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中的骗税问题研究
2017-05-30陈景同
陈景同
摘 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历史和改革进程,然后分析了我国出口骗税的主要方式及成因,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出口骗税的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 骗税 成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9(c)-080-02
1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历史和改革进程
追溯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进程,大致可分为如下阶段。
1950年~1985年处于萌芽期。1950年底,国家针对出口货物中的部分无利产品依据《货物税暂行条例》退还货物税税款。1966年,外贸部实行补贴出口亏损及按平均税负率确定综合退税率。1983年,财政部仅对钟、表等17种产品退还或免征生产环节中发生的增值税或工商税。
1985年~1993年处于探索期。这期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体系进行了深层次的探索和改革。1985年颁布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等条例象征着此政策大胆探索的开始。其时政策的根本原则是零税率、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及完全退税。
1994年~2004年处于初步形成期。1994年2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开始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这部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下的“宪法”标志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迈进高速高质发展阶段。
2004年之后步入成熟期。2004年初开始执行《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本次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根据所出口产品类型的不同及产品所在产业的不同,国家或鼓励或限制态度不同且程度不同。
2 我国出口骗税的主要方式
2.1 “四自三不见”
“四自三不见”是目前我国不法分子骗取政府退税款项的通常犯案手段。所谓“四自”是指在中间人或者客商自带客户、自备货源、自备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是指出口企业在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方、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却进行了外贸交易活动。“四自三不见”形式的业务大多无真实的贸易活动发生,所用发票及报关单等出口退税程序中需要的单证一般是虚构的,其记载的交易活动也并未发生。采取此种方式的往往是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向中间人开出空白出口单证,任其自带客户、自备货源、自备汇票、自行报关,然后外贸企业凭借中间人出示的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发票等凭据,向负责退税的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税。
2.2 假自营真代理
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对外贸易方式。假自营真代理习惯被叫做买单,其实质相当于某外贸企业自导自演操纵了整笔外贸业务的流程,外贸企业将相关单证委托于中间人办理,整笔业务完成后收回中间人办理过、审核过的票据,向政府申报退税,拿到發放的退税款,在整个业务进行过程中,外贸企业不参与或极少参与到经营活动中,外贸企业假借自营出口的外壳,与工厂、外商买方合作,互相包庇掩护骗取国家退税款。
2.3 低价高报
随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和海关监察的愈加严密,不法分子为了规避在骗税过程中遭受惩处的可能,减少仅限于形式上的弄虚作假,即虚假生产、虚假销售最后利用虚假的销货信息骗取出口退税款,改为在真实出口货物的数量和价格方面虚报,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低价高报、重复多次报出口税及以少报多、以次充好。此方式的流程包括虚构采购货源、生产产品、销售货物、报关出口、外汇收汇等环节的合同,虚构货物验收、入库、出库、发货等账户记录,虚构外销出口、物流运输、检疫证明、报关、结汇等单证,挂靠经营业务,虚报成本或销售价格,虚构收汇骗获银行凭证,虚设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核算资料,给监察机关以财务体系完整、会计核算正规、账簿报表真实、申报及时且缴税足额的假象。
3 我国出口骗税的主要成因
3.1 地方保护主义泛滥
地方保护主义是出口骗税现象日趋猖獗的一个人为因素。在出口退税的问题上,中央与地方的负担和利益是不一致的。2005年以后,中央与地方对出口退税的负担比例与增值税收入比例进一步扩大,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可获得25%,但在退税支出上只需负担7.5%。因此,出于对本地经济利益和自身政绩的考虑,地方政府对出口退税中发生的骗税行为惫于监管,对打击违法骗税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地方甚至采取默许、袒护、纵容的态度,造成骗税者恣意妄为。
3.2 税收体系存在漏洞
3.2.1 退税程序复杂
我国出口退税业务程序的流程很繁杂,要求提供审核的单证很多,出口企业如果按照退税制度完成退税流程,则需要聘请专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退税中所需的各种单证和备案资料等资料。这种复杂的工作程序增加的人力、财力和精力变相地增加了企业的出口退税成本,再加上申报、审核、退税等环节所需时间过长,外贸企业的资金链受到极大的压力,因此有些企业为了省事,委托不法分子的“代理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尽快收回退税款、增加利润。
3.2.2 出口监管不到位
出口监管不到位,会降低政府机关的威信力,变相纵容不法分子的骗税行为。税务相关部门的监管脱节产生的漏洞,致使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难以依法进行。出口退税监管的核心是增值税,因为征税是退税的基础,退税是征税的补充。征税与退税却是两套系统,在管理方面相互独立,两部门都只能负责本职工作,征收部门认为出口退税是退税机关的职责,对退税业务无权干涉,退税部门则因出口退税属于增值税范畴进而应归为征税部门的管理职责,不参与出口货物报税审核工作,因而对企业的缴税情况调查不充分,使得不法分子看到有可乘之机,征退税之间严重脱节。在税务管理方面,目前只有专门负责出口退税工作的机构,这就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明确。即使发生了骗税的违法行为,也没有能够制裁和约束不法行为的有效措施。海关部门的监管漏洞,致使出口退税政策的检查难以从严执法。
3.3 部门权责分工不明
出口退税制度涉及很多部门,这些部门的管辖范围、职责及他们之间权责界定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相互推诿拉账的现象经常发生,所以不法分子利用这点大胆钻空子。虽然各相关部门已开始提高防范意识,但是外在条件的存在仍然使各个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打击力度无法提高,信息共享又不透明,最终造成打击违法行为收效甚微。出口退税程序涉及税务、海关、银行、外管局等多个政府或地方部门,权责衔接不明确,掌握的信息不全面,无法形成严密的配合体系和默契的稽查行动。
3.4 打击力度不够强大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惩治违法出口骗税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令人遗憾的是,税收法律并没有跟上刑法和司法的脚步,仅有《征管法》涉及了退税违法,且仅有其中的第66条说明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从中可看出,此规定对出口骗税的构成、手段未作明确界定,将出口骗税的查处只交付于税务部门,使得税务机关对出口骗税的具体界定困难,而事后追究时无其他部门配合更是难上加难。再加上此规定说明的处罚方式只有罚金和停权,不法分子便大胆进行违法操作,或者投机取巧采取擦边球的灰色手段,税务部门往往不能查处定罪。
4 针对我国出口骗税的对策
4.1 规范出口退税程序
4.1.1 保证出口退税率稳定性
1994年以后我国出口退税率变动频繁,涉及货物范围很广,外贸企业的心理起伏便很大。外贸企业的业务风险本就比内销企业大得多,其面临的各种压力也较大,当退税率变动造成企业利润降低时,中小企业更可能采取非法操作以争取减少风险。国家应尽量保持出口退税率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减少出口退税率变动频率,使我国出口企业平稳经营,避免因频繁调整出口退税率而造成的企业核算成本的频繁波动。此外还应为出口退税率的调整预留出缓冲期,以减轻我国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因退税率变动而受到的影响。尤其是当出口退税率下调时,一些企业因为已经与外国客户签订完成贸易合同及协议,而无法更改的情况下,会发生政策性亏损,所以,保证出口退税率的稳定性对风险承受能力弱的中小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4.1.2 简化出口退税程序
政府应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对类型相似的出口货物具体的退税政策进行整合,从而使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内容不过于繁杂,便于理解、掌握及实际操作,有利于政府行政人员迅速执法、立案,另外,简化出口退税程序中的申报环节和审批环节,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
4.2 完善部门之间的权责衔接
4.2.1 明确各级政府的税收权责关系
应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的事权与财权,建立“谁出口、谁受益、谁负担”的对称制度。根据不同地方的对外贸易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充裕程度,定制不同的地方与中央的负担比例,同时适当提高出口退税基数,使出口退税增幅与税收收入增幅相匹配,减轻出口退税额增幅较大的地区的财政负担。另外,按照现行的征税与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分多环节征收,各生产地、流转地只分享本环节发生的增值税,退税却全部由出口地负担,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增值税分享与退税负担不平衡。因此可以适当降低出口货物各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比例,使货物出口地增值税的分享与退税的负担相匹配,减轻出口地的财政负担,削弱流转地政府借以分享增值税的想法,减少出口货物在国内的无意义流转,尽快完成出口,促进经济增长。
4.2.2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第一,各部门要明确自身在出口退税程序中的本职工作,加强自身职业素质修养,从源头上杜绝参与骗税的可能。第二,各部门之间要积极加强协作,对出口货物实行多层次的无缝对接的监管。为此,海关、外汇管理、税务和银行等相关部门都要主动联系系统内的成员、促进彼此的共同进步。同时,各部门之间也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合作形成完整的全面的管理体系。完善出口退税管理,便要完善和健全出口退税制度的监督管理环节,建立海关、税务、外经贸、出口检验检疫等多部门之间的出口信息数据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沟通工作的活动,以及时共享信息,实施监控,实时更新数据,不让任何一次违法骗税行为逃脱。构建多部门协调系统,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坚守岗位,彼此配合,最大限度地预防骗税行为的发生。
4.3 提高打擊违法行为的力度
打击出口骗税除了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监控的严密性之外,还要提高对违法骗税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我国在对骗税行为的处罚中力度过轻,有些不法分子不在乎其违法骗税行为是否被查获,因为量刑轻、罚款少、前科记录,甚至被处罚过后还敢接着骗税。从西方各国经验来看,对骗税行为的监管设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对查出有骗税劣迹的出口企业,不论其出口规模大小,一律对其取消 “免、抵、退”税制度,拉近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和再犯者不予退税,且将面临重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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