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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三级分销的法律探究

2017-05-30田石鹏

大东方 2017年2期
关键词:微信

摘 要:随着微信逐渐成为社会大众普遍使用的交流工具以及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基于微信为平台的新型电商模式-微商,正在以超乎想象的速度迅猛发展。微信三级分销作为当下众多微商所追捧的经营模式,凭借其爆发性、病毒性营销的效果,为从事微商的经营者带来了巨额利润。但是,微信三级分销的经营模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往往被公司或者经营者忽略。

关键词:微信;三级分销;传销

一、微信三级分销的概述

三级分销概念出现的非常突然,相信大家在之前基本很少有听说过。但是现在积极宣传三级分销的人都会给人灌输一种理念:没有限制级别的、靠拉人头和缴纳会员费的才是传销,而三级分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模式。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发布,也正是在这部法律中,第一次出现了“三级”的表述方式,即“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营销都以不超过“三级”为合法界限的背景来源,也是目前很多传销分子假借其合法性外衣进行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

二、微信三级分销的性质

(一)传销的概念与模式

依据我国2005年11月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可知,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此外,根据此条例的第七条,我们可以总结出传销的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第一是拉人头模式,即按你下线以及下线的下线发展的数量以人头计算报酬;第二是入会费模式,即交纳一定额度的入会费或者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获得发展下线资格,按下线会费或商品销售情况进行提成;第三是团队计酬模式,即靠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上线的计酬依据。

(二)“微信三級分销”属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传销行为

例如,某公司创立了某微信购物商城,进行“零利润会员服务”的营业模式。商城进行零利润销售商品,商城收入主要来自于收取的会员费。缴纳一定的会员费可以成为商城的钻卡会员,钻卡会员推荐一个新钻卡会员加入,可获得会员费15%的佣金,被推荐者属于推荐者的一级会员,该一级会员再成功推荐一个会员,成为该钻卡会员的二级会员,钻卡会员还可以获得会员费25%的佣金,此时钻卡会员的一级会员就可以获得会员费15%的佣金。每个钻卡会员仅能往下发展到第二级会员。显而易见,该商城的营销模式属于微信三级分销。

钻卡会员收取会员费,取得发展会员及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获取利益的资格,属于“入门费”;钻卡会员推荐一个钻卡会员可获得佣金,该一级会员再成功推荐一个会员,成为该钻卡会员的二级会员,钻卡会员还可以因该一级会员发展二级会员而获得佣金,同时一级会员也可以获得佣金,每个钻卡会员均向下发展到二级会员,属于“拉人头”。该模式要求钻卡会员发展会员,形成组织层级,以三级分销的体制进行推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入门费、拉人头的特点,属于传销行为。

三、微信三级分销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行政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传销的行政法律责任,即:“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一旦实行微信三级分销的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传销,将面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法律风险。

(二)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组织层级的计算包括本级在内,微信三级分销制度,在组织层级上已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三级的条件。

因此,如果微信三级分销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人数达到三十人就符合立案追诉的标准,组织、领导者会被依法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结论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社交活动逐渐实现网络化,微信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传销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通过上线拉下线、发展层级代理、变相收取入门费、滚雪球式直销和加盟等模式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已出现蔓延之势,应该谨慎对待微信三级分销,以免陷入违法甚至犯罪的深渊。

参考文献

[1]杜江,《解读微信三级分销》,载《知识经济》,2016年第6期73页

[2]胡希伦,《浅析直销与传销》,载《现代商业》,2016年第2期12页

[3]申杰,《离开三级分销的微商会不会走向灭亡》,载《中国质量万里行》,2017年第2期78页

作者简介

田石鹏(1994-),男,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现为贵州民族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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