几乎无一幸免。在新城竣工后,故城内的一些寺院在新城内得以重修。例如福泉寺,本为宋元旧刹,洪武三年被毁后,又在新城重修,景泰七年(1456),在县令鲁能支持下又对该寺进行了扩建[15]。而龙泉寺是在旧城原址上重修的,由于高阳县县治的迁离,富室大户也大多搬迁出旧城,留在原地的大多是普通民众,周边经济上的衰落,自然制约了龙泉寺的创修规模和发展模式。
明代对佛教寺院的控制大为加强,不许随便置寺,曾对佛寺大加裁并清理。洪武二十四年(1391)七月,敕令“凡僧人不许与民间杂处,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听令归并成寺。其原非寺额、创立庵堂寺院名色并行革去”[16]62—63。明成祖即位伊始,命礼部清理释、道二教,重申对私创寺院的禁令,并对“旧额”重新加以厘定:“凡历代以来,若汉、晋、唐、宋、金、元,及本朝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其新创者,悉归并如旧。”[17]《大明会典》卷163《律例四》严申:“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創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18]高阳龙泉寺之所以能够重修,乡人的募化,故吏部解稽勋、李师儒、王琮等文人士大夫的鼎立支持,以及文上人的“强志坚诚”固然是重要原因,但从根本上讲,龙泉寺作为一方古刹,是在“旧额”之内,是朝廷敕令允许的。这方面的原因在对佛教控制日益严密的明代是不容忽视的。
中国古代寺院经济一般认为形成于南北朝时期。寺田作为寺院经济的主体,其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寺院之兴废隆替,“庵以僧兴,僧以食聚,斋田之设,庵之兴替系焉”[19]。明代寺院土地的来源主要有赏赐、施舍、购买、开荒等方式[20]。赏赐的田产又称为“赐田”。洪武十四年(1380),明太祖下诏迁南京蒋山寺于东岗,改赐额灵谷寺,榜外门曰“第一禅林”,并度僧一千名,“赡僧田二百五十顷有奇” [16]50。宣德五年(1430)五月,宣宗赏赐静海寺、天妃宫南京金川门外路东、西的空闲菜地,命“常住僧、道栽种” [16]84。京师所在的名寺大刹是帝王赏赐田产较为集中、数量较多的地方。正如明人叶向高《八大寺定租碑记》所云,“近畿名刹,大者六七处,皆有赐田,以赡给淄流” [16]313。这种土地一般享有赋税蠲免特权,不用交纳粮税。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官宦乡绅的捐赠施舍也是寺院田产的一个主要来源。按照佛教的说法,捐赠田产于寺院是一种莫大的功德,正如明人黄汝亨所言“置田若干亩,为饭僧计,此最胜功德”[21],但与宋代以前动辄捐赠上百亩,乃至上千亩不同的是,明代官宦士绅捐赠数量一般仅在几亩至几十亩之间。这一方面与明代士绅的财力衰减、捐赠心态变化等有关,更主要的原因则是由于明统治者对佛教寺院经济的控制[20]。赏赐和施舍是寺院获得土地的两种最主要途径,其次还有购买、开荒等方式。通过龙泉寺《重修碑记》来看,明代佛寺在以上四种方式之外,还存在另外一个方式,即承租。
文上人“仍租邻寺民家地数十亩耕种”[1],此蕴含的信息颇值得注意。由于理解的歧义,它可以有两种解释:其一,承租邻寺的民家地;其二,承租邻寺和民家地。由于碑志记载阙略,文上人租赁的土地到底仅是民家地,抑或还包括邻寺的土地,已不得而知。查考《高阳县志》,在龙泉寺周围似乎并无其他寺院,这样看来恐以第一种理解为是。但不管怎样,它明确无误地揭示了龙泉寺承租民户土地的事实。
在中国古代,历朝典籍和史志碑刻中,民户承租寺院土地的记载比比皆是,而寺院作为承租方,租赁民户土地的记载却很少见到。相对普通民户,佛寺寺院经济势力较为雄厚,它们一般拥有数量不等的寺田,将其出租,坐食租谷之利,自在情理之中。高阳龙泉寺是在一片废墟上重建的,文上人是在故吏部解稽勋坚请下主持该寺,虽然“奋然□缘,业动远近”[1],但所得财物无几,勉强修建了临时性的佛龛和几间僧舍,根本无力购买寺田。从碑文来看,当时也无人施舍田地给寺院。经济上的窘迫是其承租邻寺民田的主要原因。当时寺中僧人只有五七人,他们在文上人率领下,读经之余,亲自从事农业生产,“获收粟麦,可给用”[1],基本上达到了自给自足。
唐中叶以后,禅宗南宗各系开辟山林,以丛林(或称禅林)为据点,自耕自养,创造了“农禅合一”的僧伽经济制度,规定僧众必须自食其力,全体参加生产劳动,所谓“一日不作,一日不食”。 将生产劳动纳入禅门修行,乃中国僧人之创造,是佛教中国化的一个重要表现。随着禅宗占据中国佛教的主体地位,丛林也几乎成为了佛寺的代名词。但“农禅合一”的原则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并没有完全得以贯彻。特别是在一些广拥寺田的名刹大寺,上层僧侣逐渐贵族化,成为凌驾于一般僧众之上的特殊阶层,日益脱离了生产劳动。即使是在丛林制度创制未久的宋代,僧众自己开荒的现象也只在小部分地区实行,并没有成为当时寺院田产来源的主流[22]73—106。明代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寺院对占有的土地一般不直接经营,除极个别的例外,绝大多数采取招佃收租的形式。如南京天界寺在溧阳县有明太祖朱元璋钦赐的没官田3990余亩,即全部出租。由于田土肥瘠不等,这些土地被分成上、中、下三等收租。上田每亩科米七斗九升,中田七斗五升,下田七斗二升,“各佃自运付本寺交纳”[16]55。但对于小型寺院来说,经济力量薄弱,香火一般不盛,大多也无廊房出租收入,不多的田产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如果租佃于民户,无论是采取分成制还是定额制,民户都要分割一部分,再加上要承担赋税,到头来寺院已经所剩无几,根本难以维持其正常开支。在这种情况下,僧众亲自耕作,实是无奈之举,也几乎是唯一的选择。高阳龙泉寺即是僧众直接经营的一个例证。
再则,碑记提供了明代小型寺院土地買卖的史实。
龙泉寺在基本能维持僧众日常生活后,“买牛力耕,有马代步,仍得滋息之利”[1]。牛马供邻寺民户使用,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成为寺院收入之一。从“滋息之利”来看,甚至不排除龙泉寺也从事着高利贷经营。高利贷在中国古代佛寺中十分普遍,龙泉寺大概也未能例外,否则仅凭数十亩租来的土地,没有其他额外的经营,很难达到“日用渐裕,积有白金□斤余” [1]。文上人在财力丰赡的情况下,开始大兴土木,进行寺院的重建。为了得到大木,甚至远至今山西灵丘,虽然主要是因为华北平原地区森林砍伐殆尽,无巨木可用,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此时龙泉寺的经济势力已不可小觑。在数年中,文上人相继建造了佛殿、僧舍、伽蓝祖师堂、山门等,寺院初居规模。
“崇垣之外,绕植榆柳,内隙地仍
中国古代寺院经济中,从内部所有权来看主要包括两类:僧众个人的私有经济和属于寺院的集体经济。寺院的集体经济,即所谓“常产”,为寺院的公产,主要用作寺院的焚修和僧众的口粮。龙泉寺重修碑文中没有提及受赐,也没有提及檀越捐赠,这些常产田的获得方式应是购买。随着龙泉寺经济实力的增长,文上人将起初承租的土地,购买了下来,转为了寺院常产。
魏晋唐宋时期,寺院田产的来源主要是帝王和官宦乡绅等的赏赐、施舍。但中唐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寺院田产不少是通过买卖的方式获得的,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大发展,开始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明代表现愈益突出,虽然数量和在寺田中所占比例可能并不是很大,但体现出一种社会趋势和新的动向。作为佛寺常产的土地,法律上规定不许买卖,明洪武十五年(1382)敕令,“天下僧、道的田土,法不许买。僧穷寺穷,常住田土,法不许卖。如有似此之人,籍没家产” [16]52 。其制度规定实际上渊源有自,源自于北宋。《宋史·食货志》云:“时又禁近臣置别业京师,及寺观毋得市田。”[23]416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3“仁宗明道二年八月”条记载,殿中侍御史段少连上奏:“顷岁,上御药杨怀德至涟水军,称诏市民田三十顷给僧寺。按旧例,僧寺不得市民田。请下本军还所市民田,收其直入官。”[24]2632但自唐宋以来汹涌澎湃的商品浪潮冲击下,使寺院也难以置身世外。虽然有朝廷的敕令,也根本无济于事,宋代时已出现“寺观稍益市田”的现象[23]4164。明代时,洪武诏令在现实中同样也成为一纸具文,寺院土地买卖现象并不鲜见,大型寺院有之,经济力量薄弱的小型寺院亦有之。高阳龙泉寺《重修碑记》提供了这方面的例证。高阳龙泉寺购买土地的例子,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寺院土地买卖的常态化。
明王朝之所以禁止寺院购买土地,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佛教寺院作为佛门净地的纯洁性,使其不至于为世俗所染,但主要还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即防止寺院经济的恶性膨胀。明洪武二十七年(1394)规定:“钦赐田地,税粮全免。常住田地,虽有税粮,仍免摊派,僧人不许充当差役。”[16]虽然与唐之前相比,明代寺院大多需要承担赋税,经济特权有所削弱,但僧人不承担徭役,而且寺院常被特许免征徭赋,甚至徭、赋全免,这对一般民众仍是很有吸引力的,故寺院像前代一样成为逋亡之渊薮。明成化年间,倪岳在奏疏中已谈到当时“其军民壮丁私自披剃而隐于寺观者,不知其几何”[25]。故朝廷官府对寺院经济规模也加以限制,如景泰三年(1452),“令各处寺观田土,每所量存六十亩为业,其余拨与小民佃种纳粮”[26]。限制每寺寺田60亩为额,其执行力度在现实中必然大打折扣,但在明王朝的抑制措施下,寺院经济恶性发展的势头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有学者注意到,虽然明代个别寺院在个别时期能占有一定可观数量的土地,但经过历朝不断瓜分和限制,它们一般都只是拥有几十亩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还有相当一些寺院甚至寸土全无[27]18,明代寺院很少可能发展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寺院农业经济得到了有效抑制[27]19。龙泉寺常产只有50亩,固然是由于其经济能力有限,无力购买更多的土地,但也当与明王朝统治者大力限制寺院经济的背景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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