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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见,融入履职新态

2017-05-30

公民导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法律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

近段时期,一些见诸法律条文却较少运用的监督方式不断被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约见、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这些现象,昭示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旺盛生命力,展现出不断完善发展的新的勃勃生机。

这些现象,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得益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个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高屋建瓴地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新任务、新要求,从人大建设理论上提出重大创新,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的重要作用。

在此背景下,基層人大探索创新动力增强,一些长期搁置的监督方式得以不断挖掘呈现。

约见,作为较为刚性监督的一种形式,是代表法赋予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权力。这一方式特点是问题摆上桌面,建议得到当场回应,办法得到商讨共识,利于一些长期性、疑难性问题得到尽快解决,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当这种形式被更多得到运用,也在实践中展示出良好的效果价值,既证明了法律条文设计的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又证明了这种监督方式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和人民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时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这不仅是总书记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也是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要求。

那么,如何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包括约见、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这样的监督方式如何满足这一要求呢?

实践证明,只要是有益于人民、有益于深化改革、有益于民主法治建设的监督;只要在监督中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开展工作;严格在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形式行使职权;顺应发展趋势、有利推动工作,就是正确的监督、有效的监督,也是人大监督的生命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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