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村贫困妇女发展的金融精准扶贫创新思路
2017-05-30游郭融祝健
游郭融 祝健
摘 要:农村贫困妇女是金融精准扶贫的重点对象,金融精准扶贫对于农村妇女减贫脱贫及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文通过PEST模型,分别从政策法律、资金市场供求、社会信用和金融创新四个方面,对我国农村妇女的金融扶贫现状进行分析,并总结当前金融扶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最后,结合我国农村妇女创业就业情况以及金融精准扶贫面临的困难与障碍,针对性地给出创新金融精准扶贫路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精准扶贫;农村妇女创业;资金供求失衡;农村金融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37-5617(2017)02-0035-06
Abstract: The rural poor women are the key objects of the financial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help the rural women to reduce and get rid of poverty and also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By using the PEST model,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financial poverty alleviation of rural women in China was analyzed from the four aspects of policies and laws, supply and demand of capital market, social credit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hen the problems exited in the current financial poverty alleviation were summarized. Finally, the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to innovate the path for financial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by combining with the entrepreneurship and employment situation of rural women in China and the difficulties and obstacles faced by the financial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Key words: financial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entrepreneurship of rural women; imbalance between capital supply and demand; rural financial reform
據统计,目前全球8亿贫困人口当中一半以上是妇女。在我国,贫困妇女总数有2550多万人,其中大多数为农村贫困妇女。农村妇女长期受制于传统思想,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受教育程度、就业机会及资源的占有率等与男性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农村妇女贫困化程度明显偏高,且将直接影响下一代子女的发展。因此,帮助农村妇女脱贫致富,事关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和国家长治久安。近年来,我国政府将农村妇女减贫脱贫作为国家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把缓解农村妇女贫困程度放在优先位置,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对农村妇女贫困的影响,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农村妇女减贫脱贫和全面发展的政策措施。
随着农业女性化趋势的逐步加强,农村问题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农村妇女的收入问题。实践表明,提高农村妇女收入需要通过外界帮扶和自主创业来达到目的,外界帮扶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妇女贫困问题。要提高农村妇女的收入水平必须帮助她们实现创业就业,而农村妇女创业首先面对的是创业的资金来源,资金不足往往成为创业的突出瓶颈。据全国妇联问卷调研显示,36.9%的贫困妇女表示创业的首要困难是“缺少投资本钱”。在贫困妇女希望妇联组织提供的帮扶方式中,“小额担保贷款”占到第一位,达45.7%。可见,金融扶持及其小额信贷是帮扶贫困妇女创业的重要现实选择。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村小额信贷的各类研究和实践都将贷款主体的男性和女性等同化和均质化,社会性别基本上被忽略或笼统化,忽视社会性别因素对女性特别是农村女性小额信贷的影响,因而金融精准扶持农村妇女发展问题的提出就显得尤为必要。
金融精准扶持农村妇女发展,本质就是从扶贫富民角度出发,利用财政扶贫资金扶持,通过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保障扶贫机制创新,从而解决农村妇女创业外部融资难问题,提高她们的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脱贫致富打下坚实基础。这种促进农村妇女发展的金融扶贫与传统扶贫不同。一是金融扶贫是开发式扶贫,金融扶贫资金通过有偿使用,使农村妇女转变以往“等靠要”的思想,极大地鼓舞农村妇女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其培育自主创新产业,让扶贫工作真正从“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二是金融扶贫重在造血能力的培养,强调开发性和增强造血能力,注重提高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发展能力,并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农村妇女发展生产的脱贫工作上,精准对接,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三是金融扶贫资金是信贷资金,需要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实现良性循环,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持续地对扶贫项目和贫困农妇的投入。无疑,金融精准扶贫对于真正实现农村妇女创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1 金融精准扶贫研究概述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理论根源在于金融排斥,金融排斥是金融与贫困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20世纪80年代,麦金农[1]和肖[2]首次将金融发展的研究对象指向发展中国家。他们认为,在经济落后地区普遍存在金融市场的割裂和金融抑制现象,众多的小企业和农户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无法享受正规金融服务。为了应对金融抑制和金融排斥,实践中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小额信贷。乔安娜·雷格伍德[3]提出,小额信贷不仅能改善穷人生活,而且通过为低收入客户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一系列的储蓄与信贷等金融服务,能使经济弱势群体获得自身发展的一种支持。
国内学者对金融排斥的研究起步较晚。周立等[4]最早使用“金融排斥”的概念,认为我国金融发展的不平衡性显著,金融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由于信息不对称、可抵押物缺乏等因素,导致金融资产缺乏流动性,产生金融排斥,降低了该地区的金融普及性。刘锡良[5]通过三个指标即农村资金是否得到有效利用、农村储蓄能否有效转化为投资及农村资金的流进流出情况,调查得出当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较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何德旭等[6]从供求视角分析农村金融排斥产生的原因,认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缺乏金融资源,归因于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取向上对农户的金融需求存在较强的排斥性。国内学者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与需求问题的观点大致分为3种:第一种观点是以乔海曙[7]为代表的者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抑制主要为供给型金融抑制;第二种观点是以高帆[8]为代表的等学者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抑制主要是需求型金融抑制;第三种观点是马晓河等[9]学者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抑制为需求型金融抑制与供给型金融抑制共存,但需求型金融抑制是从属现象。
虽然理论界对农村金融排斥、金融抑制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在农村金融精准扶贫问题的许多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理论研究上也需要进一步深入拓展,特别是在对农村妇女发展与如何实施金融精准扶贫相结合的研究上还未充分展开。本文着重从农村妇女发展与金融精准扶贫角度入手展开研究,运用PEST模型,结合我国农村妇女金融扶贫现状,分别从政治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及科学技术环境四个角度进行分析,对农村妇女金融精准扶贫的宏观环境进行梳理,找出目前存在的问题,旨在对后续完善与发展农村妇女金融精准扶贫提出相关建议,力图拓展当前金融扶贫开发的理论视角。
2 基于PEST模型的农村妇女金融精准扶贫现状分析
2.1 PEST模型概述
PEST模型是指对宏观环境的分析,P是政治(politics),E是经济(economy),S是社会(society),T是技术(technology)。PEST模型常用来分析目标对象的宏观发展环境,从政治法律、经济市场、社会文化和技术创新四个方面来分析影响或制约目标对象发展的因素,为该对象的未来发展提出具有借鉴意义的参考意见。
关于农村妇女金融精准扶贫现状分析中的政治法律主要是指影响农村妇女金融精准扶贫的政治法律因素,包括政府的方针政策,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和补贴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政治法律环境是影响农村妇女金融精准扶贫的关键因素。经济市场主要是指金融精准扶贫的资金供求情况。经济市场环境是影响农村妇女金融精准扶贫的决定性因素。社会文化主要是指金融精准扶贫的社会信用方面。社会文化环境是影响农村妇女金融精准扶贫的主要因素。技术创新因素是指关于农村妇女精准扶贫的金融创新,主要从金融产品和金融监管两个部分来考虑。
2.2 运用PEST模型分析农村妇女金融精准扶贫现状
2.2.1 金融精准扶贫政策法规 金融精准扶贫需要依托强有力的政策扶持。实践证明,若金融精准扶贫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只会加剧贫富分化的差距。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效率,势必需要政府政策干预。我国当前金融精准扶贫下的政策模式主要从财税、金融和监管三个方面同步并行。在财政税收方面,包括对涉农金融机构的财政奖励补贴,以及对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和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等。在货币信贷政策方面,央行采取定向降准及主要涉农机构采取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方式,來评估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进一步健全再贴现政策来优化信贷结构的功能。在金融扶贫扶弱政策方面,2009年7月出台的《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将城乡妇女纳入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范围,为城乡妇女发展提供了金融支持并且进一步提高了服务工作力度。可以说,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政策所面向的对象不断缩小,基本实现精准二字。但面向农村地区贫困妇女的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从长远来看,还需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
2.2.2 金融精准扶贫资金供求 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国民经济稳定的基础,要实现农村妇女发展的金融精准扶贫,必须解决我国农村金融始终面临的问题,即农村金融的供需失衡。一方面,在农村无论是妇女创业还是发展都需要大量资金;另一方面,很多金融机构纷纷从农村撤出,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非农贷款上,这使农村金融的资金供求矛盾加重。而农村金融的供求失衡问题严重地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因而要从整体上改革农村金融,平衡供需是关键。当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从基层农村撤离,银行网点越来越少,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大多只靠农村信用社“孤军奋战”,导致金融支农难以突出。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如果仅仅是把城市资金吸引到农村并不现实,应该把农户资金留在农村,这才是破解农村金融难的有效之道。农村妇女作为留守农村的主体要实现其发展,就需要农村金融改革围绕其进行,如何更好地帮助和扶持农村妇女创业发展,逐步成为了现阶段及未来农村金融改革的焦点。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合作金融机构具有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它们背后依靠着政府多项优惠政策的扶持,即使本身没有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能够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占据重要位置。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保护和限制导致其他金融机构很难进入该行业,造成了垄断条件下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配给失衡。合作金融机构属于正规金融,在贷款上有更加严格的条件,致使很多农村妇女得不到其提供的贷款。而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贷款的替代产品,由于利率和风险都相较垄断金融产品高出很多,从社会成本的角度上看,民间借贷直接导致社会效率的损失。尽管如此,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仍占一定比例。从1994年开始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相较于业务情况惨淡的正规金融机构,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背景的小额信贷组织却逐步发展壮大,甚至于在部分地区有很大的业务需求,在帮助贫困地区农村妇女减贫脱贫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了自身企业的壮大和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其所处的非正规金融的背景,其生存和合法化问题也日益显著。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农村亟须进行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市场整合。非正规金融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得到真正认可,而正规金融又存在一定的垄断和官僚作风,两者之间边界结构清晰,二元结构状况十分明显。总的来说,在我国农村地区的整个金融市场,特别是在乡以下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比较明显,真正的竞争性市场并没有形成。因而,在市场经济下,政府除了不断扶持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发展,还要注意整合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之间的聚集度,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效应,以更好地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发展。
2.2.3 金融精准扶贫社会信用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社会诚信体系。由2009-2015年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数据(图1)可知,2011年以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呈下降趋势,但2011年后不良贷款率缓慢开始上升,随着农村金融的不断发展,不良贷款余额持续上升。不良贷款情况直接反映了我国农村社会信用的缺失。要想建立一个完善的小额贷款机制,信用体系必不可少。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都在积极探索,试图建立有效的社会诚信记录系统,比如农村信用社开展了广泛的信用村、信用户调查评级活动,在这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相对而言仍然十分粗糙,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改进和完善。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远远超出了一个部门力所能及的范围,需要国家和政府大力支持和推动,配合司法、行政、经济等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毫无疑问,统一建设的社会诚信体系,将会比分散割裂建设的诚信系统更加有效。而关于农村妇女的诚信系统建设更可以作为社会诚信系统建设的试点。农村妇女依托当地妇联,有较完整的信息档案,可以促进妇联与金融机构联合,共同制定并建立一套更具针对性的农村妇女社会诚信系统。
2.2.4 金融精准扶贫金融创新 要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自负盈亏是最基本的要求。纵观我国农村现存的一些主要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农业银行的扶贫贷款是一种传统金融政策支持下的补贴性信贷,这种国家补贴的方式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而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的小企业贷款,也是在国家补贴和政策推动下完成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而且其在业务组织形态和风险管理技术上没有摆脱传统金融的一些弊端。所以,我国在小额信贷项目上并没有行之有效的金融创新。而一些逐渐壮大的非正规金融的小额信贷机构或项目试图在产品创新上获取成功,但由于受到体制约束并且其本身的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其产品创新并未达到实际效果,而且可持续发展往往也很难维持。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妇女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趋向多样化。但是我国农村现存的大多数金融机构依然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要金融业务,忽略甚至无视农村妇女对当下金融服务有更新的要求。在所提供的金融产品上,缺少针对农村妇女的产品服务创新。产品创新能力的缺乏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产品的现存供给与当下逐步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的不匹配具体来说就是农村信贷资金的供给不能够充分支持新型农村产业化发展的需求。在农村信贷资金的需求上,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壮大,对农业信贷资金的需求逐步加大,甚至于超出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范围。现有的信贷产品无论从其期限、品种还是方式上来看,都没有较传统信贷产品有很大的突破,不能够适应和满足各类农村经济主体的需求。而在信贷资金供给上,由于小额信贷都需要抵押物担保,农村妇女手头所拥有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财产难以变现导致价值评估麻烦,不能够被视为合格的贷款抵押担保品,故即使农村妇女在未来有还款能力,目前由于难以满足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合格抵押品的要求而卡在了审贷关上。
金融创新不应只是产品创新,金融监管创新也应引起重视。在创新过程中由于政府的一些干预会削弱创新效果甚至于增加创新成本。例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中小企业缺少抵押物出现的贷款难问题,试图通过出资组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来解决。然而,一些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由于发展环境不完善,加上缺少有效的监管,致使其陷入经营困境,不能使该政策有效地发挥作用,或者越位从事不该从事的其他活动。这说明金融监管创新相对滞后。监管创新不足和不能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直接导致某些金融创新迟迟不能进行。例如,由于不知道如何对分散的民间金融进行有效监管,至今非正规金融的合法性还是一个问题;再例如,对农村信用社或者其他小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监管体制和方式,而照搬商业银行监管的做法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不合时宜的问题。因而除了注重金融产品的创新外,金融监管的创新也应该得到重视。
3 结果与对策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在政策法规方面,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农村妇女与小额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资金供求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明显的供需失衡的情况。在社会信用方面,我国缺乏一套完整的社会诚信体系。在金融创新方面,无论是金融产品还是金融监管上都有待提高与改进。加强金融精准扶贫不能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想,而是要用企业和市场的原则来处理问题。在支持农村妇女发展方面,要明确各项财政和金融更多不同功能和作用。在提供涉农妇女贷款的同时要考虑到贷款风险和贷款回收情况。不考虑金融机构生存和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支持是不可持续的。加强金融支持农村妇女发展应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取向,以改革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繁荣和发展,由金融市场为农村妇女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即使在短期内需要一些政策性的特殊扶持和引导,也要坚持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过度扭曲市场信号、损害市场运行机制。因此,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3.1 制定符合农村妇女发展目标的金融政策
农村妇女作为扶贫对象中一类需要重点帮扶的对象,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针对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可以对其所在的小微企业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鼓励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为农村妇女创业就业提供资金支持,在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上给予优惠,同时建议由地方财政按比例提取信贷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核销金融扶贫的较高风险溢价。鼓励和支持各级妇联组织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探索设立“妇女产业互助基金”等担保产品,为有志于创业的农村妇女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需要说明的是,農村妇女小额信贷的目的是帮助广大农村妇女脱贫致富,以实现自立、自强和男女平等,而妇联组织作为与妇女息息相关的一个组织团体,其性质保证了其能真心诚意地为广大农村妇女服务,在处理收益率低、数额小、工作繁琐的小额信贷服务时更耐心、更负责。另外,妇联也具备组织上的优势,每个行政村都有妇联组织,不仅保证了小额信贷能够惠及所有的农村妇女,而且由于当地妇联组织成员对当地妇女的情况更为熟悉,有助于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在开展农村妇女小额信贷业务中,要坚持各级妇联组织的核心地位。总之,促进农村妇女发展的金融精准扶贫政策,需从财政金融两方面着手,在给予财政补贴的同时,更多的是从金融上增加和创造农村妇女创业就业的机会。
3.2 建立多元化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我国正在深化对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应充分发挥其支农作用,并且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来有效补充农村金融供给,从而实现对农村妇女金融需求的全面覆盖,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市场。竞争市场中应包括各种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包括正规的和非正规的金融机构如中小银行、信用合作社、互助会、民间借贷等。要促使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需要让他们存在于相同的生存环境下,当务之急是要通过法律实现对各种借贷形式的认可。只有把一些处于边缘化的借贷形式或机构合法化,明确它们的存在性,才能形成竞争,才能加快农村金融市场化的进程,从而建立起更加多元化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因此,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最大问题在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合法化问题。从非正规金融机构开始入手,逐步对农村已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和实地考察,评估登记,建立机构档案存档,一方面逐步让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合法化,另一方面,通过注册登记,也能够让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更加规范化,从而促进正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充分竞争,发挥市场作用。
3.3 完善农村妇女増信系统
现阶段的小额信贷业务中的信用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都是依靠人为主观的判断,缺乏一个整体性的、系统的、客观的评价,因而建立健全一个规范有效的农村妇女小额贷款信用评级机制势在必行。首先,建立项目信息库。贷款最终落实到项目,项目选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贷款的安全与否。要推动贷款与项目的有机结合,帮助妇女参与和发展适合当地经济实际和个人发展的项目,使资金跟着项目走,实现创业项目、贷款资金与产业发展的有机融合,推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其次,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全面、真实地掌握拟贷款农妇和已贷款农妇的信用情况,如贷款人的基本信息、项目发展情况、还款情况、担保人担保能力情况,以及经办人的信息记录情况,并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动态掌握。在发放贷款前,应量化各项指标,运用信息库中的信用评级系统和风险评级系统评估该贷款的风险和收益,从而决定对应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使借贷双方的利益达到一个相对的平衡。贷款后可定期根据农妇的还款情况和项目发展状况及时更新农村妇女个人信息库。同时,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巾帼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企业等评定工作,并与银行授信挂钩。
3.4 创新金融精准扶贫工具
金融产品是实现金融扶贫的重要载体。一要探索“信贷+农村妇女”模式,推动金融扶贫精准到户,并针对差异化的信贷需求推出个性化信贷产品,如“巾帼扶贫小额信贷”“妇女创业贴息贷款”等,满足不同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期限、担保等方面的需求,帮助农村妇女解决创业就业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二要摸索“信贷+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模式,破解信贷扶贫担保难题。配合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推出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集体产权抵押贷款产品,充分发挥农村妇女手中资产的融资增信功能。三要紧随“互联网+”发展步伐,鼓励各类涉农金融机构通过建设电子化平台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探索更加适合农村妇女创业就业的金融产品品种。
3.5 加强金融精准扶贫监管
政府应当营造与金融精准扶贫创新同步的金融监管新环境,建立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新格局。目前金融监管需重点防范金融扶贫信贷风险,确保金融创新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并且同步推进金融监管改革,构建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工商行政、司法、妇联等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各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提高风险监测、预警、排查效率,促进农村妇女金融精准扶贫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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