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新问题探讨
2017-05-24霍洁如
霍洁如
摘 要: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部分,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宽严相济性。但是随着社区矫正试点的建立,在产生良好收益的同时,社区矫正的一些问题也随着而生,其中解决矫正者的人生危险性是重中之重,应建立相应的心理矫正机构。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生危险性评估;心理矫正机构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和现状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将其置于社区内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1]。我国社区矫正社区制度的产生较晚,发展比较缓慢,它的出现体现了现代社会对刑罚的理性探索。过去,中国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名称,更多的是采用改造一词,尤其是以劳动作为改造的一种手段,称之为劳动改造,简称劳改,它几乎成了监狱改造的代名词,而监狱被称为劳动改造机关。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为顺应现实需要,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正式把社区矫正列入到法律范畴。而2012年1月10日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全面开始了社区矫正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二、社區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评估
1.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定义
科学分析“人身危险性”是我们开展“人身危险性评估”的逻辑起点。人身危险性理论最初是在19世纪刑事实证学派中提出的,可追溯到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思想。我国对人身危险性概念的理解归纳起来有俩点,其一是狭义说,邱兴隆教授指出:“所谓人身危险性,指犯罪人的存在会对社会构成的威胁,即其再犯罪的可能性[2]”。其二是广义性,认为人身危险性是指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或再犯可能性,主张此学说的陈兴良教授认为:“人身危险性并非再犯可能性的同义词,除再犯可能性以外,人身危险性还包括初犯可能,在这个意义上,人身危险性是再犯可能性和初犯的统一[3]。”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人身危险性是指罪犯再犯的可能性,因此人身危险性评估是指对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有无及大小所作的推测。
2.人身危险性评估保证书
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方法可以做多种分类,较常见的有根据评估主体和所运用的手段的不同分为直觉法、临床法和统计法,根据所依据的材料不同分为静态评估和动态评估。[4]在方法的具体运用方面,国外多采用统计法。而我国的社区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评估才刚刚起步,人身危险性评估具有盲目性、预测的不完整性以及存在一定偏差,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鉴于这种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必须对人身危险性评估增加一重保险,应签订人身危险性评估保证书。
人身危险性评估保证书是集主客观为一体的保证书,涉及三方主体,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学家、罪犯本人。这三方主体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罪犯负责、对自己负责,认真记录罪犯的日常表现,并把此保证书作为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一部分,当然当罪犯再次犯罪时还可作为证据使用。在此方面借鉴英国,他们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包括决定是否使用社区矫正的调查报告,即“判决前人格调查报告”,具体内容包括犯罪情况,犯罪人的情况,被害人情况,(量刑建议[5])。但在我国,社区矫正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标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法律规定,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作为人身危险性评估标准的因素,评估依据是“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这些依据完全是定性的而非定量的,用这些模糊的评估表指标去预测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是不科学、不准确的,难操作。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有必要创立一套人身危险性评估标准区完善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治
社区矫正人员是一类特殊群体,它们在行为和心理方面都有别于普通公民和在监狱服刑罪犯,比如他们会有疑惑和戒备心理,对警察和工作人员不信任,平时沉默寡言,不肯表露真实想法;会有怨恨、敌视心理,对自己所处的环境不满,无理取闹;焦急、恐慌,高度紧张,忧心忡忡,以至于心力交瘁。
我国社区矫正的心理矫正系统还未规范,针对这些情况应该遵从尊重、感化人、塑造人的理念出发,为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当需求的满足创造条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和心理困惑,以增强自我改造的自觉性。
(1)心理矫正机构的建立。可以畅想一下,在一个足够大的房间里,一些专业心理矫正者在忙碌着,他们的身边有一批先进的医疗设备,社区矫正人员静静的听从心理矫正者的吩咐使用仪器,来平息他们心中的不安与暴躁,那会是一副多么美妙的画面,所以国家应该尽可能地建立心理矫正机构,让社区矫正人员可以享受最好的治疗。
(2)心理健康教育。教育乃国之根本,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正常的教育之外,还应接受心理教育,比如积极情感教育,良好生活方式教育,人格教育,是非、善恶观念教育,和谐人际关系教育等。当然这些教育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分阶段、循序渐进的教育。
(3)心理咨询。社区矫正的心理咨询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心理咨询,它更有难度,比如你要同罪犯像朋友一样握手、勾肩搭背、拍肩膀等,这需要勇气和强大的心理素质;它更有技术含量,社区矫正的心理矫正的是犯罪意识和陋习,人们常说善念难存,恶念难除,心理矫正师要有很高的专业水平去面对形形色色的罪犯和情况。
(4)心理治疗。多种方法综合应用,不只局限于专业治疗方法,普及和宣传各类信息和知识,改善环境,让社区具备多种治疗功能。还有最重要的是社会公众要减少他们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歧视,这对治疗的成功与否起着重要作用,只有把社区矫正人员当正常人对待,才可能把他们治疗成正常人,重新融入社会。
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在初级阶段,制度不完善,社会公众还不甚了解,甚至觉得社区矫正不是一种刑罚,只是担当教育的角色,所以在设立试点的同时,还要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数量和质量兼顾。
参考文献:
[1]范祥,对我国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A).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邱兴隆,许章润.刑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
[3]陈兴良,论人身危险性及其刑法意义(J),法学研究,1993,(2).
[4]廖劲敏,我国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评估探究。江西师范大学学报,第42卷第3期。
[5]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