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审判制度的发展
2017-05-23赵阳段京京乔骞
赵阳+段京京+乔骞
摘 要:中国历史上审判制度的发展,是与中国社会的连续性和阶级性的矛盾相统一相一致的,大体上可以分为奴隶社会的审判制度、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审判制度和现代审判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审判制度主要在排除“左”的思潮。改革开房后,我国司法审判取得重大进步。
关键词:审判制度;司法改革
一、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发展的意义
审判,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遵照一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权力,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审判,具有强制性,它体现了政权的存在和力量,是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审判制度,是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审判活动的准则、规范、程序等的总称。
二、古今对比下的中国审判制度的发展趋势
中国审判制度初步形成于夏商。自形成以来,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其中包括不同社会形态中不同性质的审判制度的演变。这种发展演变,可以寻绎出若干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发展进程。这些规律主要有:
(1)从古代维护君主专制、特权走向现代的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古代,国家是少数人统治绝大多数人的机器,审判体现了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和贵族官僚司法特权的性质。统治者口含天宪,手握生杀予夺之权,为维护专制独裁服务。
(2)从古代的行政与审判混一走向现代的审判独立。中国古代,没有审判独立的观念。审判是由皇帝所控制,也受到各级行政衙门的干涉。中央虽然设有最高审判机关,却往往由行政官员根据皇帝旨意参与或代为审判;在州或省,行政衙门主官之下才有几个专管司法的属职,地位低微;在县一级,则由县令直接处理案件,不设专司审判的官职。
(3)从古时法律以刑事审判为主走向社会主义时期的刑事、民事审判分立。古代法律的主要任務,是维护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君主专制的政体和各级贵族官僚的特权地位。到最后,也往往难以摆脱刑事审判。
①审判机构的发展。1995年2月,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法官法》。《法官法》贯彻了党管干部、公平竞争、功绩制、德才兼备、依法管理的原则。
②九十年代法律的发展。我国除1999年3月由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以外,还继续进行各个领域的立法活动,先后颁了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公布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的刑诉法总结了原来的刑诉法公布十九年以来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更加科学和规范。
三、新世纪的审判制度及其改革
面向新世纪,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强化。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审判制度改革的力度。
现代审判制度的指导思想及审判机构的发展
当我们一谈到司法改革,通常会想到审判方式改革,想到司法独立改革,想到法院外部环境的人财物改革等等,但对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却是一直不被重视。因此,在审判管理制度改革上,也应当建构一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审判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稳步推进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努力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中的质证和认证制度,改革和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健全执行案件合议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上述的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司法公正和各类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在我国的现代化发展中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叶青.中国审判制度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2]那思陆.中国审判制度史[M].台湾新民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
赵阳(1993~),男,甘肃张掖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
段京京(1992~),男,甘肃白银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
乔骞(1994~),男,甘肃成县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