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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2017-05-25汪疆平刘继煌

软件和集成电路 2017年4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政府

汪疆平+刘继煌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改善信用环境的保障。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被称为“征信国家”。分析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宝贵的经验教训,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

一、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也分别在不同文件中,进一步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業信用建设的工作要求。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初步构建起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在党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各个城市先后将出台了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方案,各个城市都在机制、制度、管理、产业等方面开展了相应的工作。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社会信用信息化建设正在逐步建立,大部分省市都建立了“诚信网”等在线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体系的宣传和培训,方便公众查询信用信息,增强面向行业领域的服务应用。走得比较靠前的城市,则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社会信用的应用体系。

二、征信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征信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方面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各国国情的差异决定了模式的不一样,主要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型模式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市场主导的建设模式,又称民营模式,这种模式特征是第三方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归集、整理、加工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方提供服务。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起到促进信用管理立法和监督信用管理法律的贯彻执行作用。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第二种是政府主导的建设模式,又称公共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数据主要是法人和自然人的信贷信息。该系统是非盈利性的,系统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据世界银行统计,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等七个国家有公共信用登记机构,即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同时,除法国外,其他六国都有市场化运营的私人征信机构。

第三种是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是指既有以盈利为目的民营模式,又存在不以盈利为目的公共模式。日本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归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 同时日本也存在帝国数据银行和商工调查公司这样的商业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提供信用服务。

不同模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各有优势和不足,“公共模式”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信息安全,能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数据库的覆盖面广。其不足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对建数据库的投资较大,维护系统运转的成本较高;市场化运作空间较小,服务范围有局限;不利于将不同类别的信用信息整合并渗透到社会更多方面,对扩大全社会的信用规模,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有限。“民营模式”的长处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空间较大,服务范围广,有利于为降低更大范围的社会信用交易风险提供信用调查和咨询服务;具有保障征信企业投入产出实现良性循环的机制;对信用市场的渗透率较高;对扩大信用规模,进而带动需求增长的作用明显;政府财政不需投资,能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民营模式”的不足在于:美国的现有征信模式是经过较长时期的市场竞争、淘汰和市场整合后形成的,对于后发性国家来说,难以在较短时期内形成覆盖范围广、市场占有率高的征信机构;不仅时间要求长,而且激烈的竞争还有可能导致同水平的重复投资和社会资源一定程度的浪费。同时,“民营模式”对法律环境和执法水平要求较高,否则有可能产生滥用信用信息资源和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社会问题。

二、国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综观发达国家的三种建设模式各有优缺点,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及征信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采取适合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上海、深圳、浙江和辽宁等地市相继开展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个人征信服务为起点,通过第三方征信机构建设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系统,为信用信息的使用方提供服务。基本建成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框架和运行机制。

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政府授权委托民营公司筹建,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由政府、人民银行、相关会员单位和筹建公司共同参与建立深圳市个人征信和个人资信评级体系。先内后外的对外提供服务,公司的运营过程由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负责。

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政府部门主导,同时建立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体系,采取政府投资建立国有独资征信公司,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向参加联合信用征信体系的会议提供服务,联合征信体系的运行由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样由政府部门主导,同时建立政府、企业、个人信用体系。由政府部门归集各部门数据并建立信用数据库,建立信用服务平台,制定各项规章、界定信息采集范围,规定信息公开范围,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使用,并为政府、信用主体、专业机构提供信用服务。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选择

我国的大部分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政府主导的,现阶段主要由各政府部门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归集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信息数据。企业征信方面有中诚信和上海资信等传统的征信公司。个人征信目前除了人民银行之外,还有一些民营的互联网征信公司,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鹏元征信等公司。我国未来会形成三大征信模式,一是金融征信中心,以人民银行为代表。二是商业征信中心,以芝麻信用等为代表。三是行政征信中心,就是把政府的公共信用信息用于征信。

从长远来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赖于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政府部门归集相关信用成员单位的信用信息,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由社会组织或者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充分利用政府、市场、社会三方的优势,构建合理高效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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