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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的缺陷及中国立法的借鉴

2017-05-24董潇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海上保险保险法被保险人

董潇源

摘 要: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案件赔偿责任推定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视,该原则以不同的形式被引进到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但是近因原则并非任何时候都能发挥作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近因原则的确立,早在100多年前,随着时间的不断推进,经济和贸易形式的不断发展,近因原则的缺陷也逐步显现,单纯依靠近因原则处理保险案件的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问题,已经无法完全解决现实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介绍其缺陷和不足,简介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法的分摊原则及中国立法借鉴。

关键词:海上保险;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缺陷

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案件赔偿责任推定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视,该原则以不同的形式被引进到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但是英国海上保险法下的近因原则并非令人十分满意,因为它相当复杂。此外,近因原则适用的结果也遭到了无数人的质疑。采用近因原则,寻找损失的最主要原因,对被保险人来说,意味着他有可能获得全部保险赔偿或者没有任何赔偿,这取决于损失的主要原因是承保风险还是除外风险。而且,近因原则留有太多的空间给仲裁人员。1此外,所谓的“损失的真实原因”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它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哲学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现行挪威海上保险法下的分摊原则来弥补该缺陷。

二、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法的分摊原则

(一)分摊原则的概述

《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法》2—13条规定“如果损失是由各种不同风险共同造成的,其中一个或多个风险不属于承保范围,应当根据不同风险对损失发生和损失程度的推定影响,将损失在不同风险之间分摊,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挪威海上保险法下分摊原则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可以推断挪威海上保险法下适用分摊规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 :损失是由承保风险和除外风险共同造成的。

第二种 :损失部分是山承保风险造成的,部分是由于被保险人自身的因素,即被保险人应当自己承担的风险造成的。被保险人应当自己承担风险的情形也很多,比如被保险人知道的不适航,被保险人在救助作业中的疏忽等等。

第三种 :损失是由于几个保险期间的风险造成的。比如,船舶在去年遭受潜在损害,而该损害与今年发生的浓雾或者其他风险一同造成了新的意外事故。

(二)分摊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

分摊原则的具体适用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如果两个同时发生的客观原因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并且可以推定存在一个引发原因(先前的)和一个损失的直接原因(后来的),损失或者损害在这两个原因之间分摊。此时,应当非常强调后来的原因,即损失的直接原因。当然,引发原因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毕竟它加剧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先前的风险(引发原因)越大,其对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越大,分摊的比例也越高。

第二、如果损失是由两个前后相继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而且这两个原因之间形成一个原因链,新的原因在意外事故(先前的原因)发生后介入并造成了进一步的损害,那么先前的原因应当具有重要影响。损失应当按照意外事故引发新的风险并造成新的损害的几率在前后相继的两个客观原因之间进行分摊。几率越高,分摊给承保先前原因的保险人的赔偿份额就越大。

第三、如果海上保险合同承保的客观风险和主观疏忽共同造成损失,分摊规则同样适用。此时,将考虑被保险人的主观疏忽对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评估过错的程度。可能性越大或者过错的程度越高,那么意味着分摊给承保客观原因的保险人的赔偿份额越少。

三、我国的立法完善

我国的相关保险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近因原则,我国的《保险法》以及《海商法》也没有采用“近因”这个概念。但是,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都有一些条款体现了因果关系的意思,《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国《海商法》亦有类似规定。这些法律强调了在海上保险合同下的保险人仅仅赔偿事先约定的承保事故下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也就是说,保险人不应该赔偿非保险合同承保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也不該赔偿超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范围和程度的由承保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实践中,一般也是按照国家政策和条款规定的精神,实事求是地运用辩证法来分析认定疑难复杂案件的因果关系的,其实质是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一致,也是近因原则理念的实际运用。然而,由于我国《保险法》以及《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缺乏对因果关系的明确界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不仅不符合国际趋势,而且使我国在处理保险纠纷时不能做到有法有据可循。

分摊原则有其优越性,它可以使得保险费与承保的范围相一致,从而显示公平。并且,分摊原则对被保险人非常有利,在海上保险合同承保的客观风险与被保险人的主观疏忽或者其他除外风险共同造成损失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始终可以获得一部分赔偿。然而,分摊原则也有其缺点,那就是分摊比例的确定缺少客观标准。无论是对影响力的确定还是分摊比例的确定都是依靠自由裁量,这种不确定性降低了人们对分摊原则的信赖。

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近因原则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的结果,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被绝大多数国家海上保险法作为保险理赔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在目前状况下,为完善我国海上保险立法,让我国的国际航运与保险实践相接轨,我国应当先在立法上确认近因原则,在我国法律发展和实践有一定高度的时候可以采用分摊原则。

参考文献:

[1]李毅文.《论保险近因原则及应用》.厦门.[M]福建金融 2003年(6).

[2]郭蓓蓓.《挪威、英国、中国海上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上海.05年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论文.

[3]应世昌.《海上保险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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