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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文化在汉字构意中的蕴藏

2017-05-24沈阳

文教资料 2016年36期
关键词:婚姻汉字文化

摘 要: 文字是文化的一種载体,凡是以汉字为中心而形成的中华民族乃至世界上其他民族的历史文化都应属于汉字文化。作为汉语的书写符号系统,汉字这种“以形示义”的表意特征和独特的形体结构反映了中华民族的精神生活风貌和制度的形成及演变,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本文以部分汉字为例,剖析汉字对我国传统婚姻制度的折射问题,从而进一步探讨历史文化在汉字构意中的蕴藏。

关键词: 汉字 构意 婚姻 文化

“盖文字者,经艺之本,王政之始,前人所以垂后,后人所以识古。故曰:本立而道生”。①汉字是古老的自源文字中的表意文字,汉字的构形不论在宏观的整体系统上,还是在微观的构形事实上,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不同时代的历史文化信息。汉字记录“经艺”,宣扬“王政”,就是为了建立和稳定这些社会制度。所以,汉字中积淀了各阶段社会制度的信息也是无可置疑的。本文就从汉字中与婚姻有关的这些字来一窥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文化的踪迹。

一、母系氏族社会婚姻制度的汉字文化考察

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经历了复杂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母系氏族社会的前婚姻时代,两性关系是杂乱而没有任何限制的,同一氏族部落内的男女,在兄弟姐妹乃至父母子女的直系血亲间都没有任何禁忌。《列子·汤问》:“男女杂游,不媒不聘。”这体现了当时那种同一血缘氏族内成员们杂乱无序的婚姻状态。当时的生民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在这样的婚姻制度里,世系是由母系向下传承,因而女性掌握着宗族大权,处于绝对统治地位。这样的婚姻制度在对“后”“姓”字的字形、结构及释义中可以看出理据。

“后”,会意字,甲骨文为●●②,从女从古,古为倒“子”形。徐中舒《甲骨文字典》认为该字“像产子之形,子旁或作数小点乃羊水……”最初,人们杂乱而毫无限制地婚配(即杂婚),既无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约束,也无兄弟姊妹之间的顾忌。“后”的本义是指妇女产子,是“毓”(育)的本字,但从对“后”的字形和解释中不难看出,“后”乃母系氏族时代部落的始祖母,以其生育子孙之功被尊为“后”。“后”在部落内执掌“施令以告四方”的大权,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受到部落民众的尊敬。后世封建社会母仪天下的皇后尊称为“后”,便是这一古义的遗存。后来到了父系社会,男性首领暂时沿用了“后”,就如我们平时所说的“皇天后土”,这一词中的“后”与“皇”是同义,应指男性统治者。这也就表明在原来的杂婚制时代的集团氏族里女性地位的下降。原来在部落中居于“王”者地位的始祖母,其地位逐渐被居于“王者”地位的男性代替,因而,原本象征王者地位的“后”的性别所指也由女性指变为男性了。所以,在后世的两性关系中,用“王”来指代男性统治者,而用“后”来指代男性统治者的配偶。

在自然法则的作用下,人们逐渐认识到杂乱的婚姻对于人类繁衍带来的弊病,慢慢形成了各种婚姻的禁例,逐渐排除了父母与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间的性关系。原来的血婚制集团慢慢分裂为两个或几个集团,从而产生了最初的氏族,标志着血缘关系的“姓”也就应运而生了。

“姓”,会意字,甲骨文● 。《说文·女部》:“人所生也。古之神圣,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从女,从生,生亦声。”就是说,“姓”表示人为谁所生,是一种血统的标记。这虽然为“姓”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但也为群婚制度提供了佐证。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有许多圣人天子不知其父的神话。比如《帝王世纪》载:“燧人之世,有大人之迹出于雷泽之中,华胥履之,生庖羲于成纪”。③所以说,除去后世帝王的“作秀”、剥落其被神化的色彩,这类神话并非无稽之谈,而是当时人们的生活经验的反映。正是因为这样,中国最古老的姓氏之文字结构多以“女”为其偏旁。比如:炎帝是姜姓,夏是姒姓,周是姬姓,秦是赢姓,都是从女。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女性的统治地位仍然较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兄弟姊妹通婚的弊端,于是排除了同胞之间的通婚,使人类由族内婚向族外婚发展,于是“姓”便成为了宗族标志,倡导“同姓不婚”,“姓”的产生直接作用于婚姻制度,人类开始真正进入群婚制阶段。

二、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期的婚姻制度的汉字文化考察

随着母系氏族社会的发展和女子贞操意识的萌生,婚配角色不固定的群婚制逐渐为婚配角色固定的对偶婚制所取代。对偶婚制即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配偶相对稳定的婚姻生活。“家”、“室”的确立则标志着对偶婚制的开始。

“家”,甲骨文● 。《说文·宀部》:“家,居也。从宀、豭省声。”本义指养猪棚,引申为家庭的住所。“豭”的本义是公猪,“家”字的甲骨文,上边是个“宀”,里面是个“豕”字。“宀”表示北面的窗户,应当是时代较晚的一种屋、室具备,门窗完整,有顶有墙的土木结构房子的反映。所以凡是从“宀”的字都与住房有关,比如“字”,就是在家里养孩子的意思。“豕”就是猪,“家”由宝盖头加上猪组成,意思是房子里有猪的为家。“家”字中包含的“豭”形象地说明了对偶婚制初期的两性关系中,男性充当类似“豭”的角色,夜间走婚,从女而居的婚姻特征。

“室”,甲骨文● 。《说文·宀部》:“室,实也。从—从至。至,所止也。”本义是指所安歇的堂内房间。“室”字的上面也是一个“宀”,里面是一个“至”字。“至”的头一个意思是代表室的发音;第二个意思是到达。“室”是男人到家的意思。作为男人,白天要好好在外面工作,晚上则要回家。因为在对偶婚初期,男子在氏族内没有自己固定的住处,只在夜晚到女子家去居住,过着夜访婚的生活。“室”这个歇息的房间,实际就是为到女子家来过夜访婚的男子所提供的。

“家”、“室”的确立标志着对偶婚的开始,但对偶婚仍是一种族外婚的形式,这是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时期的婚姻形式。此婚俗中,无论男女都不能在本氏族中找配偶,必须到另一个与之通婚的氏族中去找。婚配开始出现趋于稳定的夫妇对应的对偶婚现象。

三、父系社会婚姻制度的汉字文化考察

随着夫从妻居的对偶婚的进一步发展,子女的父系血统日益明确,加之由于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男子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于是,男子的地位日益提高,母系氏族开始向父系氏族过渡。这种现象在“婚”、“娶”等汉字里可以得到印证。

“婚”,会意字。《说文·女部》:“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从女,从昏,昏亦声。”我们知道,“昏”是“婚”字的古字形,这个字的古义即为黄昏。“娶妇以昏时”,其实就是抢婚的遗迹,指的是日暮之后乘着朦胧的夜色,劫掠女子为妻。男方的迎亲队伍要坐黑色的车,穿黑色的衣服,是为了黄昏后实施抢婚行动提供便利。后来仍然保留的新娘头上蒙着盖头的习俗,也是当时为了防止新娘记清回娘家的路线。这种抢婚习俗,当今有些少数民族中尚存遗风。如瑶族,也是昏夜迎娶,假抢新娘。即夜晚时分,男方结伙高举火把冲向女方之家,半路上,女方也结集人马冲杀出来,男方抢新娘,女方又抢回。最后新郎新娘双双溜出,于是双方停止抢夺,一起喜享婚宴。④

“娶”,本字“取”,甲骨文● 。《说文·又部》:“取,捕取也。从又从耳。《周礼》:获者取左耳。”古代田猎获兽或战争杀敌,一般取下左耳来作为计功的凭据。由此我们也可以猜想,“娶”在造字之初是有暴力色彩的。王力先生认为:“取娶本一字,后人特为取妇一义造‘娶字,并改读为去声。”所以,“娶”的本义是夺取女人为妻。这也暗示了在古代婚姻中,女子通常是作为战利品被战胜国的成员掠夺为妻子的。

如果说“婚”字反映的是一种以夜色为掩护,在暗地里进行的,不敢为他人所知的小规模的抢婚活动;那么“娶”字所反映的,则是某个国家凭借自身强大的军事实力对力量较小的国家发动战争,从而获取对方国家的女子为妻的掠夺婚姻。从群婚到抢婚,反映了从母系社会逐渐失落,男子在氏族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父系社会正在逐渐形成和发展。

在婚姻史演变过程中,如果说抢婚是一种痛苦的记忆,那么买卖婚姻,从形式上看则似由豪夺和巧逼转化成一种较为温和与“友好”的状态。所谓买卖婚姻,就是视女子为金钱财货,娶妻嫁女必以钱财交换。如有不时之需,还可将妻妾转卖给他人,把钱财再换回来。这种买卖,从汉字“嫁”中可看到一些印迹。

“嫁”,《说文·女部》:“嫁,女适人也。从女,家声。”“嫁”与“贾”在古代同声韵。《说文》:“贾,市也。”市,就是买卖的意思。由此可见,“嫁”字记录了父权制时代买卖婚姻的一度风行。

在力的豪夺与金钱的交易中,男性以身体的优势在婚姻中完成了向经济优势进而是社会优势的地位转变,成为了家庭与社会的主宰,更成为了女性命运的主宰,婚姻制度里的两性角逐終于以女性的失败告终。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婚姻制度文化经历了相当漫长的历史进程。在远古时期,人们没有家庭的意识,男女的结合没有限制,度过相当长的杂居时代,女性的生育子孙的功劳使其受到氏族尊重,在社会上享有崇高的地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杂婚制淡出历史舞台,演变出群婚制、对偶婚等婚姻制度。随着男性地位的不断上升,女性氏族的地位逐渐失落,父系氏族社会建立,随之产生一夫多妻制。当然,文明的脚步从未停止,人类一直在追求婚姻制度上的有序﹑规范,一夫一妻制早以成为婚姻社会的主流。

相对于大多数文字系统来说,作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产物的汉字是一种特殊的文字符号系统,其字形的构造可以表示这个字的本义或所属的意义范畴,更能体现出它的文化内涵。汉字代表一种观念、一种习俗、一种传统,它较完整地保留了传统婚姻文化中最原始的内涵,还原了传统的婚姻形态及婚姻制度的演变过程,重温历史上出现的婚姻习俗,使我们充分领略到早期民众的婚姻生活及造字智慧。

参考文献:

[1]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96.

[2]徐中舒.甲骨文字典[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88.

[3]皇甫谧.帝王世纪[M].济南:齐鲁书社,2000.

[4]乌丙安.中国民俗学[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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