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2017-05-23冯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立法现状证明标准理论基础

摘 要: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定罪量刑等诉讼活动中都需要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我们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联。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究是一个丰富的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争议很大的问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仅仅表述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欠缺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性,结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立法现状,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对策。

关键词:证明标准;理论基础;立法现状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念

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也由此来体现,某种程度上,也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公正。在案件情况不变下,假如证明标准高,就需要司法机关加大力度调查犯罪事实来达到相应标准;假如证明标准低,司法机关就会及时结案,但是由于证明标准低,很容易侵犯他人人权。所以,刑事证明标准的确立,应该结合实践情况进行多方面综合考虑。

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特征

1.有形性和无形性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从事实上看,证明标准既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法上有明文规定的,所以是有形性的。在实践还要运用人的认识,所以是无形性的。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主观的、无形的。

2.层次性和体系性

刑事诉讼程序阶段性的进展就对证明标准提出了层次要求,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证明标准群,各个证明标准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很严谨的,不能出现证明标准的断层。所以,证明标准群又表现为一个证明标准体系。

3.最低性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低性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达到最低证明程度,是一个底线。若证明程度等于或者高于这个底线,可以认定所证事实为真;若低于这个底线,所证事实可以认定为假。

三、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

在证据制度中,诉讼证明应当追求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实体真实还是程序真实等的争论非常激烈,这就需要对证明标准的理论进行深入剖析。我国的证明标准就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标准可以说是“客观真实”说的典型体现,就是司法人员在依法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可能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有的学者提出了对刑事证明标准区别对待的意见,英美证据中法有一个基本的原理,就是“犯罪的性质越严重,证明标准最低性就越高”。联合国对死刑案件适用的证明标准是需要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并且对事实没有其它解释,这就与我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一致的。有的学者称其为法律真实说,它强调的是证明资格、证据收集、证据审查等法律程序都要规范的进行,必须得到完全的遵守,而不考虑完全遵守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可以说,法律真实就是一种主观真实,是一种主观证明标准。

四、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现状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表述是一个简单问题,在实践中把握证明标准就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有什么证据就可以达到证明标准,理论高标准、执行低标准的现状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有一定的关系,有以下表现:

首先,各个阶段的证明标准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不同阶段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其次,不同层次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在诉讼中体现出来,关键重要的事实情节,它的证明标准就要严格掌握,对于次要的事实和情节,就可以适当放宽证明标准,实际中没有体现出证明标准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再次,提起公诉时,法院在公诉时,对起诉书有没有明确的指控事实,以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对全案进行实质性审查。最后,所有案件在移送起诉时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在提起公诉时也要求证据确实、充分,这显然不符合控辩式庭审的审理理念。

五、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完善对策

针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提出以下完善对策:

(1)對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我国在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都规定同样的要求,不仅使律师的辩护活动没有意义,并且给办案人员造成压力,容易造成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现象。加上某些案件取证困难,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得程度,就会出现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现象。

(2)对不同的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对于犯罪构成要件适用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对于量刑情节,不利情节适用高证明标准,有利情节适用低证明标准,对程序法事实可适用低的法律真实证明标准。

(3)对不同的证明主体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推定的事实就不需要需证明,不同主体证明责任在于被追诉方。

六、结论

从我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研究看来,已经暴露出了很多的弊端和不足。因此,研究我国刑事诉讼特定环境下的证明标准,建立具有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证明标准,是解决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实践困难的需要,有助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论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J].法商研究,2015,01:81-91.

[2]董坤,纵博.论刑事诉讼中行政鉴定证据的使用[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47-54.

[3]彭荣,李一珊.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02:20-24.

作者简介:

冯卉(1990.8~ ),女,汉族,甘肃人,法学院研究生。

猜你喜欢

立法现状证明标准理论基础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论法官的心证补强方式
浅议中职计算机基础课自主学习教学模式
会计准则变革的非预期效应理论框架构建
论我国股东表决排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