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约见可以发挥更大功效
2017-05-30黑山
公民导刊 2017年8期
黑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2条明确规定,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约见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因其面对面反馈问题、提出建议,并共同商讨处理办法,利于问题解决而为人称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人大监督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加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发展,代表约见的运用将会逐渐多起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代表约见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推动约见制度完善,尚需强化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鼓励代表大胆、充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促进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切实“为民代言”。
要建立健全代表约见制度,如,细化约见的程序和内容,对代表可以就哪些问题提出约见,人大常委会如何把关、如何安排,约见问题办理程序与完成时限等进行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人大常委会对约见工作的后续监督,保障代表履职积极性和履職成效。
参加人代会是代表履职的主要方式之一,会议期间代表开展约见应成一种常态,也应形成制度。如,代表遇有不理解或调研视察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约见申请,并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安排约见的具体事项。
乡镇人大代表基数最大,与群众联系也最密切,最了解基层实情,目前代表法仅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约见的权力。可以考虑尝试将代表约见这一权力让更多乡镇人大代表所使用,使之更好服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