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评议不能一概而论
2017-05-30刘斌
公民导刊 2017年10期
刘斌
乡镇人大是否可以评议村委会工作不能一概而论,要视情况而定。
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镇人大担负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由此可见,乡镇人大对村委会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是可以的,是依法行使职权的应有之义。但对于像村集体经济发展、公益事业等涉及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具体事项,不应纳入监督范围进行评议。
人大代表如果想要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其实有很多变通的方式。如,以普通村民身份参加村民会议或者以村民代表身份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也可以聘请人大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