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中的平等原则
2017-05-24刘瑞彬曹经彤
刘瑞彬+曹经彤
摘 要;在我国的封建社会,男性的地位一直处于尊敬的地位,女性则相反,“男尊女卑”的观念深入人心,直到现在有些人还是这种观念。随着生产关系的重大变化和进步展,男尊女卑开始转向男女平等。平等原则已经被《婚姻法》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在法律上,这种平等还打不到实质上的平等,即使在形式上有時也会出现偏差。因此,我们很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关键词: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一、从历史的发展来看男女在家庭中不同的地位变化
(一)女性地位占主导(母系社会)
在母系社会,女性的地位是备受尊崇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神话中的女神的地位表明,在更早的时期妇女还享有比较自由和比较受尊敬的地位”。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人们就只知道自己的母亲是谁,自己的父亲对他们来说是陌生的,产生这样的结果,主要是由于当时的人们受各种条件的制约,对男女生理的结构不了解,他们只懂得自己是与母亲有着血缘联系,与自己的父亲无关,因此,母亲的角色变得尤为重要,父亲的角色变得淡化甚至全然不知,更不知道与父亲的血缘关联。
(二)女性地位的沦落(父系社会到封建社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制开始出现,男女之间的差别开始慢慢出现差别,男性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男性在获取生产资料方面的优势渐渐突出,如此一来,男性承担了家里的重任,女性的地位慢慢变得弱化。家里的大权慢慢被男性掌握,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大权变得至关重要。这种变化导致了男子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而在子女的眼中,父亲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男子在经济方面的地位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女子地位受到严重挑战,直至母权制的灭亡。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
(三)女性地位的重塑(近、现代)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各方面的条件变得越来越成熟,尤其是经济的发展,针对男女地位的不平等的批评也变得越来越多。国际上,“女权”运动也开始变得高涨,尤其是在二战以后,妇女解放的问题被提升了一个新的高度。在中国,到了五四时期,一些知识分子当中不乏出现了女性的身影,他们也越来越认识到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及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性,由此提出了很多有关女性方面的进步思想,也为生活在当时中国的广大传统女性摆脱悲惨命运起到了积极作用,提高了她们在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男女平等的向前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平等原则的概述
(一)男女平等原则的提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男性的地位已经开始超越女性,这种地位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最突出的特点是男女之间、夫妻之间、家长与家属之间公开的不公平,父权、夫权和家长权三位一体,人身依附色彩浓厚。女性是没有地位的,她们就是为了男性而活,是延续家族香火的生育工具。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首先提出了男女平等,法国《人权宣言》提出,在权利面前,人生来是平等的。受西方资本主义思潮的影响,维新变法和辛亥革命都非常重视女性解放的问题,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其中包含了承认女权的内容。到了五四时期,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对残害中国女性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思想进行了深恶痛绝的批判。新中国成立之后,彻底否定了以家长专制和男尊女卑为基本特征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确定男女平等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法中的体现
1.婚姻关系方面的平等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以及解除婚姻的权利平等,结婚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女方也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对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的损害赔偿、经济补偿以及经济上的互相帮助,双方的权利也是平等的。
2.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我国现行《婚姻法》除在总则规定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外,在“家庭关系”一章中特别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双方都可以保持姓名的独立性,当事人对姓名权的享有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性,也可以随母姓”。在夫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如男女双方拥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的财产权利。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男女双方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等,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平等。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男女权利义务平等。
三、实现真正平等的建议
(一)家务劳动职业化
恩格斯曾经指出“女性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这些观点形成了我们现在关于男女平等的基本路径:家务劳动社会化。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一方从事家务劳动与另一方从事社会劳动具有同等的价值,在女性是家庭主妇的前提下,将家务劳动定位成一种职业可以弥补我国婚姻家庭法中对从事家务劳动的配偶一方只有形式上平等而无实质上平等的缺陷。
(二)知识产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和期待收益以及其他无形的财产等,往往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与帮助,是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投资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婚姻法应当将知识产权收益或期待收益规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以此保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夫妻地位平等。经济能力是一切问题的基础,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既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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