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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研究中的哥白尼革命

2017-05-30雷磊

语言战略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论据法学裁判

雷磊

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世界法哲学经历了一场重要的研究范式的转换,堪比自然科学领域的哥白尼革命,那就是它的语言哲学转向。语言哲学转向,也就是分析哲学转向。分析哲学以语言为其对象,而语言哲学以分析为其方法。作为一种研究风格和研究方法,语言哲学或分析哲学相信,对于思想的哲学理解能够而且必须通过对于语言的说明来进行。它信奉如下三个信条:哲学的目标是分析思想;对于思想的研究明确地区别于关于思维的心理过程的研究;分析哲学的正确方法就是分析语言。它强烈地关注论证和证成,关注支持或反对一种哲学立场的理由。这种风格和方法对法概念论与法学方法论这两大法哲学的研究领域产生了强烈影响。

语言哲学在法概念论领域最著名的成果,当属英国分析法学家哈特于1961年出版的《法律的概念》。这本被称为21世纪英美传统中最伟大之著作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将维特根斯坦的日常语言哲学引入了对于“法是什么”这一法哲学根本问题的阐释上来。法律本质上是一种语言活动,对法律本质的理解要通过对法定义的语言理解来进行。在这本书中,哈特细致地分析了法律与相关现象(如习惯)的区别,区分了“被迫”(be obligated to)与“义务”(obligation)等概念的语义差别,得出了法律是一种以承认规则为基础的双重规则体系的观点。哈特所开创的这一传统标志着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如果说从古希腊罗马开始的西方法哲学一直以来围绕的是对法律之性质展开的本体论研究的话,那么从此时开始的语言转向则造就了从法定义入手来研究法律之性质的概念论研究。因而作为法哲学之分支的“法本体论”也相应地被“法概念论”的称呼所取代了。事实上,这种转变的倾向在哈特之前,甚至在维特根斯坦、罗素、弗雷格等人促成哲学的语言转向之前,在法哲学领域就可以找到——边沁的《论一般法律》、奥斯汀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和《法理学讲义》等是其典型。哈特之后,尽管德沃金将他的这一研究进路批评为“语义学之刺”,但无论是法律实证主义的门徒(如拉兹、科尔曼、夏皮罗、马默),还是自然法学的拥护者(如菲尼斯、罗伯特·乔治,甚至某种意义上也包括德沃金本人),都在很大程度上延续并拓宽了分析研究的路子。

这种现象不仅限于英美学圈。在德国学界,尽管长期以来受到康德、黑格尔的观念论哲学的影响,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分析进路的法概念论研究同样赢得了一席之地。德国当代自然法学最著名的代表罗伯特·阿列克西在其代表作《法概念与法效力》一书中,提出了支持非实证主义立场的三大论据,即正确性论据、非正义论据与原则论据。其中作为基础性论据的是正确性论据,它主张任何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都必然提出正确性宣称。而阿列克西用以证立这一宣称的基础,则在于语言哲学上的“述行矛盾”(或者说“施为性矛盾”“以言行事的矛盾”)。在此基础上,他才引入了作为规范性论据的非正义论据,和作为经验论据/分析论据的原则论据,试图建立起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可以看到,语言分析方法与法概念论的立场——实证主义抑或自然法学——并无关联,而是代表了当今法概念论研究的主流风格。

在法学方法论领域,语言哲学最明显的影响是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起。法学方法论主要关注的是司法裁判,而依照德国法学家恩吉施的说法,司法裁判的任务在于“获取与证立具体应然之法律判断”。“具体应然之法律判断”就是裁判的结果,“获取”与“证立”则指向了方法论研究的两个层面: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法律发现理论聚焦于法官实际得出裁判结果的过程及其影响因素,德国的自由法律运动、利益法学,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是其代表;法律论证理论则更关注裁判结论的证立和辩护,也即提供充足理由的层面。在后者看来,法学作为规范性学科的特质决定了法学研究的独特之处并不在于探究某项活动的现实成因和动机要素(社会学研究与心理学研究无疑更能胜任这项任务),而在于为这项活动提供辩护或者说正当化。所以,法学方法论关注的重点在于是否充分而完整地进行对法学判断之证立,而不在于這个裁判事实上是透过何种过程发现的。因此,如何组织论证说理,如何产生为裁判活动的参与者与受众所能接受的结论,才是法学方法论应关注的重心。而这一切,离不开语言分析和语言运用的规则,因为法律论证本质上是一种法律领域语言的运用活动。这一领域的两部奠基之作——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和科赫与吕斯曼的《法律证立论》——都深深浸透着语言分析的风格。前者提炼出了六组普遍实践论辩规则与形式和五组法律论辩的规则与形式,绝大部分都是针对论证的语言使用规则。后者提供了迄今为止关于涵摄模式以及语义解释最详尽、最完备的说明与辩护,同样借鉴了大量的语义和逻辑理论。

在中国法学界,虽然法哲学研究的语言分析进路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已有越来越多的青年学者发表了有关概念分析方法的论著,并着手对权利、义务、责任、规范等法学基本概念进行了广泛的分析,甚至有学者开始倡导“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语言分析方法在未来的中国法哲学发展中无疑将获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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