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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企业从被动挨打走向主动维权

2017-05-30翟丽君

大东方 2017年2期
关键词:侵权维权知识产权

摘 要:近年来,我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对垒中往往居于弱势,充当赔偿者的角色。我国政府历来是企业走向世界的后盾,在海外维权中会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但企业仍应是海外维权的主体,企业应尽快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商标、专利跟踪监视网络,从自身提高保护、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水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维权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对垒中往往居于弱势,充当赔偿者的角色。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大多数企业刚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少数企业通过法律途径在国内市场维权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另一方面,我国IT产业发展很快,但也是遭受侵权最为严重的一个领域;其他传统技术企业大多也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只知道利用本土劳动力廉价的优势进行仿制和重复作业。

但是,我们仍应该看到中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对垒中居于弱势的情况下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来展示中国企业从被动挨打走向主动维权之路。

一、深圳朗科和美国PNY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朗科”)配合企业发展战略,通过侵权诉讼将战线燃至大洋对岸,成为“我国海外专利索赔第一案”,其旗帜鲜明、深谋远虑的“专利营销”策略无疑对在国际专利纠纷中一直遭受打压、处于弱势的其他企业具有深远意义。通过深圳朗科和美国PNY(Paris and NewYork)公司(以下简称“美国PNY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分析深圳朗科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可以加深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这一博弈工具特质的认识,为将其与企业战略实际联系提供一种思路。

二、iPhone6和iPhone6 Plus外观设计被认定侵权

2016年6月,因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一份《专利侵权纠 纷处理决定书》,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局在这份决定书中认定 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佰利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三、抵制恶意诉讼 中国企业拿到首份胜诉的“马克曼命令”

2004年,世界500强企业莱伏顿公司起诉浙江通领科技集团侵犯其美国专利权,通领集团奋起应诉,在经历了两年多的艰苦斗争和漫长等待后,2006年5月,终于拿到了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法院下达的“马克曼命令”,该意见书完全采纳了通领集团对美国莱伏顿公司“五五八”专利保护要求和技术适用范围的解释。这是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案中,中国拿到的首份胜诉的“马克曼命令”。

四、集体应对美国最难的“337调查”也能赢

2003年4月,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委员会(ITC)指控中国南孚电池在内的24家中国内地和香港电池生产企业侵犯该公司专利,要求对上述公司发起“337调查”。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下,18家中国企业组成联合应诉团队,艰苦抗辩,却遭ITC初裁认定专利侵权。9家中国企业再次联合上诉,要求ITC对初裁结果进行复审。2004年,ITC正式宣布美国劲量电池公司拥有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属无效专利,中国9家应诉电池企业赢得终裁。中国企业通过组成联盟,打赢了可能对我国企业、行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美国“337调查”,为未来中国企业的海外维权模式提供了借鉴。

五、笔者分析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逐年增长。仅美国对我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数量,在2006年就已达到13起,占美国全球总调查量的近40%。根据商务部统计,到2005年,中国出口企业遭遇技术壁垒最严重的100种商品,其损失至少有2000亿美元。

外国企业频频以知识产权为武器对中国企业实施打压,表面上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本质上就是企业之间的市场之争。基于研发优势,外国企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便开始在中国“抢滩布阵”,在华专利申请量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在基本完成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布局后,这些跨国公司已逐渐步入收获期,凭借成熟的知识产权商业策略和诉讼经验,向我国迅速发展的高科技企业屡屡“发难”。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并不能回避——我国企业的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不高,企业还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啟示

尽管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开始拿起知识产权的“利剑”,像浙江通领、深圳朗科公司那样,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也有不少企业流露出对涉外知识产权维权的畏难心理,往往采取不应诉的逃避态度。这一方面是因为一件知识产权案件要动辄花费几百万美金的诉讼费用,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不少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力承担。而更重要的原因是,国内企业普遍不了解国外法律,国内又缺乏相应的咨询机构,企业很难运用专业的法律程序为自己辩护。

所以,中国企业必须培养‘亮剑精神,勇于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与外国企业进行利益博弈,必须努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侵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唯有如此,才能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以弱胜强”。

同时,在经历了越来越多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累了大量经验后,我国政府与企业都应该思考各自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权益方面的责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一种长效的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应急机制,以助企业维权一臂之力。根据这一机制,将对不同行业的专利、贸易等方面的数据进行跟踪,对于可能引起涉外纠纷的产品,尽早向其生产企业发出警示。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的应急救助机制,一旦纠纷发生,即可为企业提供应对指导。面对国外技术壁垒的步步紧逼,我国相关行业、服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亟待加强系统反应能力,以帮助企业破除壁垒。

参考文献

[1]郑成思:《WTO与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国法学》2000(3).

[2][美]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格致出版社2009年版(10).

作者简介

翟丽君(1988-),女,汉族,河南林州人,法律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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