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抵押品评级现状及对策建议
2017-05-30付海
付海
摘 要:2013年以来,我国开始扩大合格抵押品范围,逐步完善中央银行抵押品政策基本框架、抵押品范畴、最低评级要求、折扣率等。因此,研究我国中央银行抵押品政策,完善非市场化资产评级对于确保中央银行债权的安全性、中小金融机构有效获取流动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抵押品 评级现状 对策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3(c)-017-02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迅猛发展,但总体上依然是银行占主导地位,信贷资产集中度较高,债务工具等资产证券化水平依然较低。系统的合格抵押品制度框架尚未建立,合格抵押品品种范围及适用规定分散在其他货币政策操作工具的管理办法中,范围小、品种少,且合格性要求、风险评价机制等都急待明确和完善。
1 合格抵押品制度现状
1.1 合格抵押品范围
2013年以来,我国开始扩大合格抵押品范围,完善中央银行抵押品管理框架。人民银行分别于2013年2月、2014年3月和9月设立了常备借贷便利(SLF)、支小再贷款和中期借贷便利(MLF)。在2015年2月10日公布的《2014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人民银行还披露了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首次将信贷资产纳入合格抵押品范围。
2015年5月8日,财政部、央行和银监会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2015年采取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操作流程》,将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圍,纳入央行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按照规定在交易场所开展回购交易。
目前,我国要求提供抵押品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再贴现和再贷款六个方面,其具体合格抵押品范围见表1。
1.2 合格抵押品制度试点状况
为主动增强提供基础货币的能力,自2014年起,我国逐步开展了信贷资产质押和央行内部评级的试点工作,将经人民银行内部评级的金融机构优质信贷资产纳入央行合格抵押品范围,完善中央银行抵押品管理框架,通过试点,已建立起可复制推广的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的基本制度、操作规程和央行内部评级数据库,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人民银行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进行内部评级,根据评级情况判断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产抵押品是否符合合格抵押品要求,其信用评级(合格抵押品评级)主要运用指标分析法,即企业情况等定性指标及财务状况等定量指标,赋予每个指标相应权重,集合形成综合性指标。
1.3 非市场化抵押品评级概况
在我国,非市场化抵押品主要是流动性较弱、不具备完善二级市场的信贷类资产。对此信贷类资产的评级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评级和借款企业主体评级。
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评级的本质是对信贷资产进行标准化处理,去其非市场化特征以符合市场化要求。与普通贷款相比,资产证券化后的信贷产品的流动性更强,从而符合作为再贷款的抵质押品要求。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自2012年重启,并采取了与债券市场相类似的双评级制度——由两家评级公司对同一项目进行评级并出具评级结果。若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抵质押品,可以要求其必须具有人民银行认可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多家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应采用其中较低的作为依据。
借款企业主体评级在上海、深圳、江浙等部分地区已开展多年,其中上海地区的借款企业评级目前覆盖了75%左右的信贷业务,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得到了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在这些地区对信贷类抵质押品进行评级时,可以优先采用借款企业主体评级的结果。对借款企业主体评级不发达的地区,可考虑暂时使用合格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对信贷类抵质押品进行风险评估。
2 金融机构信用及抵押品评级存在的问题
穆迪、标普和惠誉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一百多年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评级体系,并随着数据的累计和时事的发展不断修正。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信用评级行业快速发展,但与国际先进的评级机构相比,行业整体依然不够成熟,缺乏系统性。
2.1 评级技术体系尚不完善,公信力和认同度缺乏
信用评级方法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步骤:第一步,根据受评主体所处行业,确定主要的核心定量指标或定性指标;第二步,对所有的定量定性指标分别进行分类评分;第三步,将每个指标的得分反映到具体的信用等级;第四步,由分析师对表现异常的指标进行讨论分析;第五步,最终确定受评主体的信用等级。其中,其核心就是指标体系和评级模型。通常来说,定量分析包括了对于企业财务数据的指标分析以及在特定金融市场条件下采用特殊复杂模型进行分析;定性分析则主要由公司高级信用评级分析师的经验、技术完成。不同机构的评级原则也就是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上寻找平衡。
我国评级机构虽然在整体框架上直接借鉴了国际评级机构的先进体系,例如主流的混合模型,再对各个指标的权重做出调整。但在评级实践中却存在局限,首先是数据获取的问题。由于国内的征信主体尚无完整的历史违约数据,所以很难满足定量分析模型对数据的基础要求。其次是市场有效性问题。我国金融市场的有效性较差,市场上提供的财务数据等信息根本无法正确的基本面和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前两个问题使我国的评级体系不能过分依赖定量分析模型,凸显定性判断的重要性。最后是法律监管体系问题。我国的金融市场处于混业多头监管的状况,市场透明度低,市场成熟度不高,各种违规和暗箱操作较多,从事定性分析的评级分析师很难严格遵循行业规范,最终致使定性分析失范,“以价定级”或“以级定价”的现象较为普遍。
2.2 尚未建立跟踪评级体系,缺乏评级结果的检验
我国的评级机构无论内审还是外评,都还未普遍建立完善的跟踪评级监测。虽然规定在再贷款存续期间,要不定期核实抵押品状况,并按需要要求金融机构调整抵押品,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方法和触发机制,实际上导致跟踪评级监测或者流于形式,或者基本上就是一次性评级。
评级结果检验包括精确度检验和稳定性检验。而违约率设置则是精确度检验,检验评级机构评级质量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由于我国资信评级发展落后,历史数据积累不够,跟踪检验工作滞后不到位,评级结果利用率不高,难以统计不同等级内的绝对违约率。虽然我国建立了抵押品调整机制,当抵押品价值出现变化时,追加抵押品或退还抵押品,但未设定抵押品违约率。当金融机构出现违约时,对其持有的抵押品,未明确拍卖或实施证券化等处置的具体方式。
2.3 可接受的抵押品类型较少,期限配置缺乏操作性
我国可接受的再贷款合格抵押品主要为证券资产和信贷资产。目前,证券形式的抵押品以国债、地方债和十家中央企业的债券为主,接受信贷资产作为抵押品仍处于试点阶段。由于支农、支小等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集中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所持债券十分有限。而且自2012年国债由包销转承销后,中小法人机构不具备国债承销商资格,国债的持有量较小。
在抵押品的期限配置方面,短期操作包括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再贷款和常备借贷便利,虽然支农和支小再贷款可以通过展期实现中期操作,但中、长期的抵押品种类不足以支撑中期借贷便利和补充抵押贷款的顺利推进,例如英格兰银行在指数化长期回购工具操作(ILTRs)中,还包括其他国家债券和第三方机构发行的资产抵押证券等。
3 对策建议
随着經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我国亟需完善抵押品政策。结合国外主要中央银行的有关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3.1 增强抵押品政策的适用性
创新基础货币的投放方式,包括再贷款、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等投放方式,探索根据抵押品的评估价值确定流动性供给模式。对于优质的抵押品,在发放的额度、期限方面给予适度宽松。此外,在发放支农再贷款时,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抵押品。
3.2 完善抵押品计价方法
建议抵押品的估值计价以抵押品的市场价格为反映基础,当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时,可运用基于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基础抵押率,根据抵押品的类型和风险评级,确定相应的抵押率。附加折扣,可采取对金融机构及其抵押品进行压力测试等方法,针对抵押品和交易对手的类型确定附加折扣。
3.3 完善抵押品事后管理机制
明确抵押品调整方式。金融机构可增加抵押品,或用高质量资产取代现有抵押品等方式。规范抵押品的处置程序。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破产、违约等因素不按规定偿还资金时,可通过拍卖等程序处置抵押品。设置抵押品违约率。随着金融产品创新和抵押品管理的发展,我国未来可能接受风险更高的抵押品,应考虑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设定合理的抵押品违约率,以此设定最低准入条件。
3.4 提升信贷资产作为抵押品的适用性
进一步细化信贷资产作为抵押品的相关规定。由于长期信贷资产的不良贷款率相应较高,风险相对较大,应明确信贷资产剩余期限上限。在指标分析的基础上,修正完善信用评价系统,科学判断处于合格或不合格边缘地带的企业资产情况,并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提供信贷资产的情况证明,随机抽查其真实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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