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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变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及对策

2017-05-30麻福芳徐光耀戴天放

安徽农业科学 2017年8期
关键词:粮食安全对策影响

麻福芳 徐光耀 戴天放

摘要分析了江西省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变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指出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在土地经营规模、资金、技术和市场竞争等方面都具有相当大的优势,这种优势可谓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完善,有利于促进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应用,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有利于提高粮食品质,增加粮食的产值和效益;另一方面,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粮食安全有潜在威胁,对稳定糧食市场供求和粮食价格影响巨大。提出了稳定种粮收益、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展科技社会化服务等对策。

关键词生产经营主体;粮食安全;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S-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517-6611(2017)08-0240-03

Impact of the Change of Main Grain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Subjects on Food Security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in Jiangxi Province

MA Fufang,XU Guangyao, DAI Tianfang*(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 and Information,Jiangxi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Nanchang,Jiangxi 330200)

AbstractThe impact of changes of grain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subject on the food security in Jiangxi Province were analyzed.New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operation entity had a considerable advantage in terms of land management scale, capital, technology and market competition, which could be described as a “doubleedged sword”, on the one hand was to promote the perfe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 agricultural social service, be conducive to the promotion of new varieties and new technology application, be conducive to the promotion of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fficienc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be conducive to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food. On the other hand, new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operation entity had potential threat; be effect on the stable grain market supply and demand and the price of grain was huge.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such as stabilizing grain income, improving land transfer policy, increasing financial support, develop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ization service.

Key words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subject;Food security;Influence;Countermeasure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劳动力的不断转移,以及农业产业化、合作化、现代化的发展,我国种粮农民呈现了兼业化的趋势,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也不断涌现,将对粮食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带来深远影响。江西省作为农业大省和全国粮食主产区,2013年全省粮食种植面积369.090万hm2,总产量 2 116.1万t;2014年江西省粮食种植面积达369.734万hm2,总产量达2 143.5万t;2015年江西省粮食总产量达2 148.5万t,实现了“十二连丰”。江西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2个粮食生产净调出省之一,对我国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的贡献巨大。

与传统单一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相比,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良种良法的采用,提高单产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1-2]。而这种优势是一柄“双刃剑”,一旦新型经营主体放弃粮食生产,将更容易导致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的“大滑坡”,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很大的冲击。

笔者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江西省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变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通过该研究,有助于构建引导江西省粮食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的长效机制,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决策咨询价值,能为江西省粮食产业的稳定发展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于把握未来江西粮食生产发展趋势、稳定和促进江西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对其他粮食主产区、周边相似省份的粮食生产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1江西粮食新型经营主体对粮食生产的正能量分析

大力发展粮食新型经营主体有利于促进粮食产业的发展[3]。自2009年以来,江西省以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发展迅猛,逐渐成为粮食生产的生力军[4-5]。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土地经营规模、资金、技术以及市场等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有利于促进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单产水平和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應用;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有利于提高粮食品质,增加粮食的产值和效益;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稳定粮食生产[6]。

1.1有利于促进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与否,严重影响粮食生产经营状况。我国农田基础设施大多是20世纪70年代所建,到目前为止,大多早已年久失修、老化、功能退化,不能满足粮食生产的需要。据相关部门测算,在影响粮食生产的光、温、水、土、肥、种等要素中,水的增产效用最为突出,灌溉耕地的粮食产量通常是非灌溉耕地的2~4倍,由此可见实现新增500亿kg粮食生产能力,关键在于水[7]。

粮食的生产经营离不开农业基础设施的支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为了实现粮食的规模经营,需要投资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兴修、修葺、完善农田水利,扩建粮食晾晒、仓储设施,对中低产田进行改造,以获取更大的规模效益。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粮食生产过程中获得规模收益,有资本、有实力、有动力,加之政府的鼓励政策,有利于促进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

1.2有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完善

随着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粮食生产规模的扩大,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缺乏的背景下,各种相关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也应运而生,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粮食生产产前、产中以及产后需要的各种机械化服务、人工服务、销售服务等,为其提供季节性或者长期性的服务,以获取相应的收益。

1.3有利于促进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应用

农户种粮的目的是提高粮食产量和效益,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凭借自身的资本、技术优势可以较好地运用优良品种、绿色植保、测土配方施肥、机械耕作等新技术新手段,并加以推广实施,以获得最大程度的增产、增效、增收。此外,还可以通过采取统一品种、统一肥料、统一药物以及统防统治等生产组织手段,以提高粮食生产的边际效益来降低物化和人工投入成本,从而提高粮食生产的经济效益,满足大规模粮食生产经营的需要。

1.4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组织能力较强,基本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组织模式和管理机制,实现了生产的组织化、专业化、科学化,而组织管理者一般为种粮大户、种粮能人或聘请的管理人员。他们文化素质、生产技能较高,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知识、技能,根据粮食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季节性雇工生产,科学把控粮食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时组织协调落实各项生产技术和措施,提高劳动生产率。

1.5有利于提高粮食品质,增加粮食的产值和效益

提升粮食品质是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粮食生产比较效益偏低形势下的必然选择。目前,有机大米、富硒大米、绿色大米是江西省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选择。通过提升稻米品质,稻米生产转向有机化、功能化,专门开发针对高端客户群体的适销对路的稻米产品,最大幅度地提高大米的经济价值和营养价值。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大米分级包装、品牌建设、绿色有机认证、产地认证等措施,提高江西大米的知名度、美誉度和产品档次,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稻米的产值和经济效益。

2 江西粮食新型经营主体对粮食生产的负能量分析

粮食安全,即要求确保所有人在任何时候既买得到、又买得起他们所需的基本食品,主要包括确保生产足够数量的粮食,最大限度地稳定粮食供应和确保所有需要粮食的人都能获得粮食3个方面的内容[8]。而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规模、种植意愿、生产效率、储存及销售方式等皆与粮食安全密切相关[9]。不同类型的粮食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对江西省乃至全国粮食安全有着不同的负面影响。

2.1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对粮食安全的潜在威胁

首先,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是以销售粮食获取经济利润为目标的“经济人”,他们对市场变动比较敏感,粮食价格、生产物资成本、劳动力价格等微小的变动都可能会导致其生产经营行为的变化,从而使得粮食生产波动性大[8]。调查中发现,较大比例的种粮大户选择一年一签的土地流转合同,以更好地根据市场的变化决定粮食生产的变动。其次,当前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对流转来的土地往往采取的是“掠夺式”的生产方式,很少采取轮作休耕、测土配方、平整土地、施用绿肥等维护土地地力的保护性措施,这将导致土壤肥力下降,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势必会影响未来粮食的稳产和增产[9]。第三,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的粮食储存、保管成本较高。据调查,种粮大户普遍反映没有晾晒场地、烘干设备、仓储设施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粮食的保存,容易造成粮食的浪费,同时还使得粮食销售时机缺少灵活性。

2.2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对粮食安全的潜在威胁

相对于传统家庭承包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土地经营规模、资金、技术和市场竞争等方面都具有相当大的优势,但这种优势可谓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在粮食价格坚挺时期,能够促进它们发展粮食生产;另一方面,在粮食价格疲软时,一旦它们放弃粮食生产,将更容易导致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的大滑坡,且由于农地用途转换慢、经营规模大与组织决策较慢等因素,导致恢复粮食生产比较农户来说要困难得多,将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2.3对稳定粮食市场供求和粮食价格影响巨大

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经营着大面积的土地,粮食产量巨大,影响着粮食市场的供求。在粮食价格高的年份,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受市场规律的调节,大面积种植粮食,产量巨大,市场供给增多,会促使粮食价格下降;同理,在粮食价格低的年份,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减少粮食的供给,可以导致粮食价格上涨。新型粮食生产经营者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影响着粮食安全。

3基于粮食经营主体变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对策措施

不同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国家粮食安全均有积极和消极作用,政府相关机构部门通过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其不利影响,保障粮食安全。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存在、发展对江西省乃至全国粮食生产、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其自身的发展,以及外部环境的保障。

3.1稳定种粮收益,提高各經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

我国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变化核心体现在种粮目的的转变,实现由自给自足向商品粮生产额转变,这就预示着以满足家庭粮食需求为主要目标的小农生产将会逐渐减少或退出生产,而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大规模生产将会逐渐增多。这就表示粮食生产经营将遵循市场规律,更加市场化、专业化,因此确保种粮农户的基本收益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首要因素[7]。

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①继续实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并且及早公布价格信息,稳定粮食市场预期,对粮食价格形成有力的支撑,提高种粮积极性;②不断提高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农机补贴的规模,创新粮食补贴品种,为种粮大户、种粮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补贴,直接增加种粮收入;③提高财政支持力度,对农田基础设施等建设提供资金扶持,为粮食生产提供物质条件;④提供优惠条件,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以及合作社提供税收、贷款等政策优惠,充分调动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

3.2完善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

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健全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生产经营奠定基础。第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土地正常、有序、规范的流转。政府加强宣传,一方面,鼓励、引导建立中介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多种宣传手段,增强农民对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的了解,实现土地自觉流转。第二,完善转包合同,规范土地流转程序,约束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粮食生产提供稳定的物质基础。第三,完善、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为流转土地的农民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土地流转[5]。

3.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贷款机制

加大政府财政扶持力度,完善适合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财政补贴政策。积极探讨完善适合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种粮合作社的补贴政策,鼓励支持规模化经营。一方面,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扶持、投入力度。引导财政政策向其倾斜,增加财政建设资金,保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比重稳步提高到10%。设立专项资金,通过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给予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粮田改造项目等适当补偿,减小资金缺口,提高旱涝保收田比重。另一方面,完善贷款机制,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开拓农村信用社以及政策性银行关于新型经营主体的担保融资服务,或者提供贷款利息优惠政策,满足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资金需求。

3.4发展科技社会化服务,提高各经营主体的素质

第一,提高对新型经营主体粮食生产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承包式等服务模式,不断提高粮食生产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成立相应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粮食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促进粮食生产由分散小户经营的传统农业向适度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转变。第二,加大科技推广服务力度,做好科技服务“三农”工作,帮助农民提高劳动生产力,降低风险损失,实现粮食稳产增产。通过组织农技人员、专家下乡,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农技服务和推广工作,为其提供粮食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第三,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生产技术及经营管理能力的培训,实现科学生产经营,提高其科学决策水平。通过“内培养、外引进”等途径,引导、培育粮食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职业农民。同时利用优惠政策和条件,吸引一批高素质大学生成为职业农民,留在农村,成长为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其开展农业创业活动,把先进理念、技术引进农村[5],应用于粮食生产经营过程中。

参考文献

[1]

陈洁,刘锐,张建伦.安徽省种粮大户调查报告:基于怀宁县、枞阳县的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09(4):2-12.

[2] 许靖波,钟武云,任泽民,等.湖南种粮大户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国稻米,2013,19(3):4-8.

[3] 张晓山.创新发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J].中国国情国力,2013(3):10-12.

[4] 姜睿清.基于产业融合的江西农业产业结构优化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3.

[5] 麻福芳,徐光耀,戴天放.江西省种粮大户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湖南农业科学,2015(1):131-134.

[6] 姚润丰,任芳.王仕尧代表:应高度重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EB/OL].(2010-03-10)[2016-11-05].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3/10/content_13141864.htm.

[7] 农业部课题组. 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变化及其对粮食安全的影响[J].农产品市场周刊,2013(28):22-25.

[8] 田国强.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变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和应对[J].农村工作通讯,2014(23):50-51.

[9] 田国强.生产经营主体变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及对策[N].农民日报, 2013-07-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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