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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字幕组行为侵犯的著作权客体

2017-05-23才让仁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片源字幕组译制

网络字幕的译制不同于一般的文学翻译,有着瞬间语言转换性和文化性的特点,更有传播载体多样化,传播速度范围广的特点。作为跨文化交际过程中的重要工具,网络字幕组在为观众传的同时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其同步性不可以避免的对版权人的市场潜在利益带来了负面效应。

作为字幕翻译的组织团体,网络字幕组在译制影视作品和沟通中外文化交流方面,以及打破文化屏蔽方面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现实中的网络字幕组却处境尴尬。网络字幕组辛勤为境外影视作品配上字幕,却随时面临涉嫌盗版和侵权。随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等等执法力度的加大,更使得网络字幕组的运作举步维艰。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制作,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供学习交流研究使用的作品,并不触犯中国现有的版权法律。尽管现在网络字幕组的译制作品几乎都会在片头打上很长的一段诸如“本字幕仅供学习交流,严禁用于商业用途,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喜欢该作品请购买正版”之类的免责说明,其不用于商业用途的意思已经非常明白地昭示,但从法律角度看,网络字幕组或用户并不能保证其视频仅仅在交流、学习范围内使用,亦不能排除其侵权的可能性。因此,产出较大的网络字幕组都数度面临被叫停的境况,而现在部分网络字幕组更是将论坛变为不开放,或特定时间开放的论坛,从某一层面上降低其网络字幕作品侵权的概率。近期,一些知名字幕网站的关闭,多个影视论坛字幕组的清查、歇业就是例证。

一、网络字幕组获取片源行为的侵权定性

网络字幕组译制影视作品的一般过程是:最初的步骤是片源人员通过某种方式录制、下载或购买的方式获取到视频文件并尽快地分发给所有参与制作的人员,然后依照翻译、时间轴、校正、压制内嵌、发布的制作流程,公开分享在各大视频网站及论坛。网络字幕组片源的获取是制作过程中的初始步骤,在片源获取主要来源有两种:一是主要利用视频录制软件同步录制电视台通过网络放送的电视节目,二是通过对以正版渠道购买的影视光碟进行源文件的提取。而在片源的获取过程中自然而然的涉及到对视频资源的复制行为和版权人的信息播放权。

我国学术界对视频的复制侵权的认定方面所持主要观点:

(1)传统环境下,对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并不会因为私人的复制而特别凸显,因此,在众多人的认知程度上,私人复制基本上就是一种“合理的使用”,由此似乎引申为:在这种环境里的版权规范的约束范围内,实际上版权人无权、也不须对社会公众的私人复制行为进行阻止。

(2)在网络环境下,如果著作权人未予许可,网络用户仍然通过翻译压制后公开分享到视频在线网站,才会形成对原本作品的信息传播权的侵犯。

根据以上两种观点,以视频发布到视频网站为分界线,可以将网络字幕组获得片源的行为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片源人获得片源分发给成员译制出成品,第二个阶段是由网络字幕组将成品分享至视频在线网站。

二、网络字幕组翻译行为的侵权定性

翻译行为作为网络字幕组译制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其行为的专业性和不替代性是网络字幕组侵权行为讨论的核心。翻译行为的对象是外国影视作品,而外国影视作品是否引进为标准,可以将目前的网络字幕组翻译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在网络视频网站或者国内影视机构合法引进正版剧前,网络字幕组在未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前往国外网站搬运原版片源,下载后私自将其翻译成中文,并上传到网络供不特定的公众观看。“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種是在外国影视作品通过合法方式正式引进后,网络字幕组依然引进剧进行翻译并且公开分享至视频网站。翻译权属于著作权的一部分,引进剧的版权方依法享有对其购买的影视作品进行翻译的权利,网络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国内剧版权所有者的翻译权。

三、网络字幕组分享译制作品行为的侵权定性

网络字幕组分享译制作品一般阐述与理解是指:将网络字幕组译制完成的外国影视作品以上传至在线视频网站或提供下载的方式公开地供不特定公众观赏。以分享的译作作品是否为正版引进作品为划分标准,大致可以分为非引进的影视剧的译制作品分享和引进影视剧的译制分享。

非引进的影视剧的译制作品分享行为依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相关规定,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作品的信息传播权与发布权归参与公约国版权人及其授权方所有,网络字幕组分享译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版权人的信息传播权。

在对引进剧的自行译制作品的分享中,网络字幕组经常会以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避风港原则;等特殊规定来规避自己的侵权责任,但这种规避行为显然是值得推敲的,因为,在现阶段下引进版权的商业模式中,一般来说,作品的播出分独家播出或非独家播出,而非独家播出中,支付更高额的版权费用的是优先播出的频道。显然,这样的行为是不符合视频网站购买版权的商业目的。“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而网络字幕组在对引进剧的自行译制作品的分享中,明显地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影响。

对于网上发布译制境外影视作品的方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上网播放,发布至视频在线网站毋庸置疑地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播放权,而一些中小型网络字幕组一般并不会在网络上直接播放相关的影视资源,而是变通为通过设置下载链接的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相关资源,看似避开了政府职能部门划出的红线。

参考文献:

[1]张今.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作者简介:

才让仁增(1993~),男,青海循化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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