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的借鉴意义
2017-05-30罗虎
罗虎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国有公司治理制度,要置于现代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大框架中来理解。经过长期发展,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或者说在公司治理方面表现出五个方面的主要特点和趋势,对中国特色现代国有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治理模式“趋同化”
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公认分为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德日的股东监控模式、东南亚国家的家族控制模式以及苏联和东欧国家“内部人控制”模式。其中最具现代性、代表性的是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和德日的股东监控模式,近些年来,这两种模式出现了明显的“趋同化”:
一方面,是英美的外部市场监控模式开始重视内部股东监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因股权高度分散,主要以公司外部监控为主。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美英等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对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不断上升,美国的公司制度从内部人控制的经理人资本主义,转变成投资人对经理人实行有效控制的股东资本主义。
另一方面,是德日的内部股东监控模式,开始重视外部市场监控。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德日一系列内控型治理模式才会出现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的曝光,人们认识到了这种治理模式的不足。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德日的公司开始更多地利用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这导致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开始重视外部市场监控。随着英美的外控型治理模式开始重视内部股东监控,其内部股东必然会更加重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与之相似,随着德日的内控型治理模式开始重视外部市场监控,其外部市场监控必然也会更加重视通过董事会来实现。由此,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强化董事会责任的强烈呼声,董事会的独立性大大加强,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制度得到世界主要国家的广泛认同。
由此可以看到,虽然世界各国都根据自己的法律和文化背景,建立了具有本国(地区)特征的公司治理模式,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跨国公司向全球市场拓展,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正在相互借鉴、交融和趋同。换句话说,单纯依靠内部股东监控或外部市场监控方式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不是最佳的,只有实现了内外部两种监控模式综合平衡,同时保持董事会独立性的公司治理机制才是最优的。这一点对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公司治理制度具有重要启示。
治理理念“责任化”
当今世界,跨国公司在实现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担负着极为重要而又紧迫的责任。2010年,由于英国BP公司深海油井爆炸而产生的严重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再次向跨国公司和全世界敲响了警钟。与此相应,传统企业理论即“股东中心主义”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企业公民”理论由此取得了越来越大的话語权。1995年召开的世界社会发展首脑会议上,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首先提出了“全球契约”计划,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该计划号召世界各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贪污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2011年1月,在第41届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进一步发起了“全球契约”LEAD项目,他希望更多的跨国公司在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和建立新的治理秩序中发挥领导作用。
在联合国的直接推动下,跨国公司治理理念的“责任化”潮流应运而生,现在已经蔚为壮观。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以来,低碳经济和新能源产业已经成为各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未来发展的制高点,跨国公司从治理理念到发展实践的全面“责任化”已是势在必然。对于正在深度参与国际竞争的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来说,在公司治理方面适应并引领“责任化”潮流,增强绿色和责任竞争力已属必然。
治理结构“多元化”
与治理理念的“责任化”潮流相一致,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逐步从传统单一的股东治理向现代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转变。在发生震惊世界的安然和世通事件后,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萨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该法案旨在对美国的公司治理和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对加强公司管治作出了许多重要的新规定,如提高董事会董事独立性和审计公司独立性、提高管理层在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方面责任及增强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等。
8年后,也就是2010年7月,汲取2008年以来美国金融和经济危机的深刻教训,美国国会通过了被称为大萧条以来美国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方案,即《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的监管规定数量较之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出两倍以上。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在金融危机后专门发布了公司治理报告,列出了十大核心治理原则,涉及内容包括董事会权力、管理层治理责任,以及股东交易活动、投票决策和治理流程之间的关系等。
由于美国公司和美国经济的巨大实力和影响,这些法案和治理原则不但对美国公司治理已经带来或将带来重大影响,而且对全球范围内的公司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它必将进一步强化跨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多元化”趋势。而顺应这一点也将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公司治理制度的必然之选。
治理主体“民主化”
当今世界,促进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是大势所趋,公司治理主体的民主化潮流方兴未艾。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的劳资共决制、日本的利益共同体制和美国的职工持股制。
在德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新的公司理念将公司定义为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一种伙伴关系,而不再强调雇佣关系,监事会被认为是资本所有者与劳动所有者对公司进行共同治理的场所,从而为劳动与资本共同治理公司奠定了理论基础。后来随着明确规定职工享有决策参与权的《劳工共同决定法案》通过,标志着德国劳资共决制的正式建立。在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很多美国企业开始采用多种形式的职工持股计划(ESOP),其显著特点是,持股员工一般只参与利润分享而很少参与企业的控制和管理。尽管如此,由于持有公司股票,利益与公司息息相关,员工在公司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增强。
对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公司治理来说,员工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和企业产权上的公有制,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主体的民主化早就具备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坚实的政治经济基础,“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在国有企业早就是公司治理架构的三大支柱之一。今后,随着员工持股制度的逐步推行,可以预期中国特色国有公司治理将更为民主。
治理原则“一致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认识到公司治理对于公司的核心作用,他们开始研究探讨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司治理原则以资借鉴和推广。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财务问题》作为世界上第一份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司治理原则,1992年在英国正式发布。
为了改善其成员国的公司治理,作为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8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制定公司治理的国际性准则。这个委员会于1999年正式出台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OECD治理指导委员会还专门研究制定了“公司治理与金融危机的行动计划”。2005年5月,OECD还正式出版了《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其主要内容包括:①确保国有企业具备一个有效而且与私有部门公平的法律监管框架;②国家扮演一个职业化、专业化和透明、高效的所有者角色;③国家和国有企业应该确保国有和非国有股东、大股东和小股东享有同等权利;④国有企业不仅要履行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责任,也要履行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⑤国家应赋予国有企业董事会足够的权力和专业能力去承担他们的核心治理作用。
《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虽是一份不具约束力的文件,目的是就改善国企公司治理问题,给其成员经济体和其他经济体的政府提出建议。但它集中体现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监管国企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对现存挑战的应对之策,可以说基本上反映了国际上对健全国有公司治理的一些共识。因此,该《指引》对建立健全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