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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环境报告更需要“下文”

2017-05-30田必耀

公民导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环保法下文全国人大常委会

田必耀

前不久,国务院就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研究处理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这是国务院依法第二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年度环境报告。

去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审议国务院的年度环境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就此强调,今后要形成制度化安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也要依照法律规定,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然而,新环保法实施两年多来,年度环境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却不容乐观,一些地方政府“爽约”。

据统计,2016年有2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了本级政府关于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还有11个省份未按照新环保法要求报告。一些省份,近半数的县级人民政府未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更有甚者,仍有少数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尚未将听取审议年度环境报告列入2017年度计划。

据报道,未作年度环境报告的省份存在对法律规定不知情、对报告具体形式以及内容理解存在偏差等问题。有的以为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对环保工作进行了报告,有的以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专项报告替代年度环境报告。有的地方敷衍了事,用某项环境重点工作事项报告代替环境保护年度报告,对本区域年度环境状况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等重要事项没有报告。

我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严重,多年积累下来的环境问题集中爆发的严峻形势下,如何消除大气污染的“心肺之患”和水污染的“心腹之患”,社会关切,民望殷殷,正是人大立法和监督的指向。

新环保法规定年度环境报告制度和重大环境事件及时报告制度,报告的时间、主体和报告的内容都十分明确,其中,每年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保目标、及时报告重大環境事件是关键内容。这是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履行环保职责的约束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监督资源,自2014年以来重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执法检查、跟踪监督,并开展专题询问,体现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年度环境报告写进法律规定和列入监督议题,正是国家审视环境保护严峻形势,落实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用立法和监督等法治方式全面推进环保工作、积极改善环境质量的决意。正如环境保护部原部长陈吉宁所说,“地方政府守法了,企业才能更好地守法”。

落实年度环境报告制度,需要地方人大联动的“下文”。环保立法和监督需要全国一盘棋,做到上下联动、横向行动、内外互动,才能打好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治理的攻坚战。这需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对接和联动,依法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落实年度环境报告制度,更需要的“下文”,无疑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规划、环境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跟踪落实审议意见、质询等监督方式方法,督促有关方面全面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的突出环境问题,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环境质量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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