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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判决与习俗的无奈

2017-05-24杨戴云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苗族习俗

杨戴云

摘 要:随着国家法律的强势推进及人们生活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方式的变化,近年来黔东南台江、雷山苗区一些具有强烈民族文化色彩的风俗习惯在生活中被卷入国家诉讼领域,遭遇“法律裁判”。对当地苗族“敬桥”“偷婚”“打花猫”等习俗涉及法律纠纷经由法院判决的现象进行了田野调查,对习俗和国家法律“共同在场”进行文化人类学分析,并试图探讨此种情形对当地苗族社区传统文化所产生的可能影响。

关键词:苗族;习俗;法律判决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6)02-0067-06

一、 台江、雷山的社会文化概况

本文调查地贵州省台江、雷山等县,在清代雍正年间为新辟的“苗疆六厅”中的“台拱厅”和“丹江厅”。改土归流后不久,由于朝廷通过机构设置、移民等强行介入当地民众生活,引发了大规模苗民起义反抗,最后清政府倾7省之兵力耗时近5年时间(1735-1739年)方能平息[1]。为“长治久安”和减少统治成本,自乾隆五年(1740年)始,朝廷对于“新疆六厅”苗民内部“细事”纠纷,准于一律适用地方习惯——“苗例”调整,即“苗人与苗人相讼之事,俱照‘苗例归结”[2]。乾隆《大清律例》颁行,减缓了国家强行干预苗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民国时期,政府虽然在雷山等地强制推进“新生活运动”,但由于不顺人心,习俗改革无果而终。至于边远村寨,当时政府更是鞭长莫及。农村的纠纷极少诉诸国家法律,邻里之间的“细事”一般都由纠纷双方自己消化或者寨子的长者“讲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国家实施市场经济改革前,尽管这一地区苗族传统文化发生了很大的变迁,但是本文所涉及的台江、雷山两县,至今仍然是我国苗族最主要的聚居区,两县苗族人口分别占两县总人口95%(台江)、826%(雷山),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当地苗族社会核心价值观、语言、风俗习惯等还是得到了较为完整的延续,依然对人们日常生活行为产生约束和规范的作用。在这样一个区域,近年来伴随着区域经济社会与文化等各种要素流动加快,当地传统风俗习惯与人们的现代生活行为方式的冲突有上升的趋势。

二、民族习俗及相关诉讼案例

在黔东南苗区,“敬桥”“打花猫”“偷婚”习俗不仅是“最具代表性”,同时也是当地政府推出的对游客展示次数最多的 “民族原生态文化”(当地人语)之一。在台江县,政府每年农历二月二日都组织引导民间群众向外来游客展示“敬桥”习俗。在雷山县,“偷婚”习俗一直是旅游观光当中苗族独特的“原生态”文化必不可少的部分,由政府和民间在每年农历十月“牯藏节”、十一月“苗年节”期间隆重推出。“打花猫”习俗在农村广泛盛行,但由于这种习俗主要特点是在人的脸上涂抹黑红色彩,搞笑取娱,所以不好表演,只是在农村各种“喝喜酒”的场域才真实发生。笔者调查的地点都是这几种习俗盛行的村寨,由于人们的习俗活动中发生了纠纷,打了官司,从而导致习俗文化被法律评价。这3种习俗基本情况如下。

(一)“敬桥”

台江、雷山地区的山寨苗民,祖祖辈辈在山谷、溪涧等险峻阻隔交通的位置,用各种树林(主要是杉木)架桥开路。山民们有的也根据鬼师、祭师或者祖上的要求去架桥,并期望这座桥能够保佑家中孩子们平安无事。一般在每年农历二月初的某一天,这些人家就要带着香火酒食前去修桥、“敬桥”。敬桥需要带的食物主要是鸡蛋、糯米、白酒、纸钱、香、猪肉(刀头肉)等。台江、雷山、剑河、黄平、麻江等县都有这一习俗,而台江这一习俗更加隆重,更加热闹。台江的方如乡、台拱镇等地每年农历二月二日这一天,村寨各家各户就开始敬桥。敬桥具体时日,视每户农事忙闲、吉日良辰、天气好坏等具体情况而定。农历二月二日一到,有的农户准备较早的,就在当日敬桥,准备晚一些的,就晚些时候敬桥,这样敬桥活动就陆陆续续进行到月底。各地村寨,通常一房或者一户,只能固定地“敬”一座或几座桥,这些木桥如有损坏,则只能由这一户或者这一房人家维修。也就是说,这些山谷、溪涧的众多的木桥,都各有其主,只要哪一家哪一房的子孙不断,香火就不断,敬桥和修桥的行为也就世代传承,由来已久,以至于习俗形成的时间无可考证。现在台江,每年农历二月二日政府和民间都共同组织“敬桥”活动,将这种习俗作为苗族“原生态旅游文化”(当地人语)展示给那些前来旅游观光的客人。

2008年2月,台江县苗族农户李姓为了行走更加方便,在未与张姓人家协商的情况下,将自家房屋门前不远处的系由张家世代敬香的一座木桥撤掉,换成水泥桥。张家发现后强烈要求恢复原状,但双方协商未果,诉至县法院。① ①本案例来源于台江县法院民事审判档案,由台江县法官于2009年2月在贵州黔东南电视台解读案情,并专题播出。 法院认为张家木桥所处位置位于村寨范围内,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村范围内土地属于村委会集体所有,因此张家无权在此长期敬桥。但考虑到“敬桥”是当地风俗,无害社会,且張家敬桥在先,李家拆桥在后,所以李家亦存在过错,而且同样道理,李家也无权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拆旧桥修新桥。而实际上,村委会才是“纠纷桥”的主人,村委会应当作为第三者参加到诉讼中确认自己的权利。② ②笔者在此无意探讨法院这样判决的法理问题,而只关注判决的结果及其对当地文化的影响,后文提到的另外两起实际案例,也是基于这种思维。 法院判决后,双方仍然不能平静下来。因为经过法院判决后,李家同样无权拆旧桥而建水泥步桥,张家也同样无权要求恢复原来的桥。总之,原来的这座桥不可能继续维持了。张家始终认为那座桥由自家世代敬香至今,现在桥被李家这样拆掉,太伤感情了,但法律又不支持修复,非常矛盾。实际上,村寨上田园间,那么多的木桥,历来都是谁家历代敬香就是谁家的,桥是各有其主的。张家世代敬香的这座桥的命运,只是李家的拆桥的行为才发生了如此不可逆转的变故。如果没有这场官司,那么这座桥仍然是张家的桥。而且,如果本村另外两家也对另外一座桥发生了类似的纠纷的话,村寨上的那些木桥命运的归属又会怎样呢?

(二)“打花猫”

“打花猫”习俗在雷山各苗寨都很盛行。每逢孩子出生满月、乔迁新居、建新房、结婚等喜庆事情,人们通常要“打花猫”。一般是在男女宾朋主客酒足饭饱即将散去之际,主人家取来红色颜料混合清水、食油、黑灰等物,手搓在掌中,逢人便朝他的脸上抹去。此时此刻,人人避之唯恐不及,但万一躲闪不过被抹上了,甚至被涂抹得面目全非,也以为是乐趣,并不生气。其实,更主要是不好意思生气,如果生气了反而不好,“打花猫”是表示主人主动“热闹”气氛,“打花猫”隐含了庆贺和快乐的意义。有时候大家在混乱之中,尽管互相涂抹得面目全非,但每个参与者都觉得若无其事,自得其乐地归去。秋收过后的农闲时节,苗家人多在这时候置酒操办各种喜事,走在乡间,如果见到那些脸上涂红的酒气熏天的人们,那一定是哪一户农家刚刚散了酒宴。2007年5月雷山苗族刘氏张姓人家背着满月小孩回到刘家喝“满月喜酒”。刘家设宴款待张家来的客人,按照习俗,客人于第三天告辞,主人也要在第三天送客。第三天中午时分,主客已经酒足饭饱,临别之际,照样有好事的人玩起“打花猫”。由于参与“打花猫”的两双主客,大抵已经醉意朦胧,在互相往对方脸上抹红过程中,肢体接触,混乱一片。此时,刘家主人妇女仗着人多,趁机将客人少妇梁氏的裤子脱掉,并在梁氏下体抹红。其时梁氏并不完全醉酒,她发现有的男人也在围观,顿时觉得羞愧难当。回家以后,梁氏将此事告诉丈夫,丈夫也觉得此事系有人故意让梁氏出丑,于是找刘家“讲理”,要求赔礼道歉。不料刘家以为自己的人上次前去张家做客的时候,也受到张家妇女以同样方式“取笑”过,因而觉得可以互相扯平,双方两清,谁也不欠谁,也以此为由明确表示不予赔礼道歉。但梁氏并不这样认为,梁氏及其丈夫此时觉得自己太没有面子了,此事必须有个了结。于是梁氏将刘家告上法院,要求刘家赔偿精神损害费用2 000元。雷山法院受理案件,认为本县苗民“打花猫”习俗是此案的缘起,应当依法判断,同时兼顾情理和民族风情习俗,最后判决刘家向梁氏赔偿精神损害费用200元,刘家承担主要诉讼费用。判决书下达后,双方虽然都觉得有些不平,但都没有上诉。① ①本案例来源于黔东南雷山县法院民事审判档案。这个案例中,案件起诉后判决前,笔者正在雷山做田野调查,当时访谈了被告。

(三)“偷婚”

黔东南世居苗族村寨,有一种婚姻缔结方式一直传承着:未婚的女子在夜间离家出去,由心仪的男子接到该男子家,次日或随后几日由该男方家族派人携礼正式通知女方父母,同时,男方家举行婚宴,婚宴之后即算婚姻缔结完成。这种婚姻缔结方式,雷山苗语是“at kat xit hnians”,可直译为“偷婚”,意为“悄悄结婚”。这种习俗之独特之处,其一,它仅在苗族村寨流传;其二,当地苗民认为它理所当然,如果内部成员不按这种习俗结婚就会遭来非议。在苗族社区成员看来,女子夜间出嫁,男方夜间迎娶,是合情合理、亘古不变的。这就与事先经过父母同意的“明媒正娶”“白天出嫁”的域外婚俗颇不相同。此即为“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这种“偷婚”是以婚前男女青年通过长时间“游方”,互相了解,两情相悦为基础的。但这种两情相悦受到当地传统行为习惯的束缚,也就是女方在成婚之前,一般从未到过男方家。现今黔东南很多苗族村落,这种结婚方式仍然流行。在这里,难以看见女子在大白天出嫁的情况。女子正式离家出嫁的时间总是选在夜间,出门的时刻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是女子事先与该男子共同选择一个美好的时辰,从容出走。也有的女子担心父母察觉或者阻止,走得比较仓促,也就不管时辰了,只要自己心仪的人一到就马上走。“偷婚”习俗成就了无数美好的姻缘。但是,也有因为父母反对和女子反悔导致婚姻失败的例子,只是这种例子为数极少。

2001年11月雷山县永乐镇苗族杨家女子与邻寨的蒋家男子“偷婚”,第二天蒋家即携礼派人正式禀报,遭到杨家父母反对,此时杨女也感到反悔,在来不及带回自己的结婚服饰物品的情況下,只身从蒋家回到父母家。杨女回来后,杨家父母多次到蒋家取回女儿的衣物,蒋家表示予以扣留。杨家无奈诉至雷山法院。法院判决杨女带到蒋家的结婚物品,由蒋家全部退还。判决执行2年后,杨家女子嫁到了另外一个寨子。② ②本案例来源于黔东南雷山县法院民事审判档案。笔者于2008年3月到达原告的村寨走访。 这类纠纷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女子一方通常都不起诉(主要是没有意识到可以打官司),而是一走了之。为了挽回场面,男子一方通常很强硬地扣留女子的衣物,不予退还,而女子一方除非动用家族力量,往往是没有办法再要回自己的东西的。女子在承受精神和物质损失的同时,也认为这种结局乃因当初自己轻率的“偷婚”行为所导致。如此,万一遇到此类事情,当地的人们无不以为是人生的憾事。近年来,这类纠纷转换为诉讼案件的已经越来越多。这表明,国家多年来“送法下乡”方案的实施,已在边远少数民族乡村社区产生了深远影响,以至日益改变当地纠纷的传统的解决(消解)模式。

三、民俗风情遇到“法律判决”

本文调查的“敬桥”“打花猫”“偷婚”等习俗,都是黔东南苗族地方盛行的风俗,其所伴随的诉讼现象,都是这几年才出现的。而台江县“敬桥”纠纷和雷山县“打花猫”纠纷,在小地域的各自村寨中,均属首例。发生在台江县的“敬桥”案例,台江县法院于2009年春节过后不久,就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电视节目中专题播出。在台江,“敬桥”习俗是民族旅游文化。法院在电视新闻频道中播出案例的做法,可视为国家法律对当地“民族文化”的回应。法院判决意味着国家法律对地方习俗文化的评价,并在今后生活中产生影响,这个过程可能是潜在的长期的,一时还不能完全看出来。但总体而言,随着人们对类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仿和诉讼个案的增加,法律肯定会对这些边远山区少数民族风情习俗起到指引的作用,进而改良这类习俗,甚至使其变异或者丧失,导致这些地域文化的变迁。

(一)指引

“文化”作为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观念、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3]。在文明社会,无论是人们观念中的习惯法规则,还是写在纸上的国家法律,都要通过暗示(认可)或者明示(强制)的实践方式得以实现,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法的指引功能。只不过这种指引功能的发挥,通常会受到当地的地理条件、生活环境和行为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在本文案例中,仅仅从涉案的经济利益上看,那是微不足道的,当民间的协商机制用尽,只要一方或者对方心里不服,还是要打起官司。但他们打官司,据说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一口气”。为了争一口气,除了打官司,别无退路。其实,封闭的小地域的社会里面,面子和尊严是很重要的,越是在小地域村落范围内的“熟人”社会中,“面子”意识就越强,苗族村寨也不例外。人一旦丢了“面子”心里就很难受,所以“人活一口气,树活一层皮”的心理就很严重[4]。通过打官司经由法院判决胜诉,是自己在村寨当中显得“很有面子”的有效证明。在“打花猫”的讼例中,由于“打花猫”是村寨上的习俗,这种酒后的娱乐行为在当地看来是习以为常的。但梁某这次参与活动,因为裤子被脱,超出了“打花猫”习俗的娱乐底线,梁某的心理感受也就不再是大家所认为的那种“正常娱乐”了。梁某回家不久就向刘家提出赔礼道歉的要求。可是刘家至此仍不以为然,因为毕竟大家都是亲朋,所以还责怪梁某小气,竟然提出如此要求,感到很伤和气。为了挽回面子,梁某在地方上的一位讼师指点下找到了“面子”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丢面子”可以“精神损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后判决刘家赔偿了200元,这个赔偿数额是极少的,可能大大低于梁某打官司所花的费用(讼师费、路费、诉讼费等),但毕竟获得了赔偿。而法院判决不仅是本案决断本身,还隐含了另一个判断倾向,即尽管这种习俗满足人们娱乐生活的需要,但对于其中具有侵害事实或者侵害危险的行为,国家法律是否定的,而不问此种习俗的是否具有民族风情的特质。这可以理解为主流文化对于地方文化的冲突。近年来,边远山区外出务工的人员流动已经加快了,不同文化交融也在加深,苗民不仅人要走出封闭的村寨,思想也从山里走到山外,异文化的浸染导致多元意识,特别是经济利益追逐增强了个人权利意识。在这种情况下,“打花猫”这个案件现在看来虽然属于首次,但并不等于今后不再发生。虽然这种习俗承载了苗民设宴饮酒当中的享乐和激情宣泄的功能,但由于这种实践活动中的粗犷无羁的行为,容易越过娱乐的底线,使参与活动的人可能受到某种轻微的身体伤害和人格受辱。讼例的出现,突出了这种暗示和隐喻,对当地人的类似的行为起到指引效应,而“移风易俗”这样观念也变成事实。

(二)改良

随着国家法律持久深入的宣传,“送法下乡”“以案说法”在山区农村反复实践,“法律”“权利”的意识也就在人们的习惯心理和行为中逐渐形成,并分化出来。对很多人来说,私了、调和、认命等解纷的形式逐渐偏离了传统的“讲理”模式,不再成为最佳选择。比如“偷婚”习俗中,苗族村寨男女结婚前,女子是从未到过男方家的,平时都通过亲戚、熟人打听男方的家庭。女子出嫁的时候,也只有在夜间跟着男方走,到第二天才看到男方的家庭。这在客观上构成了对女子的结婚知情权的极大限制,对未婚女子是不利的,但大多女子此时也认命了。本文调查的“偷婚”案例中,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支持了女子在“偷婚”以后的反悔行为,这实质上是对女子权利的补救。同时,还防止了民间婚姻习俗中可能存在男方骗婚、滥用权利(比如扣留女子衣物等)强行成婚的情形。台江、雷山苗族村寨盛行“偷婚”习俗,就保护当地社区传统民族文化的角度而言,“偷婚”确实是一道独特的人文景观。“偷婚”固然传承了古朴的习俗,但也保留了其中不利于保护未婚女子的成分。当这种习俗被纠纷卷入到国家法律评价体系里面的时候,法律中的“女子”更多的是个人权利的符号,而不再是“偷婚”习俗村落中的女性。苗族青年男女在“偷婚”中,对于“女方反悔,男方强行扣留女方的财物”的习惯,法院的判决书明确援引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样,本地习俗文化中与法律相悖的成分就受到了国家强制性的否定,这种信息反馈到民间,从前的“偷婚”剧本将来如果再上演,“女方反悔,男方强行扣留女方的财物”的实质情节就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否定和排除,而只保留一套改良了的习俗。

(三)变异

我们知道,打破一种传统的秩序或者否定一种风俗文化并不难,难的是改变这些秩序与风俗赖以存在的客观条件。主要表现在:其一,生存环境决定习俗的完整性。比如雷山县境内的交腊村,全村共61户,都是苗族,村寨处于封闭的雷公山核心圈的高山之巅,山民们平时总是要徒步5-6小时才下到县城赶集。“人间四月芳菲尽,山上桃花始盛开”是那里的地理气候写照。2004年,雷山县政府决心将交腊村作为退耕还林和整体移民搬迁的重点工程配套实施,专门从狭小县城有限的住房用地中拔出地盘,建成了漂亮的现代移民住宅区,请交腊村“下山”。但由于下山以后意味着失去土地,无法生活,结果只有几户愿意“下山”,雷山县政府最后只好作罢。像这些村寨,人们敬桥就很虔诚,很庄重,敬桥习俗都完整地保留。但在另外一些地方,情形就不同了。现在许多村寨交通要道上的木桥都被公路取代了,甚至一些不适合修建公路的地方的木桥都用水泥钢筋改造成了各种现代的便民桥,原来由各家各户敬香的木桥也变成了水泥桥。面临这种变化,有的村民也就不再给这些钢筋水泥桥敬香了,而只是继续在田边地角、山间丛林小道木桥上敬香,这样,他们的“敬桥”信念才继续延续。其二,解放前因为农村乡镇医疗条件奇缺,小孩一旦生病,大多生命难保,所以农户敬桥祈福小孩平安是很有现实意义的。解放后,农村医疗改善,生活水平提高,小孩生病大多转向求诸国家卫生医疗,死亡的概率大大降低,敬桥祈福平安的观念也就逐渐衰退、淡出。其三,“敬桥节”作为一种原态的习俗被表演,使“敬桥”与“儿孙平安”之间的内在的信仰关联越来越偏离传统的意义,其中敬桥“神性”进一步淡出,加剧了敬桥节的世俗化。在台江县,在政府引导下每年都向外来游客隆重展示敬桥活动,虽然参与活动的人还是村里人,敬的“桥”还是真实场景下的木桥,但为了满足大量的游客观光,当地政府将农户原来分散“敬桥”的单个行为集中起来,不断复制和扩大。游客是陌生的“他者”,他们看完了这种场面就走,根本不知道山寨里面真实的敬桥情况。一些国外游客看到当地苗族不分男女老幼都穿上盛装,儿童胸前都挂着装有彩蛋的网袋前往“敬桥”的时候,还以是为苗族的“儿童节”。这类活动年复一年地展示,也让村民渐渐改变他们原来对于“敬桥”的看法。在田野访问中,有的村民认为敬桥还是灵验的,也有的村民认为敬桥“是个形式”。在这种趋势下,笔者专门就张家和李家“敬桥”官司走访了一些村民,大部分村民认为李家“自私”,“拆张家的桥是不对的”。很多村民不知道是自己祖上有多少代人在敬桥,后代只是照着去敬香就是,而且,自己敬自家的桥才得到灵佑,所以各家各户绝对不会去敬别人家的桥,也不会拆别人家的桥。在村民看来,村寨上的桥虽然很多,但都各属其主,不会乱的,哪座桥属于哪一人家的,都清清楚楚。这与法院判决下的桥的“法律权属”是完全不同的。但现在法律这样规定,“我也不知道”“没有办法”,当地一个村民如是说。还有一个村民说“敬桥是迷信”。看来,“敬桥”习俗只能“或在封闭中保存,或者在开放中变质,没有第三种选择。”[5]

(四)丧失

习俗是隐含着行为规则的,有的习俗的规则和国家法律秩序并不相悖,存在于人们生活中。法律是国家秩序化身,当人们的行为没有触及法律,则国家法律是看不见的,当人们的行为违反法律的时候,国家法律就会经过特定程序显现出来。习俗的规则也一样,如果谁违反了规则,那么将导致习俗过程的无效。现今,苗族地区在前所未有发展的同时,人们传统的意识、观念也在不断地经历新的冲击。在这一过程中,比如道路交通、电信、通讯、钢铁水泥的人居建筑、工业日用品等日益变得必不可少,而地域性的思想观念和内化了地域性思想观念的人们的各种行为和风情习俗,也正在面临着重构、变异甚至迅速消失的现实。比如代表村民原始禁忌和泛灵信仰的敬桥习俗,被暗示成为一种稀有的古代遗风,被引导成为外来游客到达村落中的娱乐视角,原来的桥的“神性”在村民心中的已经不再。敬桥的人越来越少,对桥神祈福的信念越来越淡。而在这时,发生了“敬桥”官司,一向看重“桥的神性”的张家,待法院判决(法院既不支持张家恢复的要求,也不同意李家拆建的行为,而判定应由村委会处置)之后,反而离“自己家”的这座桥越来越远了。对张家而言,这其实无异于一种败诉。这个结果对村落内部那些虔诚敬桥的人们的心理冲击,应该是不小的。而与此同时存在的一个事实是:“敬桥”是苗民为了祈福小孩平安而为的,当小孩长大成人以后,家里就没必要继续敬桥了,比如现在的台江县城附近的几个苗族村子,许多人家因为没有小孩,或者小孩已长大成人,他们已经多年不敬桥。这可以说明,敬桥习俗有的地方一如既往地盛行,有的地方正在受到冲击,有的地方正在消失。

四、结语

“文革”结束后,黔东南台江、雷山苗族的许多风俗习惯日益复苏。“打花猫”习俗一直流行于民间,而“偷婚”“敬桥”不仅在民间盛行,而且先后在1990年代后期发展成为当地官方倡导的民族旅游文化。上述“偷婚”“敬桥”“打花猫”纠纷及诉讼,不仅可以理解成一种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事件。这种行为和事件,在当地尚属首次的实践,虽然确实让很多当地的人感到“不适”,但毕竟不是外来的陌生人而恰恰是内部成员自己的选择。这些习俗经过法律“判決”后,必将对人们下一次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这在某种程度上可看成是具有相同意义的地方文化以不同个体意识的表达方式,正在卷入“国家化”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内部的一些“有特质”的民族文化成分最终会归于“没有替代物的丧失”[6]567。这种变化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其一,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因之文化也必须随之变化”;其二,“文化内部的人观察文化特点的方式发生改变,这会导致社会解释其文化的规范和文化的价值观的方式发生改变”;其三,“与其他群体的接触,引进新的观念及以做事情的新方式,最后造成传统价值观念和传统行为方式的改变”[6]558。可以说,每一种习俗文化的发展,无不以当地社会结构及其文化的变迁为基础。由于习俗的实践通常是通过人们一系列行为来表达,当纠纷发生并打起法律官司的时候,与纠纷有关的行为就被分离出来,接受法律评判。但因为这些被法律评价的行为是统一于表达习俗的一系列行为当中的,一旦其中的一个行为被法律评价,则意味着整个习俗行为受到了相应的影响。如果法律的这种评价是否定的,则意味着这种习俗被法律内涵的国家主流文化观念所否定。而国家法律向习俗的渗透,开始都以规范民间习俗为目的[7]。如此一来,在“急剧性破坏的方式”比如文化大革命“破四旧”等被禁止后,当今的习以为常的法律诉讼方式也就可能成为一种使民族风情习俗受到潜在破坏的“合法方式”,而正是这些诉讼直接将法律中的国家观渗透到这些民族风情习俗之中。由于这种渗透方式具有“合法性”,使得人们不容易反思它对地方民族文化的可能冲击。如果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不断介入地方民族风情习俗纠纷的做法成为一种常态,则法律中的国家观也就更加容易渗透到这些丰富多彩的民族风情习俗中。而每个民族地区的生活总是纷繁复杂的,各具特色的,但随着类似诉讼的增加,那些丰富多彩的民族风情习俗将不得不面临现代的新的变化过程。

本文得到了徐晓光教授、谢晖教授的批评指正,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1] 《苗族简史》编写组.苗族简史[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5:111-114.

[2] 苏 钦.“苗例”考析[J].民族研究,1993(6).

[3] 吴大华.论民族习惯法的渊源、价值与传承[J].民族研究,2005(6).

[4] 徐晓光.涉牛案件引发的纠纷及其解决途径[J].山东大学学报,2008(2).

[5] 谢国先.全球化背景下民族文化变迁的几点原因[J].民族艺术研究,2004(2).

[6] 哈维兰.当代人类学[M].王铭铭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567.

[7] 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315.

Legal Judgment and Custom Helpless: A Case Study of Miao

Areas of Taijiang and Leishan in Qiandongnan

YANG Daiyun

(Qiandongnan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Kaili, Guizhou, 556000,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promotion of the law and the changes of peoples life values and behavior selection in recent years, some ethnic cultural customs in Miao life in Taijiang and Leishan involved in national litigation. This present study conducted an investigation on the Miao customs and legal disputes and made an attempt to analyze the generated effects on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in the local Miao communities.

Key words: Miao; customs; legal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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