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评议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情况
2017-05-30何才德徐胜梅
公民导刊 2017年10期
何才德 徐胜梅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十二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权之一是“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乡、民族乡、镇单位的工作。”因此乡镇人大的评议对象是乡镇人民政府,不应直接评议村委会工作。
此外,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的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而不是乡镇人大的监督。
但根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依法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支持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因此,笔者认为,乡镇人大可通过专项评议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的情况来助推、支持村委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