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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征信机构监管的思考和建议

2017-05-25郭庆祥张颖君

中国信用 2017年5期
关键词:分支机构人民银行信用

郭庆祥 张颖君

对地方征信机构监管的思考和建议

郭庆祥 张颖君

郭庆祥

现任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经济师,大学本科学历,主要从事经济、金融理论研究。

作为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对征信机构的监管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笔者结合新疆基层人民银行监管工作实际,对地方征信机构如何实施监管提出一些建议。

边远地区征信机构监管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征信市场的不断发展,征信机构迅速成长,边远地区的一些地市也开始出现征信机构的分支机构。但是,边远地区跟内地比较,征信机构和监管还有很大差别。以新疆为例:

在征信机构建设方面,新疆的征信机构发展较为缓慢,机构数量较少。据了解,截至目前,在新疆境内设立的较为规范的征信机构仅有三四家。其他一些以加盟商或企业法人形式在地州市设立的征信机构,仅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后开始营业,但基本未发生业务。一些并不具备征信机构条件的信用咨询管理公司等各类型机构在打征信机构的“擦边球”,自身管理混乱,加之市场需求不足,征信业务进展缓慢,有的甚至处于停滞状态。

在制度建设方面,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及地州各分支机构对境内设立征信机构的监管主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来进行监管操作,还未建立具有新疆地方特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在数据库建设方面,在疆内设立的征信机构多数为以分公司、工作站等形式为主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分支机构,其主要开展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信用评级等企业征信业务。目前主要通过互联网、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采集业务,数据库大多使用其总公司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均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对比内地发达省份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仍相对滞后。

征信机构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缺乏细化的监管制度支撑,基层人民银行执法身陷监管窘境。根据我国《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征信机构的监管主体,遵循属地原则,对征信机构实施监管。但从基层监管实际操作来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缺乏细化的制度支撑,难以有效实施监管。例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对异地设立征信机构的监管方面,在现行的监管制度下,异地征信机构主动备案、报送资料积极性较差;同时,导致人民银行地市中支缺乏可参考借鉴的管理经验和可操作性的制度支撑,从而对其的监管陷入上下维艰的尴尬窘境。

征信机构监管信息传递滞后、渠道不畅导致监管难。征信机构公司登记机关为工商部门,但目前人民银行、工商两部门间掌握的信用信息至今却仍未实现共享。由于信息传递滞后,基层人民银行无法掌握在本地注册的且未在人民银行省会中支备案的征信机构设立情况,对其的有效监管被动且相对滞后。

加强我国征信机构监管的建议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不断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建议将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金融知识宣传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内容当中来,在政府各级部门领导的正确指引下,共同建立并推动由金融机构、教育、工商、税务、质检、司法、环保、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传播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尽快制定征信机构监管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的征信法律制度体系。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尽快制定或细化有针对性的配套制度和部门规章,增强征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加强对信息采集标准的制定、加大信息泄露案件的处罚力度。如,在征信机构业务开展方面,结合征信机构业务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制定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信息主体信息保护方面,制定《信息主体保护管理办法》;在征信信息安全方面,制定《征信信息安全标准》,以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性。

加强征信机构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细化征信机构监管标准。结合新疆工作实际,建议进一步细化《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从法律层面上界定好作为监管主体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管理权、监督权。一是对已开业、未备案的征信机构,明确其总部负有督促异地征信机构向人民银行省会中支备案的义务,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二是严格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标准,对分支机构准入混乱的征信机构总部进行严格的整顿,理清机构设立关系,切实规范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严格征信机构现场监管,明确征信机构法律责任。在相对完善的征信法规、制度框架下,严格征信机构的准入管理和对外宣传,督导征信机构总部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统一、规范业务操作和内部管理,进而加强征信机构自身建设和管理能力。同时,加强对现有征信机构征信行为、对外宣传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征信机构获取征信信息的渠道来源,采集信息的范围,对外提供征信服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信息泄漏及违规查询等情况;信息使用者是否按照与信息主体的约定用途使用信用报告等情况,通过现场监管,加强征信机构、数据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对信息主体信息的合规使用性,明确征信机构可以因违反征信法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也可以因违法操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避免征信机构违法操作、开展不实宣传,损害当事人利益。

明确监管分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披露机制,实现对征信机构的适时监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作为国家征信业监管部门,为适应征信机构发展的形势需要,应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建立自上而下的沟通共享和信息披露机制,做到不留死角、公开透明,缩短信息传递时滞,切实增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制度执行力,实现对征信机构的全覆盖、全方位监管。

借鉴征信数据采集、加工技术,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加强征信机构数据库建设。重点围绕数据库建设安全性、稳定性,继而探索推动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建设。从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等方面,提升数据采集、加工技术水平和确保数据的质量。在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查询的便利性等方面下功夫,加强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建设,从而通过征信数据技术水平的提升,扩大征信机构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从新疆来看,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不断推进,通过征信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此为经济治理的“助手”将为新疆企业发展营造越来越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不仅要为“走出去”的企业做好坚实的后盾,也要为“走进来”的国外企业营造更加舒适的经济服务环境。

张颖君

作者简介:

现任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副科长,高级经济师,大学本科学历,主要从事征信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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