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视域下的“自由”新论
2017-05-30孙伟平尹江燕
孙伟平 尹江燕
[摘要]“自由”是社会主义的价值本质和价值目标,意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是内在自由与外在自由的统一、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的统一、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的统一。自由与“自由主义”存在原则的界限,自律不意味着压缩自由,自由也绝不赞同任性。实现“自由”必须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前提,通过弄清事物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实现选择自由;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通过提高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为更好地实现自由奠定物质基础;坚持“以人为本”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治和民主政治制度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重视教育,通过提高人民的文化素养、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创造实现自由的条件;解放思想、冲破教条主义的禁锢,通过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实践实现自由。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内在自由;实质自由;社会自由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7)03—0011—06
“自由”是社会主义的价值本质和价值目标。在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历程中,如何理解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以及追求“自由”的现实意义,避免陷入“自由”的认知误区,积极寻求“自由”的实现路径,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课题。
一、“自由”及其现实意义
在中国,“自由”最早出现在《汉书·五行志》中:“赤眉贼率樊崇、逢安等共立刘盆子为天子,然崇等视之如小儿,百事自由。”汉朝郑玄《周礼》注有“去止不敢自由”之说。这里的自由都有“肆意、任意”之意,指的是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行事。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一词与英文中的“liberty”对应,它源于拉丁文“libertatem”(“libertas”),意指“从束缚中解脱出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给“自由”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自由不在于在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概括起来即“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毛泽东进一步指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自由不仅是一种认识能力,而且是一种行动能力或实践能力。
消除异化劳动、实现劳动解放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社会关系。资本的生产力是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要素。资本的生产力并不是资本本身所具有的生产能力,它把生产力要素中的“硬件”和“软件”组织起来,为资产阶级所用,并且天然地造成所有要素同工人的现实分离、对立。马克思说:“这种关系在它的简单形式中就已经是一种颠倒,是物的人格化和人的物化。”物的人格化和人的物化是同一个运动过程,即“异化”。异化劳动是资本逻辑的必然后果,是资本的现实化表现。资本的本性决定了一切现实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能是增殖,而非其他。在此条件下,工人只会沦为资本的手段和工具。“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基于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指出,自由的真实内涵在于消除异化劳动,实现劳动解放。马克思认为,劳动的真相应该是:“劳动是我真正的、活动的财产”,“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任何物种的本质归根结底是其生命的本质,是其生命的活动。人的本质是自然生命和社会生命的双重活动,“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人的劳动就是生产生命的活动。一方面人同动物一样,需要维持自身的生命,人的劳动是人保持自由的生命表现,是人的真正财产;另一方面,人区别于动物,是有思想意识的生命体。劳动是人创造价值、获得成就感的方式。因此,劳动不应该是工人把肉体出卖给资本家,把劳动出卖给资本,甚至成为工人赖以生存的手段。马克思说:“这种活动为我所痛恨,它对我来说是一种痛苦,更正确地说,只是活动的假象。因此,劳动在这里也仅仅是一种被迫的活动,它加在我身上仅仅是由于外在的、偶然的需要,而不是由于内在的必然的需要。”在典型的私有制形式——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我的个性”的劳动竟然成为我所“痛恨”的对象,因为“我”和“我”的劳动成果是相异化的,“我”和“我”的劳动过程是相异化的,“我”和“我”的类本质是相异化的,“我”和他人也是相异化的……“我”和“我”的世界的一切都是相异化的,而不是内在的必然的需要,不是自由的生命表现。马克思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指出:“从异化劳动对私有财产的关系可以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的,这并不是因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工人的解放,而是因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的人的解放;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整个的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对生产的关系中,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
扬弃资本、解放劳动,是共产主义实现自由的现实道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的否定”,是生产资料共同占用基础上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打破“资本一劳动”的二元结构框架,每個人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力创造社会财富,分享劳动成果。劳动成为人的自我实现方式,“是自由的生命表现”“是生活的乐趣”。马克思曾这样描绘共产主义的图景:“在这样的组织中,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能把自己在生产劳动这个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中所应承担的部分推给别人;另一方面,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的全部能力即体能和智能的机会,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这就是真正的劳动解放。
砸碎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旧制度,实现个人与社会的解放、自由全面发展,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这是共产主义的价值目标。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对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奴役、剥削、压迫等不自由现象的反抗。“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來,一直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将自由价值目标贯穿于中国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实践中。通过推翻“三座大山”,消灭剥削制度,建立了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使全体人民的自由全面发展获得了制度基础。通过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获得举世瞩目的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断取得实质性的进步——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逐步完善了法律规章制度,改变了社会关系,人们日益享有更多的追求自由的权利和能力。这让“自由”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了真正实现的可能。当然,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决定了人与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只是我们的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决定了它的实现必将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
二、自由的辩证本性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是立足马克思主义的立场,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而形成的一种新型自由观。它的内涵极其丰富,至少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是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的统一。内在自由通常是指人的精神自由;外在自由属于内心自由的外化,即指在不违法违纪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有追求自由的权利。从社会发展史来看,自有文字记载以来,人们往往首先追求内在自由。因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不存在普遍的自由权利,绝大多数人的自由都被剥夺了,自由只是属于少数人的特权。于是,人们试图在不自由的现实生活中寻求精神自由的超脱。在17—18世纪,与封建主义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相适应,西方从追求内在自由逐渐转向追求外在自由、从追求纯哲学的自由转向追求政治制度的自由、从追求灵魂自由转向追求人身自由,并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保障。这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战胜封建主义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资产阶级的胜利,资本主义在发展过程中,其内在矛盾不断加剧,自由也越来越显现出历史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为:虽然很多西方思想家都主张“每个人的自由都是平等的自由,不能相互妨碍”,但实际上,由于经济上的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对政府干预的过度排斥,个人与个人的自由之间逐渐产生了内在冲突,出现了“私有财产的多少决定个人自由的程度”等现象。这导致少数资产阶级的自由过度膨胀,人民大众的自由则被压抑甚至消解。也就是说,“这种自由在实践中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虚伪性,是少数人的自由而不是全体人民的自由”。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憧憬的自由,不是资本主义那种以个人为本位、导致人权受到侵犯的不平等的自由为代价,而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只有这种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相统一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才能与平等、人权等和谐共处、相互促进。
第二,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是形式自由和实质自由的统一。形式自由和实质自由如同一物两面,两者不可或缺,共同构成了自由的科学内涵。形式自由关注的是自由的过程和手段,而实质自由关注的是自由的内涵和结果。在社会主义的视野中,“自由绝不仅仅意味着每个人享有某些抽象的自由权利,而且还意味着个人有能力、有资源享受这种权利”。马克思主义在谈到自由问题时,总是强调谁的自由、什么样的自由,并主张将实质的自由而非形式的自由在现实中加以实现。在马克思看来,与“资本主义只是少数资产阶级的自由”不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自由,应该是人民群众的真正自由。封建主义社会是地主阶级通过封建强权对劳动群众进行奴役,是权力对人的奴役,没有劳动群众的真正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是通过金钱资本对工人阶级进行奴役,是物对人的奴役,同样没有工人阶级的自由。只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自由才是一种人民群众彻底摆脱强权奴役、金钱奴役的自由,才是人民群众的真正的、彻底的解放。这种人的解放不仅存在于法律条文的抽象规定中,而且有实实在在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加以保证。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社会主义这种以实现共同富裕为前提的“自由”,并不像资本主义的自由那样建立在少数人极端富有,多数人极端贫困;少数人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多数人无法享有实质自由的基础之上。
第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是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统一。自由是一种理想信念,既是指“自由王国”的建立,也是指“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二者统一于历史的发展进程之中。马克思、恩格斯曾这样表达对未来社会的期许,“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不仅考虑个人自由,同时考虑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的关系,考虑个人自由与国家民族阶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立足集体或共同体的集体主义自由,而不是个人主义的自由。这种集体主义自由并不以集体自由压迫牺牲个人的自由,而是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的有机统一,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真正自由。而资本主义的自由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础,没有财产自由就没有个人自由。资本主义的自由是一种以个人自由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自由,是一种排斥集体自由、伸张个人自由权利的自由,只是少数资产阶级的自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并不像社会主义国家那样,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诉求,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尽管西方法律一直主张人人自由平等,但在实践过程中,其对于财产权的处理使这一主张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总之,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内涵深刻,表现丰富,是多种形式、多方面要素相互作用、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由的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只要自由的某一种形式受到指责,那么整个自由都受到指责,自由就只能形同虚设。”
三、“自由”的误区
在理论研究和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人们往往对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缺乏正确的理解,陷入“自由”的某种认知误区。
(一)自律不意味着压缩自由
在当今社会,有些人不愿意谈“自律”,更不严格要求自己“自律”。这种现象是伴随着“自律意味着压缩自由”这一错误认知而出现的。事实上,自由和自律并不是相互對应,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自律是自由的内在要求,自由是自律的必然结果。要自由,先自律,没有自律就不存在真正的自由。古人云,“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即是说:自由不是摆脱一切限制和约束,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始终坚定自己的信念和原则,主动、自觉地为自己设限,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因为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每个人的自由都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这种限制并不会因为“自律”的缺席而消失。
苏格拉底之所以被“雅典民主派”的当权者视为“自由民主的敌人”而处死,是因为他批判了古希腊的极度“自由”的民主制度,以及被这样的制度所放纵的“暴民”。苏格拉底之死,深刻暴露了当时的民主制度存在的严重缺陷。柏拉图说,这种缺陷就是“过度的自由”,就连“狗也完全像谚语所说的‘变得像其女主人一样了(指的是谚语:有这种女主人,就有这种女仆人).同样.驴马也惯于十分自由地在大街上到处撞人,如果你碰上它们而不让路的话。什么东西都充满了自由精神”。这种自由主张“在个人欲望面前,一切都不值一提”,实质其实是“放纵个人欲望的极度自由”。它“使得这里的公民灵魂变得非常敏感,只要有谁建议稍加约束,他们就会觉得受不了,就要大发雷霆,到最后像你所知道的,他们真的不要任何人管了,连法律也不放心上,不管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可见,这种缺乏自律的极度自由是自私的、畸形的,它必定导致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从而走向衰亡。
(二)自由不意味着赞同任性
有人认为,“自由”就是“任性地由着自己为所欲为,甚至胡作非为”。实际上,这种观念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从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看,自由绝不是指“摆脱客观必然性,不受自然或社会客观规律性制约”的任性之举。因为当“任性”践踏客观规律时,就会受到自然的无情惩罚;当“任性”越出道德底线时,就会受到良心和舆论的谴责;当“任性”触犯法律法规时,就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制裁。例如,法律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的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界定了自由权利的适用范围。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对此,马克思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亚里士多德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中国法学家李达也曾指出:“法律就好像是一张网,罩在社会关系上,一个个的网孔,即是各个人的行为范围,各个人的行为,在那些范围以内是自由的,若跨出那些范围以外,便不自由。”国家制定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不是为了限制自由;相反,正是出于对自由的维护和对自由权利的保障,法律才更需要设定自由的边界。譬如说,尽管言论自由是法律保护的权利,人人都有言论自由权,但考虑到传播负面舆论可能产生的恶劣后果,任何国家都会对其设定边界。
罗伯斯庇尔认为,自由是基本的人权,它“以正义为准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在法治社会中,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人可以超越法律,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可以这样做。事实上,自由如果冲破了界限,就是对自由最大的伤害。因为如果没有限制,滥用自由,社会公共利益难免遭受威胁,社会公共秩序难免遭受破坏。而在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遭到破坏的乱局中,自由必然会受到限制,自由的价值也变得更加难以实现。毕竟,自由是集多种权利和义务于一体的。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个体能够完全按照本身所具有的意识和能力去做任何事情,不被其他个体或外在事物所强行改变”的绝对自由并不存在。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外一个人的妨碍”,个体的自由在社会中必将受到其他个体的自由的限制,此种限制之间相互影响,形成了诸如法律、道德等约束性限制。因此,对任何社会而言,个体的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必然要受到社会的约束。每个人只有承担自由本身所带来的责任,才能真正享受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利。
(三)自由与自由主义存在原则界限
自由主义是西方价值观的核心理念。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和意识形态,它片面地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和“独立精神”。它坚持个人本位,认为“个人利益高于一切”,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主张完全自由,即任何道德和法律上的规范都无权约束个人的行为,任何社会因素都无权干涉个人的选择、个人价值的实现。自由主义通过夸大个体的先天差异并使之在社会中得到认可,从而把资本的逻辑运行导致的社会差别归结为人的自然差别。而且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自由主义必然以个人自由侵犯他人自由,以少数人的自由侵犯和剥夺大多数人的自由。这正如杜威所说:“民主可悲的崩溃就由于这一事实:把自由和在经济领域内,在资本主义财政制度之下最高程度的无限制的个人主义活动等同起来了,这一点注定了不仅使平等不能实现,而且也使得一切人们的自由不能实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自由”与西方自由主义存在着原则的界限。1937年,毛泽东写作的《反对自由主义》一文,揭示了自由主义的表现、性质、危害和产生的根源。毛泽东指出,自由主义是革命集体组织中的一种“腐蚀剂”;它来源于小资产阶级的自私自利性,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革命利益放在第二位;它危害极大,“使团结涣散,关系松懈,工作消极,意见分歧”。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强调,自由主义是产生违反纪律行为的土壤。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在一切革命组织中,自由主义主张无原则的自由和平等,是产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行为的温床。如果听任自由主义泛滥,必将严重影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历史证明,只有严格区分自由和自由主义,旗帜鲜明地反对自由主义,才能维护党和国家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全社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四、“自由”目标的实现路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历程中,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始终是我们的价值目标和归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工程,其中,“自由”价值目标的构建与实现尤其需要群策群力,共同推进。
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前提,通过弄清事物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实现选择自由。尊重客观规律,就是承认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对人的行为的制约性。“必然”转化为“自由”的起点是对客观规律性的认识,“必然”转化为“自由”的标志是对外部世界的支配——运用对客观规律性的认识,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恩格斯曾经告诫道:“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支配自然,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界——相反,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作用,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毛泽东认为,人类因“对客观必然规律不认识而受它的支配,使自己成为客观外界的奴隶,直至现在以及将来,乃至无穷,都在所难免。认识的盲目性和自由,总会是不断地交替和扩大其领域,永远是错误和正确并存……要知道,错误往往是正确的先导,盲目的必然性往往是自由的祖宗,人类同时是自然界和社会的奴隶,又是他们的主人,这是因为人类对客观物质世界、人类社会、人类本身(即人的身体)都是永远认识不完全的”。尽管如此,“只有在认识必然的基础上,人们才有自由的活动。这是自由和必然的辩证规律。所谓必然,就是客观存在的规律性,在没有认识它以前,我们的行动总是不自觉的,带着盲目性的”。马克思则认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总之,人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必将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人只能在认识和承认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发挥主观能动性,绝不能离开客观事物的性质、规律及其对人的作用去选择和行动,否则必将付出代价,遭到失败。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通过提高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为更好地实现自由奠定物质基础。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阶段与物质条件。马克思指出:“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物质基础是人获得解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决定因素,人们归根到底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只有拥有充裕的物质保障,才能免除生存的后顾之忧,才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发现和发展自身,才能专注地开掘物质和精神层面的“自由”。因此,促成“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解放、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和创造出更多的物质产品,为更好地实现自由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这无疑为个人和社会的自由发展奠定了更好的物质基础。当然,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依然较低,还需要取得更多实质性的进步。
坚持“以人为本”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治和民主政治制度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自由、民主、法治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民主、法治是自由的前提与保障,自由是民主、法治的表现与产物。法治的约束性和民主的制度基础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可能。一方面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法定自由权利,使应有权利、法定权利成为实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制度建设,把宪法规定的自由权真正落实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重视教育,通过提高人民的文化素养、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创造实现自由的条件。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自由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是建设自由中国的中坚力量。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僅需要政治、经济建设,还需要提高人民的文化素养、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这就要求国家、社会、家庭充分重视教育,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培育和弘扬创新精神,不断进行文化创新,繁荣文化事业;把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抓手,提高文化生产力和文化供给能力,多渠道、多方位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努力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积极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有效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特别是,文化基础建设投入和公共文化服务重点向农村和边远地区倾斜,努力消除“数字鸿沟”,缩小、解决文化发展的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使农村、边远地区及弱势群体都有机会享受文化发展的成果。
解放思想、冲破教条主义的禁锢,通过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实践实现自由。人的自由是在社会实践中生成、呈现和实现的。实践是认识的动力和源泉,只有在反复地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才能真正认识必然。只有在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才能掌握和运用客观必然规律,真正获得自由权和主动权。只有在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才能使社会和自然的发展为人类服务。马克思在把人类的自由和解放作为自己的最高理想时,并没有陶醉于最终获得自由之后的那个“真实的联合体”,而是把时间与精力倾注于如何在“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事物”的过程中创造实现自由的现实条件上。毕竟实践是自由的基础,是实现自由的根本途径,只有通过具体的历史的生活实践,才能实现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按照人的目的和需要改造客观世界,推动人类社会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