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毒品犯罪防控调研
2017-05-27陈子龙海舟
陈子龙+海舟
摘 要: 毒品治理始终是全球性难题,打击毒品犯罪是世界各国必须长期坚持的艰巨任务。本文以福建省厦门市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2015年后涉台毒品案件高发特点为切入点,对台海地区以及国内外毒品犯罪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原因分析和防范应对思考。
关键词:涉台 毒品犯罪 变化 原因 防控
中图分类号:D91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359-02
近年来,厦门地区毒品犯罪高发多发、屡禁不止,其中涉台毒品犯罪尤为突出,发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其对两岸社会经济生活和经贸文化交流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现就2015年以来该地区基层院办理的涉台毒品案件的发案趋势变化,进行根结透视及防控应对思考,以期两岸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并共同打击防控。
一、海沧区院办理涉台毒品案件概况
1.涉台毒品案件1的基本发案情况
比较分析2013年至2016年6月该院办理的涉台毒品案件的发案情况, 2014年较2013年同比增长28.6%(件)85.7%(人);2015年至今2016年6月间与前年度同期相比增长111%(件)133.5%(人),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其中,2015年以来发案率高居首位,占涉台案件总受案数达33.7%(件)29.7%(人),约占1/3。
2.涉台毒品犯罪的变化特点
2.1涉案的罪名变化情况。涉案罪名的人数情况,2013年贩卖毒品占85.7%,非法持有毒品14.3%;2014年的贩卖毒品占76.9%,制造毒品占23.1%;2015年后的涉毒品(成品)类占46.3%,涉制毒物品类占53.7%。从涉案罪名变化反映的涉案对象看,2015年后制毒物品犯罪的发案率上升,是近期涉台涉毒犯罪的一个显著的新变化。
2.2犯罪对象新变化。涉台毒品犯罪对象主要变化,一是毒品种类的变化,由传统毒品海洛因等毒品,逐渐由新型合成的毒品冰毒所代替且并存;二是毒品的来源对象的变化,由单纯毒品渐成毒品与制毒物品交叉并存,2015年后氯(代)麻黄碱等制毒物品从无到占毒品犯罪案件的(件)31.6%(人)53.7%。
2.3涉台毒品犯罪人员身份特点。一是常居大陆台籍人员毒品再犯率高。涉案台籍人员23.3%曾因毒品受过处罚,多为长期留居且无固定职业人员,主要以成品的毒品为犯罪对象。二是流窜作案、跨境跨地区作案的流动人员剧增。以实施毒品活动目的入厦的人员超过四层,主要是涉制毒物品犯罪。三是两岸人员相互勾结问题突显。在两岸人员共同犯罪的具体个案中涉案人数多为五五、四六比,主要涉制毒物品跨境犯罪。
2.4涉台毒品犯罪的跨境新变化。2015年以后制毒物品跨境犯罪占(件)30%(人)53.7%成涉台毒品犯罪突出问题。体现在:一是以制毒物品为主要犯罪对象取代海洛因、冰毒、摇头丸等成品毒品。二是涉及犯罪环节,厦门是制毒物品流进、流经地及成品海洛因、冰毒等消费地。三是毒品犯罪呈区域化分工。从制毒物品的流通轨迹看,其跨境流通路径是由福建龙岩、江西等内陆区域陆运流往厦门、泉州等沿海地区,再从沿海对台出海点通过海峡私渡转移到台湾地区。四是毒品流向变化。以往大陆消费的海洛因、冰毒等成品毒品主要是从台湾流入,而近年大批量麻黄碱类等制毒物品则是从大陆流向台湾。
二、涉台毒品犯罪的防控思考
1.涉台毒品犯罪变化原因分析
涉台毒品犯罪具有其独特的区域变化规律但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随着国际国内毒品犯罪新形势发展而变化,影响其变化的因素繁多,主要归结有几种因素。
1.1毒品的犯罪对象变化主要成因是成本差异、利润悬殊。表现在,一是利润空间大是冰毒等新型毒品代替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成为市场新宠的重要因素。据相关调查,“冰毒的利润,其初始单价10几-20元到终端价上千元,利润空间大到近50倍;而海洛因的利润从出廠到吸食者之间约10倍”。如此高额的利润,是毒贩子杀不绝的根本原因,而追逐更高利润正是毒品犯罪对象变化的驱动力。二是以制毒物品为犯罪对象发案率剧增的主要原因是以化学合成代替天然材料制造冰毒等新型毒品的生产成本大幅降低、原材料来源方便易得。
1.2毒品的境内外渗透多向变化的主要原因是生产的技术发展与供求关系变化。随着新型毒品犯罪出现,国内制造毒品冰毒及制毒物品的技术与方法提高直接导致犯罪高发,改变毒品产消市场的格局。中国大陆作为毒品消费地,其毒品来源由境外“多头入境,全线渗透”转变为“内外兼具,以产补需”的供需路径。最初大陆的大量传统毒品海洛因主要来源于境外,冰毒等新型毒品开始也是以国外输入为主。但近年来,新型毒品的制造技术方法在国内已有很大范围的掌握、传播和扩散,制造毒品犯罪的出现,对于新型毒品的消费需求由国内制造得到补充和替代,达到产消自给,甚至已出现中国制造的新型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开始流入国际市场的新形势。
1.3中国大陆已由毒品输入地转变为某类毒品输出地。以中国大陆为毒品输出地的犯罪对象主要是苯丙胺类合成毒品以及制毒物品。近年来,两者犯罪猖獗且迅猛高发有着必然联系,前者已然成为中国一个新的毒品问题,中国的东南沿海地区制造贩卖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犯罪已相当突出,并逐渐在向内陆地区蔓延扩散,甚至流向境外。而后者又是中国大陆潜在危害更大的毒品问题,从该院办理的案件中反映大量制毒物品流向台湾地区的海西通道,以及有关数据及案例显示中国的易制毒化学品已流入金三角地区、欧洲等国际市场,中国大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新型毒品。
1.4中国的吸毒人员持续增多,吸食毒品的种类也多样化,这既是问题也是导致毒品犯罪变化的重要原因。据《世界毒品报告2016》显示,“全世界大约有2.5亿人使用过至少一次毒品,其中以15—60岁的人为吸毒主力军,全球每30个人当中就有一位吸毒者”2,因吸毒引发的各种疾病蔓延、死亡人数大幅增长。 “截至2015年底,全国在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大约占全国人口的2‰,每500人中也有一名吸毒者,其中,滥用合成毒品的有134万人。”吸毒人口的上升势头及绝对数却是不容忽视3。仅2015年全国共查处有吸毒行为106.2万人次,其中新发现的53.1万名吸毒人员中,滥用合成毒品人员占80.5%,2016年上半年,又共查获吸毒人员44.8万人次”。从毒品滥用情况看,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比例上升且高达八成以上。从吸毒人员的职业信息显示,无业人员占69.5%,公职人员、演艺界明星等占0.4%4。从中国公布的禁毒数据,吸毒人数上升,范围之广不容忽视,广大群众仅从公众人物吸毒屡见不鲜也可见一斑。在传统毒品海洛因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苯丙胺类新型毒品又快速蔓延和发展5。随着对毒品消费需求的人数和种类扩大增长,促使满足这一需求的市场直接导向毒品犯罪的发展变化已成新态势。
1.5源头控制及流通监管问题。 (1)立法滞后,缺乏科学的规划性、前詹性、防治性。我国对毒品及涉毒物品管制范围主要以《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等名录为准,虽然冰毒已纳入国内毒品管制,而氯麻黄碱等近似冰毒中间体或前端物质并未列入毒品管制名录,导致冰毒制造泛滥,执法中对后者难以按毒品处理,只能按易制毒物品降格处理,甚至《刑法》修正九前,还无法科刑处理。不少未列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已成为制毒犯罪分子的新目标,给毒品犯罪予可趁之机。(2)执法理念失衡、监管意识缺失。一是对毒品、易制毒物品的管制严重不力。如对含麻黄碱等复方药品已纳入管制范围,但仅将其列入处方药品管理,对此类处方药的经营、使用监管仅流于形式,缺乏实质管控。再从该院办理的高发且巨额的涉台制毒物品犯罪案例,足见,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问题已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这些直接拷问着源头及流通的管控缺失。二是缺乏系统性涉毒管控体系。以往对毒品及涉毒物品的启动管控总是在问题严重暴露之后,毒品犯罪分子也掌握了这一管控规律,随着易制毒物品管控品种的推广更新,其制毒原料来源途径也不断推前推新。制毒犯罪分子将合成路线前移以规避管制已是一种发展趋势,面对这样推陈出新的犯罪,我们的管控理念、思路、方法和体系难道还不值得反思?(3)惩治力度与毒品的危害程度不相称。如对毒品氯胺酮的危害问题认识不足问题,“毒品氯胺酮(K粉),兼具麻醉性和致幻性,对人体危害大于甲基苯丙胺(冰毒)”6。而(两高一部《办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对氯胺酮与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追诉量刑标准却是20:1”,据权威解读,作如此量刑标准的把握是基于当时对后者高发多发严厉打击的考量,显然是将严厉打击作为从重打击的衡量标准来处理打击与危害的关系7。同理,吸食者与非吸食者非法持有毒品的法定最低追诉数量标准是统一的,客观上吸食者相较于非吸食者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可能性小,且其持有的是终端毒品纯度最低,反而在量刑时吸毒者又是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诸如种种不合理现象,反映出惩治力度与毒品客观的毒性等级及社会危害性的制衡关系颠倒,罪刑不相称,无法体现罚当其罪对打击和遏制犯罪应有的价值追求。
2.防控对策思考
我国《禁毒法》明确,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源头到吸食使用全程禁控的方针,努力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打防管控一体化禁毒工作机制。面对台海毒品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探索有效防控涉台毒品犯罪对策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2.1加强预防宣传教育,促进全民禁毒共识。首先,必须充分认识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禁毒提到关乎人类生死存亡的高度予以重视,让全社会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形成全民主动禁毒的自觉,实现从根本上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发展。其次,增强禁毒的责任意识。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及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预防宣传教育是禁毒工作综合治理的主要手段和重要环节,应当把落实禁毒工作责任义务作为综治考评的重要指标来考量。三是提高毒品预防教育宣传效果。针对近年毒品犯罪形势,大力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围绕重要节点、重点群体集中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活动,针对青少年群体全面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把禁毒教育纳入中小学必修课,不断提高全民禁毒意识8。
2.2创新两岸执法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当前,对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有关禁毒职能部门已有了全面部署,而针对台海地区跨境毒品犯罪活动的猖獗,两岸应尽快构建共同打击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机制。跨境毒品犯罪属于《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下同,简称“协议”)的司法合作范围,两岸应积极发挥《协议》作用,加强在共同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合作,并积极开展个案协查合作弥补《协议》未涉方面不足,加强毒品犯罪形势及治理对策的研究和交流,建立共同打击毒品犯罪与司法互助的刑事司法全面合作模式。同时,还应把打击涉台跨境毒品犯罪纳入禁毒国际合作,以利于系统治理,形成全球禁毒合力,依法深入开展禁毒执法合作及司法协助,积极参与禁毒国际合作。
2.3加强源头管控、限制流动管理。《禁毒法》要求”对于毒品的管制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禁并举的方针”。对于毒品管制应当坚持依法综合治理的管控原则,源头预防是至关重要的,既要禁止吸食消费斩断需求,更要全程严管截流遏制毒品违法犯罪,还应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推进禁毒信息化、社会化,积极研究制定禁毒对策,完善禁毒堵源截流联动机制,实现系统化治理。同时要提高毒品监测水平和能力,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借鉴台湾地区对于吸食(施用)毒品以及毒驾等行为均以入刑以及对毒品进行等级分类监管处罚等严刑科管方式,从需求上铲除和效遏毒品犯罪的土壤。
2.4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把禁毒工作纳入依法治国的整体规划部署。为有效预防遏制日益高发的毒品犯罪活动,切实推进禁毒工作取得成效,按照《禁毒法》的禁毒工作的职责要求,必须把禁毒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依法治国的发展规划中来部署,依法构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各部门各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民参与的社会化禁毒工作格局。提高禁毒工作法治化水平,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全面推进禁毒工作系统化建设,为禁毒工作奠定坚实基础。9
注释:
1.涉台毒品案件在本文中是指依法由某检察院集中管辖办理的厦门市涉台基层一审毒品犯罪案件。
2.引自《从全球到中国毒品情况调查分析.它离我们真的很近》载《北京高新自愿戒毒》(第339期)
3.引自公安部发布《2015年中国禁毒形势报告》 载于中国禁毒网
4.参见《关注|中国的毒品主要来自哪里?权威报告披露!》载于http://www.baidu.com/link?url=
5.参见《公安部禁毒局谈我国毒品形势和禁毒工作(实录)_网易新闻中心》载于http://www.baidu.com/link?url=
6.引自 《常见毒品介绍》摘录 载于济南刑事律师网 。
7.参见高贵君、馬岩、方文军、李静然:《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载于《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2集,法律出版社2016版。
8.参见《全国集中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管控》载于http://www.baidu.com/link?url=
9.参引《郭声琨:2016年禁毒工作要实现“五个新”-今日关注-平安田东网》郭声琨发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