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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与语言”到法律语言学

2017-05-30杨天江

语言战略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语言学人类法律

杨天江

语言正在成为一个根本性问题。20世纪欧陆哲学和英美哲学的“语言转向”充分地展现了语言的重要性,并进而波及了其他诸多学科领域。时至今日,不同学科领域的工作者不得不承认,语言早已不再是一个附随问题,只有把语言作为自己思考和研究的切入点或对象,充分利用语言研究的丰硕成果,才能在自己的领域中开展工作。语言的重要性与其发生学密切相关。按照德国心理学家斯特恩(William Stern)的语言发展理论,语言的产生根源于三个倾向:表达的倾向(expressive tendency)、社交的倾向(social tendency)和有意的倾向(intentional tendency)。可见,一方面,语言是人类表达想法,相互交流,达成共识,塑造有序社会生活的凭借;另一方面,“语言是存在的家园”,人类通过语言把握实在,实在或世界通过进入人类的语言而进入人类的认知。

法律与语言之间的联系远胜其他。法律是人类行为的外在原则,是人类社会独特的制度设计。要学习法律就必须首先学习法律的语言,掌握法律语言的技巧,这样才能把法律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当我们通过法律理解人类现实时,我们正在试图通过法律的语言载体通往人类的本质性规定。正如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所言:“当我们研究人类语言时,我们实际上正在思考的是人们所说的‘人类本质,即,人类心智所拥有的那些独特品质。”(《语言与心智》,第3版,第88页)

法律的历史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历史,而语言的历史甚至早于人类社会的历史。法律观念的出现,尤其是成文法典的颁布,是人类社会相对成熟以后的事情。人们在思考法律与语言时,很容易仅仅把语言视为法律的表达工具,而忽视了相反的维度:法律不过是众多语言之一,它是特别表达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语言。这种思维定式的产生显然源于两个不自觉的等同:法律即成文法典,而语言即文字。根据英国法学家梅因(Henry Sumner Maine)的说法,“许多关于权利义务的现象存在于这些法典背后,并且在时间上先于它们”。(《古代法》,第4版,第2页)虽然我们无法断定法律起源之种种,但对于成文法典只是法律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鲜有异议。如果说把法律等同于成文法典过分忽视了法律的丰富形态,那么把语言等同于文字也低估了语言的复杂历史。对此,中国语言学家赵元任的论断特别贴切:“世界上人类没有没有语言的民族,可是有沒有文字的语言。”(《语言问题》,第140页)

在西方法律史早期,人们甚至不会刻意区分对法律的研究和对把语言作为劝说和导引的一般形式的研究。法律研究只是修辞学的一个部分,法律论证与政治、哲学论证并无不同。但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在语言研究上出现了一种趋势:努力使语言学屈从于逻辑,用语言分析学的方法取代把言语作为对话和社会发声的研究,并且相应地关注书写文本。随着历史的发展,修辞学后来逐渐为哲学和语文学所取代,公共演讲的热情衰落了,代之而起的是对权威的、独白的、单义的表述的研究。世界上第一所法学院的建立正体现了这种研究风格的转变,它旨在探究一种权威的法典体系:《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

随着法律日渐成为一门科学,法律实证主义的方兴未艾,语言学的进展对法律研究影响加深。法律科学需要在一个体系性的背景下研究法律,把法律看成一个结构,具有自身的语法规则和规范等级。正如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所言:“法律是一种秩序,那么所有法律问题都必须作为秩序问题提出并解决。这样,法律理论就变成了对实在法的一个精确的结构分析,摒弃一切伦理——政治的价值判断。”(《纯粹法理论》,第191—192页)

语言对法律研究的影响在另一位杰出的法律实证主义者那里体现得淋漓尽致,他就是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哈特是20世纪法律思想史上最为璀璨的一颗明珠。“哈特把分析(尤其是语言分析)哲学的技术天才般地运用于法学研究之中,几乎凭一己之力划定了现代法律理论的界限。”(雷蒙德·瓦克斯,《读懂法理学》,第131页)哈特的法学作品大多具有浓厚的语言分析色彩。他著述的时代正是哲学当中“语言转向”全面发挥影响的时期,他深受当时语言分析哲学家赖尔(Gilbert Ryle)和奥斯汀(John Austin)的影响。在他最为重要的作品《法律的概念》序言之中我们可以读到他对奥斯汀警句的引用:我们可以借由“对语词的深化认识加深对现象的认识”。法律与语言之间的关系贯穿着他对整个法律的思考。诸如享有一项“权利”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法人”,或者什么是“义务”之类的问题,都成了必须予以解答的基础问题。在哈特看来,除非我们理解了法律产生和发展的概念语境,否则就无法准确地理解法律。例如,他声称语言具有一个“开放结构”:语词(然后是规则)具有若干清晰的含义,但是也总是存在着一些“边缘的”案件,其中是否适用这个语词是不确定的。因此,根本就不存在能为所有可能发生的案件提供预定答案的规则系列。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语词的含义是完全任意、不可预测的。相反在大多数案件当中,法官可以毫无困难地直接适用合适的规则,从而无须向道德或政治考虑求救。

法律与语言的研究在哲学的语言转向大背景下,伴随着语言分析的运用逐渐催生了一门新兴学科“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1993年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s)的成立是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登上历史舞台的标志。目前,法律语言学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用来泛指与语言和法律有关的各种问题研究。国际应用语言学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pplied Linguistics)法律语言学科学委员会(Scientific Commission on Forensic Linguistics)赋予了这一领域丰富的内涵:

1.研究法律语言,包括法律文件中的语言和法庭语言、警察语言和监狱语言。

2.研究、提供和提高专业的法律口译和笔译

服务。

3.消除法律过程中由语言所产生的不利因素。

4.提供建立在可用到的最佳语言专业知识基础上的法律语言证据。

5.在法律起草和解释问题上,包括在简明语言起草方面提供语言学的专业知识。

随着法律语言学的形成,法律与语言的各个层面的问题被统合到一个具体的学科研究领域之内,法律当中的语言问题不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越来越具有实践指向性。语言学研究,诸如话语分析、方言研究、语言变异与语体学,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与法律相关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之中。

责任编辑:王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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