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校企合作支持体系的探讨
2017-05-30许淑慧林家祥
许淑慧 林家祥
摘 要:校企合作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由之路。通过对我国校企合作的现状和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校企合作支持体系的对策,探讨校企联合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有效途径,为培养企业所需高级专门应用型人才的校企合作支持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關键词:校企合作;应用型;支持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7)05-0020-02
Abstract: 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the only way of training application-oriented talents. This paper analyzes current situation of 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 and its causes, puts forward measures on training applied senior specialized talents, and discusses effective ways to cultivate the applied senior specialized talents, which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 system targeted at training of advanced specialized applied talents for enterprises.
Keywords: 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 application oriented; support system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社会对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但从目前的就业形势来看,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找不到满意的工作;另一方面,企业所需的工程技术人才短缺。这反映出一个结构性问题,高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依然脫节。校企合作,是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提升人才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1]。如何建立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校企结合的支持体系,这是众多地方高校困惑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校企合作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总体而言,我国校企合作依然是“校热企冷”,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存在着如下一些制约因素:
(一)校企合作利益不平衡
高校谈到校企合作,习惯称企业为学校提供多少实习基地,赠送多少设备,赞助多少资金,而较少思索:学校为企业做了什么?能做什么?无庸置疑,大多数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取多予少”,校企合作缺乏利益均衡机制来平衡及促进各自的利益满足。企业凡涉及到校企合作就顾虑重重,惟恐增加负担、引来损失,有些校企合作虽然红火一时,却难以为继;有些尽管双方签订了合同,但真正落实起来却困难重重,最终流于形式。互利双赢,才能使校企双方形成相互依托、紧密合作的关系,才能激发企业投身教育的热情,突破校企合作的瓶颈,实现校企“两头热”。
(二)法律机制有待完善
迄今我国尚无要求企业承担人才培养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校企合作办学模式需要国家法律强制性保护,对合作办学行为进行规范[2]。相关法律机制的缺乏或不完善也会导致企业对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比如在校企合作中企业惧怕承担安全风险,担心学生在企业发生意外,要承担安全责任和赔偿。只有免去后顾之忧,才能让企业放心参与校企合作。此外,企业对高校师生的实践培训、高校对企业员工的继续教育等保障双方利益的法律机制,仍有待于完善。
(三)地方政府功能未充分发挥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商业行为,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而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是公益行为,以培养人才为目标。只有两者的利益和目标协调好了,才能推进校企合作,有利于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所以校企合作不能完全交给市场来调节,应当是政府主导下的校企合作。一些地方政府对校企合作缺少宣传引导,以致企业对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少“牵线搭桥”及组织协调,使校企合作多为学校单方热情;缺少保障企业参与的相关倾斜政策,以及操作性强的、必要的激励与约束的政策法规,导致校企合作失去利益均衡的经济基础而难以实施;缺乏管理机制,当产生问题或矛盾,无专门机构来解决,并且合作过程欠督查,结果缺考核;等等。为此,校企合作需要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功能,需要有政府参与的机构及利益均衡机制,需要适当的行政手段干预,来制约和促进各自的利益满足,增进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四)高校本身缺乏实力
企业有使用人才、设备改造、技术创新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校企合作对企业发展是有益的,受青睐的。但实际上有些高校学科与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脱节,所培养人才不符合企业需求;不少高校自身缺乏实力,能为企业提供的帮助微乎其微。这导致学校缺少吸引力,企业缺乏合作动力,校企合作多是学校的一厢情愿,制约了校企合作互动双赢的开展。
二、建立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校企合作的支持体系
校企合作关键是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仅站在高校的角度,更要站在企业的角度来审视校企合作,分析企业需要得到哪些支持,如何全方位构建校企合作的支持体系。
(一)利益驱动
让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热”起来的动力源从哪来?“有利可图”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首要动力,仅凭责任心远远不够,建立利益纽带是有效、稳固、持久的措施。研究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需要哪些支持?参与校企合作有哪些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接受师生实习,成本如何补偿,安全责任谁负?等等。相关问题厘清、明确,建立互惠互利的利益保障机制。良好的利益机制是推进校企合作深度发展的动力,是维系合作良性运转的纽带。这方面可以从德国的做法中得到一些启示,比如德国企业接受学生培训可以获得政府税收等的政策支持,并可得到每个学生每年3000欧元左右的补贴[3]。同时,高校还应主动站在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角度上,深入挖掘自身服务企业的潜力,保证企业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企业将育人功能融入企业价值链中,乐于参与校企合作。
(二)法律约束
发挥法律的约束作用,针对校企合作制定配套法规或将相应条款更细化。如通过立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及其标准,履行部分人才培养义务,明确行业、企业、学校、政府相关部门在企业合作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校企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从学生安全和技术保密考虑,企业惧怕承担额外风险。为此,法律对实习学生身份确认及劳动纠纷、工伤事故处理问题应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实习学生意外伤害处理机制。同时,学校还应加强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意识教育,避免实习学生将企业的技术或经营秘密向外尤其是竞争对手泄露,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校企合作不是一时之计,随意撮合,不以双方的人事变迁而改变,也不因偶然变故而终止,应为双方慎重地签订受法律保护的协议,具有长期性。因此,應当在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机制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并不断完善,来约束和推动校企合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政策引导
政府应积极充当校企合作的引导者、利益的协调者、过程的监督者和效果的评价者。通过政策引导为校企合作提供有力支持,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鼓励企业向高等教育投入,使其既能产生经济效益又能产生社会效益。比如,企业向教育投入的资金、设备等,根据投入金额适当地减免应缴纳的税款;企業委托高校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进行专项评估,人才培养成本可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减免税赋;奖励和表彰校企合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等等。企业不仅从中可以获得税收减免优惠,而且还可以扩大社会知名度,自然乐意将部分利润通过企业奖学金、助学金或科研基金等形式投入到高等教育中,并主动加入到校企合作行列。在发挥政府职能方面,可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例如,日本已经形成有效的政府主导机制,政府在校企活动中发挥引导作用[2]。
(四)社会倡导
社会支持已成为现代社会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应大力倡导社会支持教育。建立多元投入的校企合作经费筹措体系,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力量融资,缓解校企合作资金不足。同时进一步改革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公民或社会捐赠的财产用于高等教育等公益事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与减免。也可设立高等教育彩票制度,为高等教育广泛筹集资金,以便开展校企合作。
(五)服务回报
有为才有位。高校应努力多元服务回报企业。一是及时掌握市场信息,结合企业需求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和课程设置,使培养的学生与企业需求吻合;二是帮助企业开展员工培训,满足再教育需求;三是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服务工作,参与企业的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工作。
师资队伍建设是强化服务企业能力的关键。高校应着力打造一支既有理论知识更有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可采取既“内培”又“外引”方式,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比如,广西科技大学从2015年起每年安排50名教师到企业培训或挂职锻炼,提升实践教学水平和实际动手能力;加大从企业引进教师的力度,其中每年投入200万元从企业中聘请兼职教师。
三、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校企合作遭遇“一头热”困境,但并非无法化解。校企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驱动力的提高需要利益的平衡力、法律的强制力、政府的主导力和高校自身的实力等。如何建立一套校企合作支持体系,还需要从上述的因素中不断进行深度和广度的探索及研究。
参考文献
[1]董欲超.以校企合作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可行性分析[J].高教学刊,2016(12):5.
[2]王晓燕.国外校企合作中的高等教育改革模式与经验借鉴[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6(6):52.
[3]王纪安.德国教育的企业实践及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J].现代教育管理,2011(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