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建议
2017-05-30刘晓东
刘晓东
摘要:近几年,发生的各类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把畜禽饲养者和产品监管者推上了风口浪尖,因此,作为饲养者一定要控制畜产品质量安全,并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者一定做好监管工作。
关键词:畜产品质量安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中图分类号:S851.23 文献标識码:B 文章编号:2096-3637(2017)07-0047-0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市场上对肉、蛋、奶等动物性食品的需求越来越高,但同时也对畜产品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一面:百姓买鸡蛋要买土鸡蛋,买蔬菜要买农家自种的,原因是农家自产的不添加任何药物,是无公害、绿色产品。百姓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想法,我认为原因有二:一是近几年,畜产品安全事件的连续曝光,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二是部分养殖户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肆意添加违禁药物等。要想改善这些情况,养殖场和监管者应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1 养殖场应做好的工作
1.1 养殖环节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也是发生问题最多,监管最难、最复杂的一个特殊环节。
近几年,政府对畜牧业的扶持越来越大,畜牧业也成为我县农民脱贫攻坚中的支柱产业。首先,畜禽饲养者在饲养动物前应首先取得养殖许可,也就是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范设置养殖圈舍,配备必要的动物诊疗,疫苗贮藏和消毒设施设备,还必须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建立引入动物和患病动物的隔离畜舍。同时养殖场还应当建立免疫、用药、检疫年报、疫情报告、消毒、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1.2 加强对引入动物的监督管理
在引入动物前,特别是从省外调入种畜禽(乳用、种用),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引入动物以后,到达输入地后,还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对调入动物隔离观察。
1.3 饲养过程的监督
这个过程主要是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测疫情的环节。
1.3.1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养殖企业应当遵循兽药使用规则,不使用来源不明和违禁药品,在养殖过程中需要使用兽药时,应在驻场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的指导下用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1.3.2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在饲养過程中出现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畜禽时,应第一时间向当地的畜牧兽医站报告,并按照“五不准、一处理”的要求规范处置:即不准抛弃、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生产,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另外,养殖场还应当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方便病死畜禽的处理。
1.3.3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客观真实记录养殖过程中饲料、疫苗、兽药、消毒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使用情况。
纵观我县各养殖企业,往往只重视生产,销售,轻视档案记录,有的企业甚至嫌麻烦,不进行记录,觉得有无档案都无所谓,监管者平时对这些现象司空见惯,也不进行处罚,长此以往,形成养殖企业档案记录不认真,甚至没有的怪现象,下一步我们要加大对养殖企业档案管理,对没有养殖档案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在政策扶持项目申报上给予制约。
1.3.4出栏环节。在这个环节,养殖企业要在出栏前严格执行 “休药期”制度。必要时进行兽药残留检测。在出栏前3d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生猪出栏前还要进行10%“瘦肉精”抽检,除上述检测外,官方兽医要认真查阅养殖档案,临栏健康检查,对无异常和符合出证条件后,方可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在这一环节,对于无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记录不完整的企业,官方兽医有权拒绝出证。
2 畜产品安全监管新对策
2.1 加大舆论宣传
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传播识别畜产品监管的知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2.2 强化队伍建设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建立“大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伍、统筹有效利用综合执法职能,形成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牧综合执法分离。一方面保证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监管者可以有更多精力抓监管。
2.3 调整工作思路
立足源头斩病根,抓好监管保安全,管住养殖企业,对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动物屠宰企业开展全面考评,检查出质量问题进行责任追溯制,对违规企业进行法律责任追究,斩断畜产品安全隐患的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