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2017-05-22王登山
王登山
问题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
2015年2月,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某商品房项目由承包人施工总承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资金紧张,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发包人支付借款3亿元,发包人将该商品房以在建工程方式向银行抵押。银行提出,另需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承包人为配合发包人贷款,向发包人、商业银行出具《承诺书》,载明:无论发包人今后是否拖欠承包人工程款,都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015年12月31日,工程完工,办理四方竣工验收手续,但发包人未按约付款,承包人于2016年5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1.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1.8亿元及利息;2.确认其享受优先受偿权。发包人答辩称:1.工程于2015年11月31就已实物移交,优先受偿权已超六个月;2.承包人已书面放弃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辩论称:1. 出具《承诺书》的目的是为了发包人顺利取得银行贷款,是向商业银行出具的,并不针对发包人,故对发包人不产生效力;2.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放弃。请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
律师观点:
1.承包人依法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法律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现工程已竣工,故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1.8亿元范围内依法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2.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竣工日期应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只有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才能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承包人于2016年5月5日以起诉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六个月的行使期限。
3.承包人已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一,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是承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包人作为专业建筑企业,应当知晓出具《承诺书》的法律后果。况且,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在出具《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应当为其放弃的行为负责。
第二,《承诺书》载明的承诺对象不仅有商业银行,还有发包人,故该承诺一经作出,即对发包人产生效力。
第三,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作为民事财产权利,法律允许权利人选择行使,也允许通过约定而放弃。
综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通过约定方式放弃。