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市场信用机制建设是推进社会诚信重要手段
2017-05-25韩家平
韩家平
加强市场信用机制建设是推进社会诚信重要手段
韩家平
韩家平,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兼秘书长。
高级国际商务师、高级信用管理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管理工程硕士。我国最早从事社会信用体系及信用风险管理实践与研究的人员之一。曾参与引进和实际操作企业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追收、国际保理等业务。
2014年6月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出台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度明显加快,并在一些基础关键领域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如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和“一照一码、多证合一”的实施、全国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的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平台的建立,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的逐步落地等。但目前这些进展更多是公共信用领域而不是在市场信用领域。公共信用机制和市场信用机制均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应加强市场信用机制建设,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正在建立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
与西方国家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同,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它至少包括两大信用体系,一是和西方一样的经济交易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二是在社会领域的诚信体系。原因在于我国现阶段同时面临两大信用矛盾,信用经济快速发展、交易风险较大,以及社会诚信缺失。因此,我国将社会信用体系定位为“经济社会治理机制”,就是要解决上述两种信用问题。
根据国际经验,要解决经济交易领域的信用风险问题,主要依靠专业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征信、评级、信用保险、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风险管理服务;而要解决社会诚信问题更多要靠政府(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信用服务,弘扬诚信文化、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
如果对社会信用体系作一个分层,我们会发现核心部分是金融信用,中间是商务信用,外围是社会诚信。随着我国诚信体系日趋完善、法制日益健全,社会诚信问题逐步解决,到那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和外延将与西方国家趋同,更聚焦在经济交易风险管理方面。
同时,由于我国正在经济社会领域广泛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经济社会治理机制”,并已取得积极成效,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有望创造独具特色的以信用为核心的经济社会治理模式。
应协调推进公共信用机制和市场信用机制建设
所谓的公共信用机制是指由政府等公共部门建立,以市场主体身份、资质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司法信息等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内容,以信用分类监管和各公共部门间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为主要手段,主要应用于市场监管和行政管理资源分配领域的信用机制。公共信用机制的本质是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和以信用为标准的行政管理资源分配机制,主要用于解决社会诚信缺失问题。
所谓市场信用机制是指与公共信用机制相对应的,主要由各类企业、行业组织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的,以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交易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为主要内容,以征信、信用评估、风险缓释技术和市场化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为主要手段,主要应用于经济交易选择和市场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机制。市场信用机制主要解决经济金融交易风险问题,其本质是以信用为核心的交易正向选择机制和逆向淘汰机制,即市场主体依据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进行交易决策,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交易规模和减少交易风险,从而实现市场化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按照建设和运作主体不同,目前我国形成了四种主要形式的市场信用机制,即以线上线下平台企业为主导的平台型、以供应链核心企业为主导的核心企业型、以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为主导的专业机构型和以行业组织为主导的行业组织型市场信用机制。平台型和核心企业型市场信用机制的特点是交易各方基于对方履约状况形成的信用互评机制;专业机构型市场信用机制的特点是为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信用交易,由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的征信和信用评价服务机制;行业组织型市场信用机制的特点是行业组织围绕自律需要开展的行业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交换机制。
市场信用机制与公共信用机制均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互通互动的关系。双方都需要与对方进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着力点主要在于公共信用机制方面,并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对市场信用机制建设重视不够。
公共信用机制在信用信息采集的法律保障、信息的客观准确和权威性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其采集的主要是市场主体身份、资质、行政管理和司法记录等基本信息。其中部分信息可向社会开放,属于公共信息服务机制。
市场信用机制能够获取市场主体交易和信用评价信息,并能够对信息价值进行专业化深度挖掘,对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具有先天的优势,然而其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等方面不具有强制性,属市场主体自发行为,在信用信息的准确客观和权威性方面也较弱。其信息一般只向特定对象开放,实行会员制或提供有偿服务。
要全面评价一个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既需要公共信用信息,也需要市场信用信息,只有市场信用机制与公共信用机制协同均衡发展,才能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加强市场信用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市场信用机制的产生和发展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有效地引导了产销、改善了供给、扩大了需求,推动了商贸流通和金融创新,促进了信用销售和信用消费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市场信用机制建设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线上线下发展不平衡、覆盖领域不广泛、评价秩序不规范、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甚至出现了虚假评价、恶意差评、职业炒信等操纵信用和泄漏、倒卖个人信息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亟需加以引导和规范。
加强市场信用机制建设是推进经济社会诚信自治的重要手段,是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效缓解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实现优胜劣汰,发展共享经济和普惠金融,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稳定增长,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等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平台型企业、核心企业和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信用机制,促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完善征信和信用评价标准,规范征信和信用评价行为,建立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
2.推动市场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市场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共信用信息之间,(按行业)推动不同线上线下平台、供应链核心企业之间,以及与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之间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3.强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应用。充分发挥市场信用信息在优化市场供给、扩大市场需求,改善信用交易环境,发挥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中的作用。
4.打造市场信用机制运行的良好环境。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加快建立相关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维护市场信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